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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

2016-11-11田瑞沣

人间 2016年27期
关键词:罗尔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

摘要:对正义的讨论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一席,从古代到近现代每个时期都有不同主题的讨论。大致来说,古代正义论是以伦理、价值为主题,而现代则是以国家规范体制等为讨论中心的。本文选取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观点阐述正义。

关键词:正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D0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53-01

一、柏拉图——理想国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详尽阐述了他的正义论——塑造正义的人和正义的城邦。柏拉图通过设计理想的城邦抑或正义的城邦和培养完善的人来解答正义的。

首先,何谓正义的城邦?城邦中的每个阶层的人都在执行与自己天性最适合的职务,正义城邦的关键在于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在自己的阶层中而不会互相僭越。[1]柏拉图利用“由大见小”的方法阐释了个人的正义,个人如同城邦一样被分为理性、志气和欲望三个部分,如果一个人的灵魂中这三个部分和谐有序并且没有互相僭越,其中理性做主导,身体的各个部分被有序的领导在一起,这样的人就是正义的人。

其次,正义是城邦中最高的德性。德性使城邦和个体通过对至善的追求而达到了自身内在结构和秩序的协调一致,德性是正义的确定性根基,当各种德性都以“善”的理念为指向和目标发挥各自功能从而达到一致时,人和城邦便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正义作为最高的美德,从其德性本质来看,仍然体现了其源自“善的理念”的属性,体现出其对善的追求和向往。

最后,正义城邦该如何运作呢?正义的城邦是要每个阶层都稳定运行,如何防止其分裂使其保持一致的向善是需要进行制度设计的。

第一,在城邦的护卫者阶层实行共产制,这样护卫者阶层和城邦统治者的灵魂便不会被私欲侵占而绝对保持着对至善的向往。第二,哲学王的统治。要使城邦成为正义的城邦,统治者必须是真正的爱智者,而不是爱利者或是爱权者,他能以知识和智慧为基础去掌握和运用权力,而不是以权力本身或利益为目的。第三,倚重教育。城邦的教育能够使公民的灵魂去除蔽障,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发挥德性,成为正义的人。

从柏拉图所设计的制度和安排,我们不难看出,其根本都是为了实现城邦和个体的正义,为了趋于正义理念,达到城邦的整体和谐和灵魂的内在统一,这些制度措施使得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无论从对正义城邦和正义个人的论述,还是后期对于正义城邦制度的设计都从每个细节显示出柏拉图对于正义的论述。

二、亚里士多德

如果说柏拉图是典型的理想主义者,那么亚里士多德就是典型的现实主义家,他不同于柏拉图将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理想城邦的环境和极为稀罕的哲学家,他以不完美的现实出发,致力于提高公民和城邦的德性,对正义城邦的向往也是建立在现实可行的基础之上,这是跟柏拉图的正义最为根本的不同。

首先,正义是城邦政治生活的最高价值原则。从本质上说,城邦是一种以至善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共同体,虽然个人的善和城邦的善同样重要,但由于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个人的善离开了城邦就无法存在,因而相对比而言,城邦的善更为重要和完满。作为城邦的组成元素,个人必须拥有德性,个人才能成为正义的人,人出于这种德性所实施的行动就是正义的行动,正义在个人的身上不仅体现为内在的属性,更能够促使人形成正义的行为,从而使正义能够在城邦实践中成为现实活动。

其次,亚里士多德也为正义城邦做出了制度设计。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了仅仅依靠个人的德性并不能在现实中最大程度地保证城邦正义的达成,他提出了借助法律的观点。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能够使个人遵守作为规范的正义,遵守法律是实现正义城邦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他认为守法正义的前提是法律自身分为良法和恶法,法律是否良善与政体是否优良有着直接关系,而政体是否优良则是以城邦是否以至善为目的或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为判断依据的。这就要求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与作为总体德性正义的基本要求相一致,遵守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是塑造公民德性,改善其行为,通过遵守法律,公民能够养成良好的习惯,能够培养公民的德性并使其行为也体现这种德性。

最后,相较于柏拉图没有将平等纳入正义考虑范围内,亚里士多德则将平等和正义直接联系了起来,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出于现实考虑而区分于柏拉图的地方。在现实城邦之中,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之间通过德性形成一定的有序关系,但同时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这时正义不仅需要以整个城邦的至善为目标从个人和共同体关系的角度对城邦生活秩序做出安排,还要考虑到城邦共同体中不同阶层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行为活动关系,使不同阶层团体根据一定的依据和标准进行利益分配,只有使利益分配建立在一个普遍标准之上,城邦秩序才能有效维护,因而亚里士多德将正义首先定位于适度和平等。

三、罗尔斯

罗尔斯作为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因其著名的《正义论》被评论家将其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他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2]

首先,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点。在“公平的正义”的理解中,公平是处于正义之前的,没有公平就没有正义。他否定了当时主导西方社会的两大正义理论即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尤其批判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在此,“公平的正义”就是所选择的正义原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内容上是公平的;这样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也符合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形式上的或程序上的正义要求,因而在形式上也是公平的。

其次,罗尔斯提出了最著名的正义二原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规定和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3]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就是对于那些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都应该平等地分配,而那些不能平等分配的东西则应该不平等分配使之有利于最不利者,从而实现一种普遍的正义。

最后,罗尔斯还提出了正义在现实中体现的法治原则。第一,法律的可行性;第二,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律令;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律令;第四,为了保证法律、法制的公正性而符合自然法的总则,即合理程序和证据规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社会契约论传统,通过批判功利主义正义观,试图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这种力图最大限度地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为现代国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正义是每一个人都想要追求的目标,实现正义也是每个国家想达成的理想。对于正义的讨论从古至今都没有停歇,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所设想的理想正义的城邦,到现代罗尔斯力图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每一个时期人类都在为自己心目中最崇高的价值目标而奋斗,正义永远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正是由于对正义的憧憬和追寻,才使得人类社会充满生机并不断发展,现如今,我们何尝不是在历史长河中追寻着正义这颗闪耀明星?

参考文献:

[1][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M]卢华萍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2]程世礼: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傅小青:西方法学景点提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田瑞沣(1991-),女,汉族,陕西咸阳人,陕西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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