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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两位债主

2016-11-22郑义樊离

检察风云 2016年11期
关键词:石峰欠条借条

郑义 樊离

天上掉下个担保官司

2015年4月11日下午,江苏淮安市民印铭去超市购物,到收银台结账的时候,他习惯性地拿出工资卡刷卡,却发现该银行卡无法使用。印铭立即去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印铭:这张卡被淮安区法院冻结了!自己从未遇到什么官司,也不欠人钱,怎么好好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呢?

印铭不敢怠慢,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询问。几经周折,印铭找到了承办法官。法官告诉印铭,他被一个叫石峰的人告了,原因是一个叫汪俊的人向石峰借款50万元,印铭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债务到期后,汪俊无力偿还,石峰便将汪俊和印铭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在没能联系到印铭的情况下,缺席一审判决汪俊限期偿还石峰债务,印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汪俊无力偿还,法院便冻结了印銘的工资卡。

听了法官的话,印铭感到云里雾里。法官提及的汪俊和石峰自己都很熟悉,且确实为汪俊担保过50万元的借条。但印铭清楚地记得,那还是2012年3月15日,汪俊找到印铭,说自己做工程需要周转,向朋友顾群借了50万元,想请印铭帮自己做个担保。此前,印铭曾多次给汪俊担保,每次汪俊都能及时还上借款,信誉很好,所以这次印铭也没多想,就在担保人一栏里签了字,按了手印。但那次担保,是汪俊向顾群借的钱,因为签字的时候,顾群也在场,而且听汪俊讲,这笔钱很快就还清了。现在,自己怎么突然变成了汪俊和石峰借款关系的担保人了?

听了印铭的叙述,承办法官拿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上有原告石峰和第一被告汪俊的签字认可。印铭立即提出质疑,说自己从来没有给石峰和汪俊的借贷关系做担保,而且从始至终,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承办法官告诉印铭,法院根据原告石峰和第一被告汪俊提供的地址,向印铭送达诉状,但没能找到印铭,于是,法院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

寻根溯源追查真相

为了搞清事情原委,印铭离开法院后,立即联系汪俊。在电话中,汪俊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参加庭审,对诉讼过程并不知情;至于判决书上的签字,汪俊解释是石峰的律师拿着判决书让他签的,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了担保人,还要承担50万元的巨额还款责任,这让印铭非常焦急,不知如何是好。后经人提醒,他匆匆赶到淮安区检察院派驻席桥检察室,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此案。印铭的申诉引起席桥检察室的高度重视。在做好谈话笔录后,席桥检察室根据该院有关规定填写《线索登记表》,并立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审查处理。

该院民行科立即组成由科长负责的办案小组。随后,办案组依法从法院调取了该案的一审材料。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多处疑点。卷宗显示,作为第一被告,汪俊实际上到庭参加了庭审,并非其向印铭所说的对诉讼不知情;印铭能为汪俊提供巨额债务的担保,说明二人来往密切,但在庭审中,汪俊告知法院自己无法找到印铭,动机可疑;出借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请有偿还能力的人作担保人,不可能同意借款人随便找个人来担保。据此推断,如果印铭真的为石峰和汪俊的借贷关系做担保,石峰应该知道印铭是公职人员,那就应该知道如何找到印铭,但一审期间,石峰称对印铭不熟悉,也不知道其具体信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判决书显示,原告多次向汪俊和印铭索要债务未果,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印铭从没接到过石峰的索款电话……

面对这一系列反常现象,办案组初步认为,这很可能是汪俊和石峰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必须要一查到底,以保护印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为了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该院民行科第一时间向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进行汇报。淮安市院民行处主要负责同志亲赴淮安区院听取案件汇报,共同研究案情,制定出了详细的办案方案。

获取过硬客观证据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办案组随即逐一找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但石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汪俊也申明自己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针对这一情况,淮安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官们认为,要想查清真相,必须要找出相关客观证据。

根据印铭的叙述,当年他签字担保的那50万元,汪俊不久就还给了顾群,汪俊也证明了这点,并明确说自己是通过“农行”汇款给了顾群。为了证明这点,办案组立即前往银行查找这50万元的交易信息。但出乎检察官意料的是,他们挨个到县城几个农业银行网点查询,几天下来,竟一无所获。面对困难,检察官们不气馁、不放弃,继续扩大范围,在全市所有农业银行网点逐一查找,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记录。

