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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国际反避税概况及建议

2016-11-22涂画

2016年31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

涂画

摘 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盛行,国际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给我国税收收入和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了解国际反避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总结了中国国际反避税的重要发展阶段和现状。接着指出了不足之处,如:法律漏洞、专业人才短缺等。最后在以上基础上给出了建议,如:完善立法、吸收高素质人才等。

关键词:国际反避税;税收征管;反避税法律

一、中国国际反避税的历程和现状

(一)中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重要发展阶段

1987年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64号)。1988年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完善了现行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引入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行为的罚息等全新内容,形成了我国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为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问题发表重要意见。2014年12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的相关法律,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

(二)中国国际反避税的现状

1、法律法规等的日益完善

我国在《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均已引入反避税措施,这些规定和随后陆续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2、积极参与国际税改加强国际交流

我国充分利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两个舞台,在广泛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成效的同时,积极倡导发展中国家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营销型无形资产等方面对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利润贡献的新理念和新方法,为今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我国政府积极与其他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与其展开税收合作。例如2013年,我国在G20峰会上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条约的签署为我国展开国际反避税工作提供重大机遇。

3、反避税成果显著

与2008年相比,2013年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达到469亿元,增长37倍。非居民企业税收由384亿元增加到1172亿元,年均增长25%,对外情报交换国家由18个增长到46个,通过征管协作查补税款56亿元。2014年税务系统通过反避税工作实现增收523亿元,同比增加11.5%。2015年预计实现税收增收600亿元。截止到现在,中国已与101个国家和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乌干达、博茨瓦纳、智利、津巴布韦的协定目前还未生效)。

二、中国国际反避税实践的不足

(一)反避税立法体系尚未一体化且法规执行不当

反避税立法体系还没有实现一体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目前,国内反避税立法还只是局限于吸企业所得税法分,其他税种并未涉及到,避税行为也无法得到全面的管制,严重限制了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一体化的进程。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在反避税领域也并未与吸税收征管法分进行有效的衔接,二者在内容上的不一致以及在反避税措施上存在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也给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情报交换的具体事项不明确

一是情报交换的范围狭窄。根据国税发[2006]70号文件《规程》规定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国家范围、税种范围、人的范围及地域范围,但规定的情况过于笼统、宽泛,没有涉及到详细而具体的事项规定。在全球化经济浪潮的席卷下,国际居民的流动性很大,各种资本要素往来频繁,而跨国企业往往会涉及到来自世界各方的投资者,如果税收情报交换规定“人的范围”仅包括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则无法将所有涉及到的纳税人纳入监管之中,将会使得反避税的工作效率低下。二是可操作性不足。根据国税发[2006]70号文件,税收情报交换所涉及的税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情报交换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使得税务执法人员不能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对涉嫌“逃避税”的跨国纳税人进行有效打击,也影响我国和其他国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的深度。

(三)专业人才短缺且税收合作仍需加强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方面存在很大的人力缺口,专业反避税税务人员严重不足,国内专业的反避税人员在100人左右,而美国这方面的人才多达1000人以上,差异非常明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反避税人力不足,加之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又不强,在谈判中往往会陷入被动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已与101个国家和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是仍然留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需要加强。

三、反避税实施的优化建议

(一)推进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鉴于当前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还没有实现一体化,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应加强反避税立法工作,制定专项法规,对避税问题及行为进行界定,可以考虑增设有关反避税的专项条款,对避税定义的阐述应在税收实体法中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法,从而为反避税措施提供法律依据。还应扩充现行反避税法律法规体系,相关税种要由企业所得税扩展到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

要想充分发挥反避税法律法规的整体性效果,还必须加强网络上的普法宣传。反避税法律法规整体性效果的发挥还需要加大宣传,特别是在普通群众经常接触的网络平台上宣传(例如微信,微博等)让民众了解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常识。

(二)明确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事项

在国税发[2006]70号《规程》文件中,第八条规定对国家的范围、税种范围、人的范围及地域范围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对税种范围的规定,只限制在具有所得性质的税种,并没有对涉及到的具体税种进行规定。在我国,有财产税、流转税、行为税、所得税及资源税等五大类税种,共包括19个具体的税种,而《规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税种,致使跨国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将不同的税种进行组合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税务总局应规定涉及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税种,并制定出税种情报交换的详细条款,如增值税,如要进行增值税的情报交换,就需要增值税税基、税率及进项税额等各方面的信息。

(三)吸引专业人才并继续加强国际税收协作

需注重对专业反避税税务人员的培养,增加税务人员的反避税工作的理念,建立一支专业的反避税队伍,提高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水平。既要引进优秀人才,又要对税务机关现有职工进行拔高培训。国家可以考虑对这些精英人才承诺发放特殊人才津贴诸如此类的奖励,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员。以建立业务能力要强、思想素质好的专门对国际反避税进行监督稽查的机构或队伍,加强监督力度。

我国还需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特别是需要加强与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以有效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继巍.国际避税与中国反避税[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

[2] 俞光远.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定解读[J].地方财政研究,2007.

[3] 姜延迪.国际反避税立法发展与困境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8(7).

[4] 邵盟.我国反避税的现状及其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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