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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2016-12-20郭韦利,李胜基,顾培利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24期
关键词:纪律检查党的纪律执纪

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任务。纪委的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在党的历史上,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

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的一大党纲只有15条,其中2条规定党内监督,6条明确党的纪律。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首次设立党内监督机构。1928年,党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不断推进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组织制度创新。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便组建了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1955年改为监察委员会,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改革开放后,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7年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纪律监督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监督制度。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

十年磨一剑。《条例(试行)》于2003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形成了包含六类主体、十项制度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使党内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各级纪委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突出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取得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取得的新经验,总结提炼转化为制度成果,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任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条例》将“专门机关”修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问责,不仅仅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力,更是必须担负的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纪委在党内监督中职责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也是党章规定的纪委主要任务的重要内容。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着具体任务。《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执纪审查,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为增强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条例》以更高层级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了改革成果。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该项任务规定的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方式方法、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通过这两项具体举措,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是政党政治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实现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铁的纪律是重要保证。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是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只有政治纪律严明,才能使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如果政治纪律松弛,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就会失去基础,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就难以得到巩固,党所确定的奋斗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同样道理,不管违反了哪方面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当前,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缺乏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对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甚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错误言行不报告、不抵制。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对此,《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各级党组织都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善于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批评的批评,该提醒的提醒,防止小过酿成大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每个共产党员,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没有特权,更没有例外,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绝不允许有不服从政治纪律的特殊党员、特殊干部,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政治纪律,都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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