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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向妻子主张个人财产权吗

2016-10-12

伴侣 2016年10期
关键词:赔偿款赔偿金刘某

问:

2014年11月的某日晚上,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妻子刘某作为代理人参与事故处理,我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86000元。该款一直存放在刘某个人名下的储蓄存折内。最近,我因与妻子刘某生活与感情出现纠纷,刘某回娘家后,我们开始分居生活。我担心那笔赔偿款被刘某占为己有,几次打电话要求她将钱退还给自己,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予以拒绝。我想起诉索回,可有人说,除非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律不会支持的。请问该说法对吗?

答:

你可以就这笔赔偿金起诉,要求刘某返还给你。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范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同时并存个人特有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个人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前者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则是指夫妻婚后约定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你受伤获得的赔偿款,正是法律规定的婚内属于你个人特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该笔赔偿金是你自己所特有的财产,你对这笔财产独立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既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随时可要求刘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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