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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分析

2016-10-18闫振英

活力 2016年10期
关键词:公证

闫振英

[摘 要]法律给予了公证机关一项与众不同的能力,那就是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强制执行效力的高低有直接联系。在社会发展中,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所以往往会有经济纠纷发生,这样一来,国家的公证机关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现代公证制度的强制力,实现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债券的实现。不过,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中,公证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理论层次上也有一定的不足,因此在实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里有很多不足,文章主要分析了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及特征,进一步研究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核定、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和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期限的问题,为社会的公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公证;强制性执行;基础性理论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及特征

1.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指的是按照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债务人的自愿程度,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承诺的和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一旦债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发言提出申请,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需要诉讼的途径。和一些普通的债权文书相比,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可信度远高于普通文书,它的强制执行效力更强,和之有关的司法机关可以除去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这一过程里,一方面可以简化司法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债权人的成本。综合来看,国家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使得公证法提高了服务层次和水平,使其地位得到升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第一,在公证强制制度中,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使得民事与经济交往中通过强制力来执行,债权人单方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可以简化程序,大大的 节约了人力和财力;第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一些没有债款偿还的不能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而实施物品托付的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尽管债权人有债权文书的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来保护其自身权益,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要主动自愿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它才会有真正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核定

在现在的民商事法律里,承认当事人的自愿性,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意愿停止诉讼,想要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做出处理,要在法官面前签署相关协议后即为有效。在非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纠纷中,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仅仅是一种手段,在自愿协议的方式下可以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公证强制执行制度适用于债券文书,它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自愿服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此来形成债权文书。债券文书有具备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还有法律的保护性,在通过公证机关来公证文书以后,它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债务文书,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对于公证机关来说,收到相关公证时,公证部门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和文件,同时严格核实两方所提供的资料,同时告诉债权人和债务人,告知债券文书的强制效力,提出二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获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愿,在两者都同意的前提下,执行债券文书的公证。在进行债券文书的公证行为以前,公证机关必须核实双方提供的内容,所以如果债务文书没有在规定时间执行时,债务人便违背了相关规定,这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前面所提及的,不用通过法院诉讼即可强制执行。

三、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对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来说,它适用于债权文书,而债券文书的范围十分宽泛,但不是所有的债券文书都可以在公证强制力下执行,对于公证机关来说,它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包含了有钱款货物拖欠的欠条,还有租赁合同,除此之外还有有价证券的分红等。通常来看,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来强制执行才具备所谓的强制执行效力。在实施强制执行公证活动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违背了已经得到公证的债券文书,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除此之外。如果债券文书涉及了第三人,也就是担保人的状况时,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核查担保人,对于担保人的要求是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有完全民事能力,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责任,那么相关的担保人就要负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的担保法可以得知,担保人有连带责任,还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强制执行文件,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负责人。在债务人财产按照法律进行执行以后,如果还是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可以执行相关保证的财务清偿债务。如果涉及欠条和租金等财务上的赊欠合同,必须在强制执行公证以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期限的问题

在实际情况里,债权人对于公证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债权人的申请过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相关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在这一情况下,债权人失去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与此同时还失去了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力。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时刻关注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不能及时提出申请,那么债券文书的公证强制执行会有作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深情公证强制执行的时间,因此必须关注公证强制执行的起止时间,防止超过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时间。现在来看,对于国家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时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双方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在债务人到了文件里约好的偿还日期,就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结语

建立了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后,一方面促进了法律发展,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公证法律的地位,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有很大的便利性。现在来看,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推动了改革进程,不过其理论研究还不足,我国的司法人员还需要付出努力。由于公证强制力得到贯彻实施,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在得到公众机关的公证以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有效解决了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发展,提高了国家公证的法律效力,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段伟.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 究.中国司法.2011(4).

[2]孟庆芳.轮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 力.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9).

[3]黄祎.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 考.中国司法.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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