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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纠纷,六大权益可主张

2016-12-26杨子

就业与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月工资社会保险费李某

杨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早已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个别不诚信用人单位却以种种理由不交、少交,迟交社会保险金。当遭遇社保金纠纷时,请劳动者切记,至少有六大权益法律保障!

一、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补交+补偿金

[案例]朱阿姨是某市环卫系统工人,专门从事街道清扫工作。早年入职时是临时工,也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一干就是23年,眼看明年就要退休了,却发现单位没有给她缴纳养老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她没有赖以生存的耕地,退休后的生活谁来保障啊?上月初,她找到单位领导提出退休养老金一事,可单位回答说:你与单位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是临时工,就是你到了退休年龄,只要身体行愿意继续干,没有年龄限制,可养老金我们管不了。单位的说法对吗?

[分析]单位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朱阿姨虽然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可争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应得的养老金(退休工资)。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强行性规定,朱阿姨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朱阿姨还可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自己月工资标准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迟延缴纳社保金,签字同意也可反悔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周入职某餐饮服务公司后,餐馆服务公司迟迟未给小周办理社会保险,小周向公司提出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要求。可得到的回答是,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在餐馆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你已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不能反悔。

[分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随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该餐饮服务公司的此项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劳动合同之中,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小周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办之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向社保局或者劳动监察投诉维权。

三、社保金缩水,补交是必需的

[案例]90后大学生小徐入职某商业发展公司工作不久,发现自己月工资为4100元,可缴纳数额比男友小刘(月工资3100元)还低。个人缴纳比例低,意味着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相应数额也同样低。经与主管交涉,被告知公司有明确规定,无论工资多少,一律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而且,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之中。小徐在工作2年6个月时选择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其补交未足额缴纳部分;同时给付相当于自己2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小徐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述规定表明,该公司的“一律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缴纳依法缴纳”之约定不仅侵犯劳动者权益,更因违法而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按规定补交。

四、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办理后可索赔

[案例]吕先生所在公司一直未为吕先生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吕先生从入职那月起便以个人名义按照自己月工资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三年来共缴纳养老保险金21000余元。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届满时,公司决定不再与吕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吕先生申请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21000元;给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分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体现公平原则。

五、未缴纳社保金,失业保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一并赔

[案例]李某于2012年4月10日入职一家装饰装修公司。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未为其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无奈之下,李某工伤满3年时提出离职,与单位解除用工关系时,李某提出除给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应给付赔偿金与(因未交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李某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李某在公司工作3年整,可享受9个月失业保险金,由于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六、欠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全额赔偿无障碍

[案例]乡下木工金宝才于1994年11月入职某电视大学,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2月,校方才与金宝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2015年5月20日,金宝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校方始终没有为他补缴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金。金宝才曾多次找学校领导要求补交2008年以前的社保金,校方以2008年前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案经金宝才起诉,法院参照当地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计算,判决校方按月给付原告退休金。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司法实践中,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赔偿,按照每月领取的退休养老金数额,计算到平均寿命年龄75岁,即15年。其计算公式为:月工资×12个月×15年。另一种是按照当地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这两种方式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当然,也要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等情况。

(编者注:本文引用的均为辽宁省的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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