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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策探讨

2016-10-18葛景富

活力 2016年10期
关键词:意义方法

葛景富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意义;方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结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策进行进一步的、广泛的和深入的探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多渠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取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二、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有些“弱者”是由于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再加之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等等,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通过“普法”的深入,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要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二要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三要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四要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对于地广人杂的区域,政府要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

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律援助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援助成本。法律援助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限制了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是我们要面对的一个课题。对于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律援助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律援助指导性文件中,有的提出引入法学院校的学生和社团意见,但在实施的具体细则和具体实施中,却成效不大或做得不够好。此制度可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校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律援助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五、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一是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二是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工作经验丰富,联系广泛的特点和优势。四是有效发挥基层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在建立符合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时,对法律援助质量,可通过基层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信息的反馈,进行必要的评估。

六、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政府的投入不足产生了矛盾,法律援助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低经费保障机制,是充分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所必需的基础。在政府财政支持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服务需要时,适当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也是应当提倡的发展方向。法律援助资金的运用,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更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比如,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再如,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保证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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