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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研究

2016-12-01诸葛达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工作模式专业化

摘 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有利于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现状,指出专业化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结合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专业化建设的经验启示,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工作模式等方面提出建议,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 未检机构 专业化 人员配置 工作模式

作者简介:诸葛达,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40

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检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对未检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推动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强化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不断有“大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等提出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2年召开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会议,对未检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随后又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细化相关程序,进一步推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几年来,全国未检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也大幅度提升,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深入推进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现状

(一)独立的未检机构建设不到位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专事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标志着我国未检工作开始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出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之后经历了一段长期的徘徊不前阶段,直到2009 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紧接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相继成立未检处,至此,上海率先实现未检机构三级检察院全覆盖,标志着全国首个三级未检机构建设完备。之后,一些省市基层检察院开始陆续建立、设置专门的未检机构,如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通过指定一个基层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办理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合司法资源,促进专业化建设,如安徽、辽宁、黑龙江、河南等地。为进一步做好未检工作,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在公诉厅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并终于2015年12月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升格”,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综合捕、诉、监、防检察职能,专门负责指导全国的未检工作,自此,意味着全国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组织体系。截至2016年3月,全国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2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业办案组1400多个。

总的来说,未检机构建设整体呈现全面铺开、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各省之间以及部分省内部间未检工作发展不平衡,多数地方机构、人员、制度机制均未有效建立,以天津为例,虽然全市19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立了独立的未检部门,但是天津市检察院和两个分院只是在公诉处和二审监督处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未有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三级未检机构建设仍不完备。另外,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检专门机构建设又受到了正在进行的内设机构改革的冲击,部分改革试点单位进行了内部机构的重新整合和内部权能的重新配置,大部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的试行,使得未检部门又被并入其他业务部门中,这也给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带来了问题。

(二)未检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全国多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相继设置了专门的未检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办案小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不可回避的是,由于人员和制度机制均未有效建立,当前未检队伍在整体结构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首先,在人少案多或其他案件压力大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有专门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实践中,由于办案力量不足,有些地方的未检部门与公诉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同时也在办理成年人案件,当出现事务繁多与人员较少的矛盾时,检察官的精力和时间则主要用于办理成年人案件,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其次,人员配比失衡,过度强调女性化、年轻化。当前,拒不完全统计,我国未检队伍在人员配置中女性工作人员比例明显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未检干部全为女性;此外,还片面强调年轻化,在未检队伍中,大部分干部的年龄在35岁以下。以J省为例,79.9%的未检干警为女性,男性仅占20.1%;30岁以下干警占总人数的46.74%,40岁以上仅为15.07%。虽然女检察官心思细腻,年轻检察官易于与青少年罪犯沟通,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男性居于绝对的比例,且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更需要注重实践的积累。片面的强调某一方面,不利于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我国未检工作经过三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与社会对未检工作的现实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未检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做好未检工作,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深入推进未检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一)建立并保持独立的未检机构

1.设置专门独立的未检机构:

设置专门独立的未检机构,是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从根本上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落实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机制的基础。实践证明,设置专门独立的未检机构能够有效地推动未检工作深入开展,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未检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捕诉监防”职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未检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检队伍;此外,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有利于理顺上下级未检机构的管理关系和内部业务的指导关系,从而能更好地发挥整体优势,推进未检工作的发展。

因此,需要继续推动未检专门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设立,尤其是省级院独立未检机构的设立,完备地方三级未检机构建设。

2.在司法改革中保持独立的未检机构:

当前司法改革中的去行政化,旨在实现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行为的分离,使办案活动能够回归司法属性,处理案件不再用行政层级审批,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而不是简单、盲目地将相关部门合并,特别是对未检这样需要独立设置的部门。

3.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这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体制改革拓宽了思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相对于成年人案件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在改革中部分试点单位将未检整合收编到其他部门。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一些案件量较少的地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二)合理优化未检队伍,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1.合理配置未检工作队伍:

对于未检工作,《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定都明确强调: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来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对于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以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合理配置未检工作队伍。一方面,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由于未检工作是一项需要倾注大量爱心、耐心的检察业务,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人员需对该项工作有兴趣和热情,故在选配人员的时候要挑选政治素质高,有爱心、责任心,有强烈使命感的人员专门从事未检工作;此外,鉴于未检工作的特殊性,选配未检工作人员时,不能片面的追求年轻化,也不宜过度强掉女性化,还应合理配比,优化队伍整体结构,已婚、有子女、宽容亲和、抗压能力强、社会阅历丰富、司法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更适合从事未检工作。

2.提升未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是未检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提升未检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是推进未检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科学合理、切合未检工作特色的教育培训制度,是提升未检人员专业化水平、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更需要专业化的队伍,不仅仅是法律层面,更需要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基于此,需要改进和完善未检教育培训制度,科学设计培训方案,打造具有未检特色的教育培训制度,提升未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首先,要根据处于不同职业成长阶段的未检干部设置不同的培训类别,因为不同阶段的人群所掌握的知识结构和办案技能不同,对未检培训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要确立不同的培养层次策略,设置不同的培训侧重点,培训类别可分为入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实务技能培训、晋升培训等等。其次,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特定的身心发育状况、生理心理特点密切相关,因此,未检教育培训在专业设置的内容上要有适当的广度和深度,主要基于未检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和今后的发展潜力,在进一步加强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检察业务技能培训的同时,积极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内容的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办案人员参加有关专业(如心理咨询方面)的考试晋级活动,拓宽未检干部的专业知识,提升未检干部的专业能力,以便于全面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帮教。再次,在培训模式上,除了传统的专家讲授外,还需要进行实践性的教学,培训要注重个案研讨和实务演练,要安排到相关司法部门、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辅助体系的整体运作模式和整合资源方式;另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复杂性和综合性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如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求度身打造培训课程等。

(三)科学界定未检部门职能,深入推进一体化工作模式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机构的检察院,一般应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其职能范围涵盖侦监、公诉等多个业务部门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最全面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特殊检察工作,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深入推进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未检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加强“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衔接,强化职能合一的内在优势:

首先,加强捕、诉、监、防的职能衔接,保障程序全程开展的连贯性,削减繁复冗余操作,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在办案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其次,强化监督机制,在一体化模式下,更要做好监督工作,既要完善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以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后,要坚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并突出特殊预防,将犯罪预防贯穿整个诉讼全程,强化职能合一的内在优势,重点关注预防工作的开展状况和实质效果,保障预防效果的长效性。

2.强化司法一条龙建设,完善社会化机制建设: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司法一条龙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在“捕”、“诉”环节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同时可将犯罪预防和社会调查工作向前延伸;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帮教合作,突出“寓教于审”,做好基本的帮教衔接工作;此外,还需注重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方面做好合作。今后未检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定是公检法司一条龙发展,这就需要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做好衔接,并尽可能的创设相关制度,加以明确与落实。

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需要社会的支持体系,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需要同政府的有些部门进行联动衔接的机制,需要与相关机关、社会力量去联系。所以,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实际加大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合作,如人大、共青团、教委、妇联等部门,拓展社会资源;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关护基地,签订帮教协议,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等问题,帮助他们重新顺利回归社会。

3.扩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未成年人案件向民事、行政领域的拓展已是当前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趋势,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应向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延伸。2006年,最高法召开“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归少年庭管辖,这不仅迎合了国际少年司法发展的趋势,也提升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立性。在检察机关,上海等地的未检机构也已经开始探索尝试向民事行政领域扩展,这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未检机构专业化建设的延伸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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