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在监狱服刑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

2016-11-27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3期
关键词:狱警监督机制罪犯

罗 燃

郑州大学

论在监狱服刑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

罗 燃

郑州大学

在《宪法》和《监狱法》中都有提到罪犯权利的保障,我们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现实中罪犯权利的保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保障的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全面,以及侵犯罪犯权利的事比比皆是,我们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狱监管,更好的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

犯权利;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一、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罪犯权利要得到保障,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法律。但是现实是我国法律在一方面不够完善,也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现阶段我国监狱工作所依照的主要是《监狱法》。但是《监狱法》已经颁布了很多年了,一直都没有修改,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法》非常的简略,并且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部法律仅仅完成了一部法的框架,很多规定都是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另一方面,我国的《监狱法》颁布比较早,其上位法的《刑法》已经有了好几个修正案,现在《监狱法》中的部分内容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有比较大的冲突,没有形成一个整体,不利于罪犯权利的保护。

(二)人权得不到保障。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人身财产权利最容易受侵犯,主要还是狱警的素质普遍不高,思想观念没有改变。主要存在狱警滥用警械具,殴打体罚罪犯。实践中,殴打罪犯的现象屡有发生,但是因为监狱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外界对这些事情都不够了解。罪犯的健康权也经常被侵犯,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需要劳动的,而在劳动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超负荷劳动的情况,并且工作的环境也得不到保障,使罪犯在劳动的时候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地威胁。至于在劳动中受伤就更是常见,罪犯也没有工伤保险这些东西,因此一旦受伤就只能简单医治,没有额外的补偿制度。而侵犯罪犯的财产权就更普遍了,如侵吞罪犯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以暂时保管的名义非法占有罪犯的私有财产。

(三)监督机制不够到位。我国提倡公开政务,就是为了监督方便,但是监狱的改革非常落后,导致监督机制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因此罪犯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监狱的执行行为不仅需要监狱内部的监督,还需要受到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这些监督机制基本上只是法律的一纸空文,很少有实际做到的。对于监狱内部的监督来说,监狱的平级之间大都是互相熟悉的,甚至都有一家人都在监狱工作的,指望这些人之间互相监督是不现实的。而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来看各监狱虽然都驻有检察官,各监区也设有申诉、检举、控告信箱,但也都是形式上的。如果检查机关的人员不真正走访,秘访,罪犯根本不敢对他们说所受到的侵犯,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名存实亡。

二、完善罪犯权利的保障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完善《监狱法》。《监狱法》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更需要详尽和完善,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条细化《监狱法》中的管理细则,做到监狱在管理时有法可依。其次,也要改变《监狱法》中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最后,要建立完整、和谐、统一的监狱法律运行机制。监狱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是在实践过程中检验、评判和矫正监狱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架构是否科学有效的方法。劳伦斯•佛理德曼指出:“在任何法律体系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即人们实际上做些什么。如果没有人们的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因此,监狱法律体系的条文内容不管多么科学与完善,都需要建立起完整、和谐、统一的监狱法律运行机制来引导和规范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否则,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极有可能失去制度的制约而变得无序。

(二)提高狱警的执法能力。罪犯在狱中受到的最严重的侵犯就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因为在狱中,罪犯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别的东西对他们来说都不是生活的必需,只有人身安全才是,而罪犯受到的伤害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狱警。我国监狱的改革相对别的机关来说都比较滞后,因此狱警的招收也不是那么的严格,因此狱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虐待罪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首先要严格狱警的招收条件,拒绝走后门、靠人情等方法成为狱警。要建立统一的招收考试,提高招收的条件,做到公开公平的招收狱警。其次,对于已经在监狱工作的狱警要进行培训,提到他们的素质。现在是法治社会,人人都享有人权,作为罪犯,虽然触犯过法律,但是该他们享有的权利还是应该保障。有些老狱警法制观念不强,觉得既然被关进了监狱那就不是好人,不值得被好好的对待,这些都是法制思想不强影响的,因此要加大培训的力度,保证狱警都有“法律至上”的信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法。

(三)完善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在提法制建设,提出把权力放在笼子里,加强监督。因此,要实现罪犯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就应该完善对监狱活动的监督。首先在监狱也要实行阳光政务,把监狱的政务放在人民的眼皮子底下,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响应国家政务公开的号召,可以让人们更好的了解和监督监狱的政务,落实罪犯的权利,使之可以更好的接受改造。其次,要完善监狱的内部监督。我觉得可以让不同地方的监狱管理人员交叉监督,最后可以进行打分评比。让监狱内部进行监督必然会有隐瞒的情况发生,而交叉监督就可以极大地改善这种情况。再次,也要落实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应当经常走访各级监狱,了解情况,及时的更新修改相关的法律。检察机关作为监督的机关,更应该对监狱的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的活动有监督的义务,因此不仅仅是要做到表面上的监督,更应该落到实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83页.

[2]劳伦斯•佛理德曼:《美国法概论》(英文版),1984年版,第199页.

[3]冯伟杰.《监狱罪犯私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罗燃(1992-),女,汉族,湖北省人,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猜你喜欢

狱警监督机制罪犯
劫持狱警只为换比萨
狱警的好意
狱警的好意
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治信任建构
军队财务收支管理创新分析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
狡猾的罪犯
我可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