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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6-12-14彭啸

东方教育 2016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策略

彭啸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犯群众个人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人们要求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更加强烈。近几年,我国逐步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直接与间接保护的基本形式。但法律运行中依旧暴露出缺少法律保护体系、法律操作性较差、个人信息范围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需要针对问题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增强其操作性,进而有效保护群众的个人信息。

【关键词】法律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策略

引言:

多媒体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人们获得更加便利的沟通环境,个人信息在频繁的交换过程中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各种资讯传播、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电子产品的普及和应用,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而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让不法分子可以轻易获得群众的个人信息。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减少泄露信息的可能性是法制建设的重点环节。

一、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尽管缺少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条款,但基本保护法的雏形已经形成,包括直接与间接保护两种。首先直接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非法出售、提供、盗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2013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电信行业、互联网行业涉及的个人信息列入到应保护的合法权益体系内。2014年实施《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拓展个人信息的意义与内涵。其次间接保护。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信息保护法,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侵权与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并通过保护人格与个人隐私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如《宪法》在人格尊严、通信秘密、个人住宅等方面制定法律条款,并于2004年增强“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另外,《保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都对个人信息提供保护。

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出现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在宏观层面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少惩罚赔偿制度与配套机制,各种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间缺少系统性。首先现有法律重视侵权损失产生后的救济性保护,没有对信息非法提供、获得、出售等进行全面监管;其次法律中大部分属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实施准则;最后,法律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较少,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不法人员未得到应用惩罚。

(二)法律缺乏较强的操作性

宪法方面:宪法具有高度概括性,很多条款需要部门法进行细化与具体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没出台独立法律,所以宪法只能在宣示性权利前提下发挥出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民法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体现出明显的局限性,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外延与内涵进行明确,削弱法律效力。行政法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行政立法的系统性不足,法律条款只在书面上对其进行高度概括,其实践依据较弱,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刑法方面:因为刑法具有较强的惩戒性,所以惩戒违法行为的起点较高。当侵犯个人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时,才能体现出刑法效力,但法律中没有对情节严重进行明确规定。

(三)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界定

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独立法律法规,使其法律建设也未得到快速发展。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范围及概念,商业机构或者不法分子借助各种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并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而被侵犯信息的个人因无法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并缺少维权的法律依据,而难以解决个人信息的侵权纷争。

三、法律领域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

(一)行业自律与统一立法妥善结合

个人信息被恶意侵犯后需要借助法律条文进行维权,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机制,保护个人信息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要制定实施独立、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使法律更加逻辑化、系统化。使其为部门法的制定及修改提供依据,并为行为自律奠定基础。行业自律是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制定的,针对性较强的实施细则,其配合统一法能够体现出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行业组织程度各异,缺乏较强的自治能力与完善的规章制度,所以行业自律也需要统一法的完善与补充。

(二)增加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操作性

首先,《宪法》要严格规定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任何个人与组织单位都不非法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要逐步健全部门法以增强部门法效力。其次根据司法经验及个人信息概念,科学修改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完善司法程度,强化部门法执行质量,既重视出现侵权后的救济性保护,也要制定全面的防范风险机制。最后各个部门都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律与部门规范,进而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更高的实效性与针对性。

(三)在立法上明确个人信息范围

借助概括举例方式明确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拥有更加清晰的内涵和外延。我国立法方面获得的经验显示,立法之初要运用原则式阐述范围与内涵,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细化个人信息的范围,根据各个领域的特点制定细则。通常可以分为普通与敏感两类,普通信息选择利式列举、敏感信息注重具体性。如此能够杜绝法律的碎片化与僵硬化,增强信息分析质量,有效节约社会成本,进而充分体现信息的价值。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长时间处于逐步健全、完善的状态,其是漫长、动态的过程,要以健全保护范围为基本条件,不但重视统一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逻辑性与系统性,也要逐步提高对行业的约束,增强法律操作性。另外,不断提高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增强防范信息泄露能力也是特别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宋娟.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J].宁夏党校学报.2014(06)

[2]王祥伟;贺宏斌.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人民论坛.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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