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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

2016-12-01刘兆叶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人间 2016年11期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

刘兆叶(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

刘兆叶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的一大创新,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自己高效性、开放性等独特的优势,使其如雨后春笋各种网贷平台层出不穷。本文以P2P为例,对其特点、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监控作详细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监控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这一新型工具发展业务的一种新方式;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思维、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种新业态。笔者赞同马云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运用互联网开放性、高效性等思维方式来开展业务。以P2P为例,是指双方通过P2P平台进行资金周转的行为。P2P具有以下特点:首先,P2P网贷的普惠性和涉众性。P2P融入互联网的因素,使其具有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涉众性和资源共享性特点。其次,高效率。P2P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手段搜集、整合信息,而且P2P采用的是一种线上交易模式,投资者和筹资者并不需要面对面的商谈来达成协议,这样有效地缩短处理信息和交易的时间,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再次,低门槛。在P2P平台上筹集资金的关键原因是借款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筹集到资金,而且P2P通常不需要设立抵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P2P低门槛的特征。最后,高风险。P2P网贷在本质上属于金融,具有金融的一般属性--风险性,从外部环境看,目前P2P网贷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制监管主体尚不明确,市场准入低门槛。从内部条件看,P2P自身的机构设置、资金的运作流程、以及资金保险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不管从外部还是内部看,网贷平台都具有高度的风险性。

二、P2P网贷存在的风险

首先,借款人方面的风险。P2P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有其固有的风险,最为典型的就是欠钱不还、携款潜逃的现象。这种情况不管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都是不可避免的,就像银行贷款,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审查异常的严格,但是每年还是会出现不少的坏账。就P2P而言,对借款人的要求比较低,有些借款人就会利用虚假的信息蒙混过关,筹到资金。而且征信系统不尽完善,没有大数据供平台参考,所以对借款人的信用度很难把握,即增加了借款人方面的风险。

其次,P2P平台方面的风险。据网贷之家数据分析,截止到去年七月份,就有800多家P2P平台出现违约,其中已有部分出现跑路,而且跑路现象存在速度快的特点。一方面,P2P容易出现资金池或将资金挪作他用。一些机构为了敛财,设立一个P2P空壳,其实没有实际的资金,查到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找平台的负责人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如果平台出现跑路,索回资金的可能性相当渺小。另一方面,P2P业务通常在线上进行,一旦网络被人攻击或操作人员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再说,P2P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够,对投资风险的敏感度和投资者的识别能力不高,导致错投,造成财产损失。

最后,投资人方面的风险。我国大部分投资者心态并不成熟,对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看到别人投的产品赚钱了,就跟从别人投资该种产品,或者听从别人的劝说而盲目投资某种产品。其实对自己所投的金融产品了解不多,甚至完全不知。这种不考虑自己实际情况的投资,其结果很可能就是血本无归。

三、P2P网贷风险控制建议

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是一个行业生错和发展所必需的。在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P2P网贷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风险因素,所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是行业发展的明知选择。

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监管主体,做好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于P2P网贷涉及多个领域的参与者,所以目前不管法律规范还是监管主体都不尽明确。就外国立法来看,各国对其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各有不同,各有侧重。考虑到我国的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在各自监管范围内的职能,做好部门间协调沟通工作,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各有侧重,共同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

其次,引入资金托管制度。所谓的资金托管是指投资者的资金不直接由P2P平台保管,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而是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托管的制度。对第三方的选择,平台是无法提取或转移资金的,从而避免了平台跑路的风险,同时第三方也对平台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再次,完善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缓解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其内容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做好P2P平台信息与央行信息系统的对接,一方面央行可以为P2P平台提供借款者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P2P为央行提供筹资者的信用记录,两机构之间相互补充,从而降低投资风险,达到双赢的目标。其二,建立行业自己的征信系统。

最后,行业协会应制定相应行业规则和问题处理机制。在法律规范不尽完备的情况下,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尤为必要。与滞后的刚性规范相比,行业规范具有灵活性、及时性。而且行业在处理企业问题时,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低成本等优势。使行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促进整个行业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霍伟东,王明彬.互联网金融:平衡监管与创新--基于P2P网贷平台为视角[J].西南金融.2015(7).

[2]董妍.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5(1).

[3]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4]贲圣林.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借鉴意义[J].探索与争鸣.2014(1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284-01

作者简介:刘兆叶(1991-),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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