难道是这笔款子没有归还,是汪俊撒了谎?经分析,办案组大胆提出一个新的设想:会不会是汪俊把银行名称搞错了?顺着这个思路分析,发现“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名称相似,汪俊所说的“农行”,会不会指的是农村商业银行,而不是农业银行?大家立即分头行动,果然很快在淮安区农村商业银行一个网点的交易记录中,找到了顾群收取汪俊50万元借款的交易记录。由此证明,印铭签字担保的这笔借款确实已还。

既然这笔欠款还清了,欠条为什么会又到了石峰手里?这份欠条会不会是伪造的?检察官请印铭查看欠条真伪。印铭仔细辨别后,确认这份欠条确实是自己签字的那张。但是,当时的出借人明明是顾群,现在怎么变成了石峰?印铭对此一头雾水。检察官立即找来顾群询问。经回忆,顾群证实,自己借款给汪俊时,提供给其签名的是打印好的格式借条。当时借款给汪俊时,由于时间匆忙,应写明出借人姓名的那一栏当时就空着没写!也就是说,当时这张借条上根本就没写明汪俊向谁借款。

这个发现,让办案检察官作出大胆推测:在汪俊还清顾群的欠款收回欠条后,汪俊又将该欠条给了石峰,随后由汪俊在出借人一栏空白处补写上了石峰的名字。于是,一张欠条,重复用了两次,也就有了两个债主。如果是这样,后写上欠条的“石峰”应该和其他字迹的形成时间不一致!

为此,办案人员立即将该欠条送往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2015年8月5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借条上手写的“石峰”形成时间,滞后欠条上其他手写文字,且间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这在客观上印证了办案组的判断。

在获取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淮安区检察院再次找汪俊谈话。这时汪俊才道出实情。他于2012年3月15日向顾群借了50万元到期后,顾群向汪俊催要借款,当时汪俊手里没钱,便找和顾群关系较熟悉的石峰出面打了个招呼,几天后,汪俊钱到账,立即还了这50万元,随后告诉了石峰。石峰不信,让汪俊将欠条拿给自己看看。汪俊没有多想,就将写给顾群的那张欠条出示给石峰。此时,汪俊向石峰早前借款的利息刚好到期,且刚好是50万元。石峰见这张欠条上有担保人签字,便将这张欠条收了起来,说作为到期利息的欠条。汪俊当即反对,说欠的利息可以重新打欠条,这张有印铭担保的欠条不能抵充。但石峰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不会找印铭要钱的,就是做个凭证而已。汪俊便没有坚持索要。大概一年后,汪俊仍没能还清石峰的欠款。于是,石峰找到汪俊,要求其在此前那张欠条上出借人一栏的空白处填上“石峰”两字。同时再次承诺不会去找印铭要钱。汪俊无钱还款,只得照办。

为了印证汪俊的说法,检察官再次找石峰谈话。但石峰一口否定了汪俊的说法,坚称自己手里的这张欠条,是汪俊在2012年3月15日这天当场写给自己的,而担保人印铭是汪俊找的,自己没有跟去。汪俊找印铭签好字后,将欠条给了自己,随后自己当场给了汪俊50万元。但石峰同时又承认,自己与印铭熟悉,并且知道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这显然和其一审期间向法庭的陈述互相矛盾。

真相大白依法改判

綜合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办案组经讨论认定,这应是汪俊和石峰互相勾结炮制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纠正此案的不当判决,并追究石峰的虚假诉讼责任,保护印铭的合法权益。

2015年8月24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此案,并中止执行一审判决。收到再审建议后,淮安区法院审监庭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石峰和汪俊对该借条的来历向法庭进行如实说明,石峰当庭表示愿意放弃要求印铭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峰以内容虚假的借据,捏造其于2015年3月15日向汪俊出借人民币50万元、印铭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汪俊向石峰提供内容虚假的借据,并在一审中认可石峰虚假的诉讼请求和借据。石峰与汪俊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二人之间相互勾连,企图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侵害印铭合法权益,让印铭无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据此,2016年1月21日,淮安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石峰负担。法院将另行对石峰、汪俊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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