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析非诉行政执行中私人权益救济新路径

2016-10-21李冬冬陈生辉刘育辰

中国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救济

李冬冬 陈生辉 刘育辰

【摘 要】非诉行政执行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行政目标的有限手段,更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治实践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数量上不断攀升,直接影响着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与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中私人权益救济路径,当执行当事人或执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活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能够便捷有效地行使救济权利,从而更有效地发挥权利保障的功能,规范执行活动,解决执行纠纷,为私人权益的有效救济保驾护航。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救济;私人权益

如今,非诉行政执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执行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案外人合法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当人脱离了盲动和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

一、非诉行政执行与私人权益救济的关联性分析

非诉行政执行是国家部分行政主体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的一项公权力,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客观来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关人间的地位不平等,公权力存在对私权利的优越性和易侵犯性。在非诉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违法情形。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公权力行为的监管,为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私权利救济提供有效救济渠道,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二、非诉行政执行中私人权益救济应秉持的重大原则

1.基于现行制度模式,合理移植先进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私人救济制度也参照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法方面,我国立法者也对非诉行政执行私人权益救济作出了零散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一些私人权益救济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现行私人权益救济的制度缺陷不能一蹴而就,须着眼于制度现实与执行实践,合理国外的先进经验。

2.严格依法救济原则

在非诉行政执行中,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法律救济途径;二是在法律救济程序中,严格依照法律救济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实施救济,救济程序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工作人员在实施救济行为时,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程序规则。

3.救济程序公开原则

“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谚语说明程序公开在法律救济程序中的重要性。在对私人权益进行救济的过程中,不论是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理,还是最终的处理结果,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暗箱操作,而且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非诉行政执行中私人权益救济的完善建议

1.完善被执行人异议申诉制度

现有的非诉行政执行救济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权益救济通常以国家赔偿的事后救济方式实现,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异议申诉制度,缺乏相应的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途径。鉴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既追求行政行為的执行,也蕴含着对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所以很有必要完善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诉制度。

具体制度设计上,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应当享有法定的异议申诉权。如果被执行人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本身存有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允许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环节依法达成和解,通过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决定的方式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救济。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审查行为存有异议,认为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2.完善利益相关人的有效救济

对利益相关的人救济可以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两个层面着手,前者与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诉救济基本相似,此处着重阐述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可分为两种情况:(1)当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则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执行申请的理由。(2)被执行以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提出实体性权利主张,以提起诉讼方式阻止对标的物的执行。如果案外人与作为基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作为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如无利害关系,只对执行裁定指向的执行标的物有实体权利,应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变更或撤销执行裁定的判决。

3.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听证程序

对于案件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执行后果难以补救或者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的启动方式上既允许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允许被执行人或相关人申请组织听证,这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监督;另一方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行为可能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的不同,作出合理判断。

四、结语

本文在阐述非诉行政执行和私人权益救济关联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行政实践和域外先进制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综合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救济,既确保行政效率和防止权力滥用,又给予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多样的救济途径,为充分保障私人权益提供了一道司法屏障,从而有利于真正实现良好的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

[1]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2]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3]董鸽.非诉行政执行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第23页.

[4]宋爱峰,论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30页.

作者简介:

李冬冬(1991—),男,汉族,籍贯河南,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陈生辉(1993—),男,汉族,籍贯广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刘育辰(1995—),女,汉族,籍贯河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猜你喜欢

救济
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
28
私力救济的界定及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