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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2016-11-14余延池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6年21期
关键词:危害性

余延池

摘 要 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美国一手操纵的一幕闹剧,其严重地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是对以国际法以及根据国际法建立的国际秩序的公然破坏,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关键词 中菲南海仲裁案 违法性 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G6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21-0001-02

2016年7月12日,由美国一手幕后操纵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中菲南海仲裁结果出炉。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中菲南海仲裁案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

纵观整个中菲南海仲裁过程,此次仲裁违反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因而具有违法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

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n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ctity of tseaties,inviolalility of treaties),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虽然有不同之处,但共同之处在于:对于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承诺必须善意地遵守而不能出尔反尔。

菲律宾在此次仲裁中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主要表现有:

1.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其真实意图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明显不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程序。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调整领土主权问题。其次,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菲律宾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应该遵守而不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侵犯根据此公约中国所享受的权利。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岛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同时,对外公布了中国南海疆域图,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疑议。而此后不久的1961年,菲律宾通过了《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继承了“美西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暗蕉?27€埃蔽?€?5′到北纬20€啊6仙橙旱旱姆段谴佣?09€?0′到117€?0′,北纬3€?0′到11€?5′,明显不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

3.中菲已在多个双边政治文件中共同承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2002年,中国和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2011年9月1日,时任菲总统阿基诺访华,中菲发表联合声明重申通过和平对话处理南海争议。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显然违背了其承诺。

(二)违反了国际仲裁规则

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之一的国际仲裁,也要遵循一些规则。

1.国际仲裁的前提:政治外交手段穷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均规定:仲裁是在签约国各方穷尽外交手段后,经过各方认可的最为公正、最为有效的手段。也就是说仲裁为外交手段完全失败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非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般措施。

在本次仲裁案中,菲律宾声称其提起仲裁是在穷尽了双边手段之后的无奈之举。尽管中国与菲律宾已通过一系列双边、多边文件选择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但菲方背弃了自己的承诺。菲方从未就其提起仲裁的任何一项诉求事项同中方进行过任何谈判。所谓“穷尽双边手段”根本就是菲律宾编造的又一谎言。

长期在菲律宾外交部从事海洋工作的菲律宾外交部海事中心前秘书长阿尔韦托·埃恩科米恩达认为,加剧南海局势紧张的正是菲律宾。他近日在接受中国官方媒体采访时表示,阿基诺政府时期的外交部认为,1995年至2012年中菲已进行了50多次谈判,但未能解决争端,只得提起仲裁。但他表示,这是菲方在撒谎。因为当年正是他负责这方面的事情,对来龙去脉很清楚,中方一直试图和菲方谈判,但菲方一直没有回应。他举例说,2005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之前,中方派遣代表团前往菲律宾,邀请菲国会众议员前往北京谈判,但菲方置之不理。会后,中方再一次发出邀请,菲方又没有回复。

2.仲裁须遵循“国家同意”规则

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根据国际法,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端是各当事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必须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以当事各国的同意为基础。在一个双边争议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另一方不得强行提起仲裁。

菲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应由当事国协商同意的国际惯例。根据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寻求国际争端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的和平方法。前不久负责印尼—马来西亚划界谈判的印尼总统特使Eddy Pratomo也指出,“为启动仲裁程序,争议双方应就遵守国际司法机构所设规则发表联合声明”。而在此案中,菲方从未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向中方提出谈判,双方更未就此达成任何共识或协议。

二、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危害性

中国有句古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方哲人也讲:“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战后70多年,人类能够在和平发展的路上阔步前行,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数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划出的“方圆”,各国在国际规则的方圆内处世行事,并形成相对井然的国际秩序。然应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上演了一出滥用国际法、破坏国际规则的政治闹剧。这场闹剧如果得不到国际社会足够的警惕和谴责,一旦引起其他国家效仿,轻之伤害国际法治,重之破坏现行国际秩序。

(一)裁决影响了国际社会建立的“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信条,也影响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破坏了国际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而和平的方法必然建立在争端当事方自愿一致的基础上,谈判就是最主要最广泛最有效的方法。实践中,中国和周围的邻国通过谈判基本划定了边界问题。可见,谈判时行之有效的,然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置中菲两国达成的进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于不顾,单方强行提起仲裁,必然影响了国际社会建立的“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信条。仲裁庭完全架空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完全无视国际法院在2007年对“承诺”一词法律含义作出的明确解释,自以为是地认定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必然影响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破坏了国际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裁决挑战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战后国际秩序。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菲律宾的侵权行径,不但表现为非法侵占中国岛礁,更在其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破坏《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南沙群岛回归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和相关领土安排的一部分,受《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保护;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就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否定,就是对以千万性命为代价换来的人类和平发展共识的亵渎。

(三)裁决指鹿为马说岛为礁,若被接受将危及地区局势。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认为整个南沙群岛都没有严格定义的岛,这样的定义如果真的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话将“天下大乱”,因为很多小岛都没达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对岛的判断标准是“能不能支撑人类居住”,而仲裁庭的标准是“事实上有没有人类自然形成的居住聚落”,问题从“能不能”变成了“事实上有没有”。日本主张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冲之鸟礁非常小,就是一张大桌子那么大,显然从来没有任何人在上面居住过。美国约翰斯顿环礁同样非常小,巩固后的范围与加州面积相当,也被用来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按仲裁庭的标准,是不是也得放弃?实际上大多数的小岛都不符合“人类自然居住聚落”的定义。而太平岛千百年来都有中国渔民在上面或长或短地居住,仲裁庭不将其定义为岛“非常令人惊讶”。这样指鹿为马的裁决不仅违反了公众对岛的一般认知和《公约》对岛所下的定义,也必然危及南海地区的局势,不利于南海的和平和繁荣。

总之,荒诞不经的中菲南海仲裁案不仅违法国际法及其实践,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笔者相信这个案例必将作为一个反面的案例写入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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