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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村民再城镇化中的风险消解

2016-10-21林耀

农民致富之友 2016年6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

林耀

[摘 要]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中村村民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呈现半城镇化现象。这种半城镇化状态,不利于我过城镇化推进,导致各种社会风险。彻底解决半城镇化现象,需要推进以平等公民权为基础,促进社会融合的再城镇化,消解潜在风险,推动我国城镇化顺利发展。

[關键词]城中村村民 风险社会 再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3-0006-02

1问题的提出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伴随着经济的空前发展和城市的迅速扩张,城市周围的农村以土地征收、村改居或整村拆迁的方式被城市兼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并不能迅速融入城市生活,这一群体仍旧保留着农村固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居住在尚未被改造的农村自留地,成为了城中村村民。不论在被改造的过程中,是否获得城镇户口,他们缺乏在城市中就业的能力,与其他城市居民缺乏交流与互动,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成为新居民。

这一现象我国已有许多学者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我国学者王春光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人口半城镇化,是城镇化过程中的一种不整合状态,其主要特征是在系统层面,社会层面,心理层面不断内卷化。半城镇化可分为地理空间和人口转化两个过渡状态。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发展,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的过程。在这一过渡阶段,呈现出半城镇化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和困难。

刘玉侠教授认为,解决半城镇化困境必须要进行再城镇化,在保障城中村村民公民权的基础上,促使城中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彻底融合,实现再城镇化。这一过程中,获得城市公民权是城市化的基本前提,实现社会融合是城市化的本质内涵。笔者认为,随着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正在形成,甚至已经进入了德国学者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在再城镇化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风险社会这一因素的影响。

玛丽·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社会的产物,根据环境的不同,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风险。卢曼认为风险是一种认知,风险是具有时间规定性的,是一种“偶然出现的图式”,这种偶然性是由人的认知决定的。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风险社会是人类社会崭新的社会形态。在他看来,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本身诱发并带来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与传统社会的危险不同,风险是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所引发的结果,并且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计算性。吉登斯认为,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人造风险”,“外部风险”是可预测、可计算的传统的自然风险;“人造风险”是社会进步,尤其是知识进步带来的,是我们所面临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杨雪冬在比较研究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后,认为风险社会不仅是一种认知,还是一种秩序。程光泉教授认为,风险社会是近代以来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化利弊或所谓现代性危机得到全方位展示的社会。肖瑛教授认为,中国的“风险社会”虽与贝克所述的“风险社会”之间有着非常多的一致和重叠,但在形成逻辑上有本质区别,一是中国仍处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而西方国家早就步入现代社会=是正处在个体化的进程中,与欧美等国的个体化并不完全相同,是一种被删减的制度的个体化。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现代性的后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财富不断累积,科技不断发展,也产生了“潜在的副作用”。当人们试图控制潜在的风险而制定制度,又带来了制度上的未知风险。由此,我们进入了风险社会,面临的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从空间上看具有全球化的特征;从时间上看,它可能影响现在,也可能在几代人之后。而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社会固然出现了与西方社会相似的风险要素,但必须认识到中国风险社会的产生,在现代化进程及个体化进程有其区别与西方社会的差异性,不能照搬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而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的基础上,给出答案。

2现状与风险

传统城镇化由政府主导,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土地和人口的非农化作为主要标准的粗放模式,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诸多潜在风险。

2.1制度风险

风险理论制度主义的主要代表贝克和吉登斯都十分强调风险社会中的制度性因素,现代制度一方面维持着社会的良好秩序,抵御来自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过度冲击,给人们安全感;另一方面,制度来自于人们的认识、判断和决策,在抵御风险的同时有可能成为新的风险发源地。如此,风险的爆发有其必然性。中国社会在历史中形成的以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制度,将市民和农民从资源配置及社会保障隔离为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在轰轰烈烈的城镇化进程中,曾取得非凡的成就,但同时也开始展现出风险。

2.1.1土地制度

城乡土地二元所有制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城市的扩张必然需要征收周边农村的土地,而所征土地,政府高价出售给开发商,给予农民极低的补偿款,引发农民不满在征地以后,政府允许村集体保留一部分自留地和宅基地,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用这部分土地集资建房、发展非农产业,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甚至成为村民赖以为生的经济来源,当城中村需要进一步改制时,这部分资产如何处置成了难题观行土地制度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个体产权的不明晰一是使得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言人村干部获得了权利寻租的机会,二是当农民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三是对特殊人群如“外嫁女”的权益难以明确界定。由于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和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以及村集体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导致征地遗留下了众多堪待解决的问题和村民满腹无处发泄的怨气。

2.1.2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将我国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人口管理制度,它更是一种福利制度。户籍的背后是城市公共物品提供体系、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的社会保护体系、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体系。而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人口管理制度,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从“城外”进入“城内”,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促使农业人口向非农户口转变,但并不成功。一是,村民不愿意放弃依附在农业户口的众多财产权利和政策优惠,如保留宅基地,可以生育二胎;二是,一部分村民农转非后发现,改变的仅仅是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背后的城市福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并没有实现,他们失去了作为村民的权利,却依旧受到城市体制的排斥,相对于没有接受农转非的村民,他们的处境反而变得更差了。

2.2风险意识

吉登斯认为,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人造风险”。对于“外部风险”,我们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而对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未知的副作用的“人造风险”,无论是政府还是城中村村民都未做好准备。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在最初的制度安排中,政府和城中村村民都没有长远规划。政府征收土地,仅仅给予农民一定量的经济补偿。而后农民发现,失去土地后,并不能过上城市人的生活,由于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面对与日俱增的生活成本,子女教育、婚嫁压力以及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负担,为数不多的补偿款并不能很好的支撑起未来的生活。除了区位因素较好的城中村村民可以依靠房屋出租获得较高收益外,位于城市外围的城中村村民生活并没有改善,甚至更加困难。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有极大的抵触情绪。而与其说是抵触,更不如说是村民对自己未来生活处境的担忧。这种由于前次制度安排导致的失败经验产生的风险意识,使得村民过分估计未来可能的风险而引发的过度反应,夹杂着村民急迫想要改变自己生活处境的愿望,往往使得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

2.3农民个体化

贝克还提出了个体化的一般模型,认为其中包含了三重维度:“一是解放维度,即从传统的支配和支持背景中摆脱出来,从历史性规定的社会形式中抽身而出;二是祛魅维度,即对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性规范的传统确信的丧失;三是控制维度,即重新嵌入到一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中。”城中村村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个体化历程早已开始。传统的农村文化和行为规范逐渐被现代化的城市生活规则取代,村民从传统文明中解放出来。但是,失去土地后,他们失去了传统的有安全保障的生活方式,他们将直面风险,未来变得不可预测。由于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和户籍制度尚有不合理之处,使得城中村村民在失地后,在生活上不能得到很好的社会保障,心理上难以真正与市民融合。这就使得城中村村民难以完成个体化的第三重涵义,即再嵌入现代社会的可能。因此,城中村村民面临着自身发展的风险以及身份认同的风险,在系统、社会生活和行动、社会心理三个方面存在内卷化现象并不断相互强化。

3再城镇化与风险消解

以上风险的出现,正是城中村村民在系统层面,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整合的不完全所导致的,即王春光所说的半城镇化状态。解决城中村村民半城镇化问题,需要再城镇化。再城镇化的对象是人,路径包括公民权的发展和社会融合。公民权解决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而社会融合更多的是在社会行动、社会心理、社会认同、文化适应等方面的和谐共处。再城镇化中,必须同时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能完成彻底的城镇化,消除城中村潜藏的风险。

建立平等、合理的征地制度。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征地过程中,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远远大于靠地吃饭的普通村民。在征地过程中,村民没有决定自己土地命运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不平等不合理的征地制度需要改变,村民的权力应适当增强,弱化村委会对集体土地的控制权,限制政府强制征地的范围。公共利益范围外的征地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进行多边谈判,赋予村民说不的权利。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政府绝不能与民争利,而應转变角色,做好“管理者”、“中介者”。其次,改变原有单一货币安置方式,充分考虑村民现实困难和长远利益,合理分配土地价值增值,确保失地村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实现城中村村民公民权,逐步打破城市和农村户籍之间的界限,赋予村民城镇户籍。首先,保留他们在农村中的财产权利,如村集体企业股份,小产权房等依附在农业户籍上的财产权利,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其次,将城市福利体系、保障体系等市民权利逐步向上述群体开放,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将这部分群体完全纳入城镇户口中,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再者,提供技能培训与自主创业服务,帮助城中村村民应对发展的风险。针对社会紧缺的技能人才,免费提供针对性培训,实现技能就业,创业。改变依赖政府,被动安置的落后观念,主动适应新的社会,新的生活,实现再就业。

打破城中村村民内卷化现象,推进城中村村民与市民的社会融合。平等公民权,仅仅是制度上对城中村村民的接纳,是实现再城镇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必须采取措施,在心理上,互相接纳,实现社会融合。注重舆论宣传,包容多元文化,消除不同人群间的心理隔阂。平衡区域间教育资源,提倡就近入学,让孩子共同成长,减少心理距离。鼓励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为城中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交流创造渠道。增加双方交流互动的机会,有利于增进二者互相认可,消除隔阂,推进城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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