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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行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探讨

2016-10-08张喆夫董国姝

商业会计 2016年12期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新能源汽车

张喆夫+董国姝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2-0031-03

摘要: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传统融资模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财务公司等,各有其不足之处。为弥补传统模式的缺陷,本文提出下列创新融资模式: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这些模式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特殊需求,值得推广。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供应链融资 保兑仓 回购担保

应收账款

一、引言

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受到政府的强力推荐和大众的广泛关注。新能源汽车以洁净能源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装置,目的是替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传统柴油或汽油汽车。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会遇到供应链融资问题,即在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上,无论是供应商、汽车生产的整车企业,还是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都会出现资金约束,而当前供应链资金约束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电池供应商的融资。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多侧重于传统汽车行业,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特点提出有效的融资方式。田春芝和陈跃(2013)指出,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外消费者购买汽车的主要渠道之一,但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却刚刚起步,存在多种风险,信用体系不完善。宋海燕等(2011)从银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三个方面对我国目前汽车供应链金融服务进行了分析,并对三种方式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银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彭磊和郑晗(2011)指出汽车行业供应链传统的融资方式受到较多的制约,为确保资金的命脉,汽车行业必须考虑全新的融资模式,并分别针对汽车制造企业、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经销商等不同的融资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融资模式。李飞(2011)认为汽车金融是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和核心,面对我国汽车金融的现状,应当通过实现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主体合作、拓宽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并实现汽车金融产品多样化等方式来促进汽车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者从供应链融资优化的角度对供应链融资进行了详细的探讨。Marcus Kunter(2012)指出前人对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仅仅停留在供应链协同的角度,多数研究并没有考虑在资金约束情况下的资金流与物流的协同情况,供应链成员企业在资金约束的情况下,通过供应链融资等方式可以使得供应链成员企业利益得到优化。Chang、Ouyang和Teng(2003)研究了现金折扣和延迟支付下的供应链商业信用与经济订货批量的相关问题。Wesley 和Farris(2009)认为利用供应链合作伙伴的资金成本优势,通过现金流量周期策略影响账款延迟支付期可以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盈利能力。

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传统融资模式及其问题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延续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其融资模式比较单一,主要有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财务公司等。

(一)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融资模式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垄断了大部分的金融资源并且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提供银行贷款成为汽车生产商及供应商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及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在资金存在约束的情况下,也主要通过向银行贷款的形式获得资金。近几年以深发展银行为代表,各家商业银行尝试推广汽车供应链融资,开始以整车企业为核心,逐步向上、下游的企业拓展业务,形成了供应链融资等新的模式。

新能源汽车的融资需求对银行服务的技术以及专业化要求很高,然而目前情况下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专业人才,不能形成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专业化的服务。此外,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不能覆盖新能源汽车的整条供应链,且贷款单一模式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要求,也不能实现新能源汽车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近些年银行惜贷趋势日益严重,资质较差的企业基本无法从银行中获取相应的贷款。

(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模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改。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也不断涌现,根植于汽车产业集团内部,与其他金融服务相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这类公司可以利用汽车集团的人才、技术等优势,为汽车生产商提供更多的定制化融资服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积极的合作,以满足新能源汽车整个产业的融资需求。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操作存在很多限制性因素,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存在很多障碍。例如,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要求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境外调入资金,这一政策导致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量远远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需求。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新能源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之外开设分公司,严重影响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拓。

(三)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模式

截至目前,我国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有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和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上述公司主要以汽车集团为依托,并且服务于整个集团的产业链,能够提高整个汽车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方便集团资金调配,降低资金成本。但汽车财务公司仅仅能覆盖整个汽车集团内部,不能有效覆盖整个汽车供应链,对汽车集团的上游供应商,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则极为被动。由于汽车集团紧紧依靠集团,其资金实力也相对薄弱。此外,汽车财务公司仅仅那么几家,数量有限,并非所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企业都能有汽车财务公司为其提供服务。

三、新能源汽车行业创新供应链融资的建议

针对上述传统融资渠道的不足,本文提出下列融资方式:

(一)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业务是一种有回购担保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指承兑银行与经销商(承兑申请人、买方)、供应商(卖方)通过三方合作契约,参照保全仓库方式,即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以贸易中的物权控制(如回购担保等)作为保证措施而开展的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保兑仓模式下,针对这种风险上游核心企业(供应商)承诺回购期末积压商品,等于将下游订货量超过需求导致积压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上游企业,实现了供应链风险共担,并给予下游中小经销商加大订货量的激励,可以提升核心企业销售量,从而增加渠道利润。

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中,动力电池系统是最核心的,目前其成本占汽车整车成本的50%。由于技术不成熟,新能源汽车电力驱动系统的生产商还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因此,如果不解决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的资金问题,新能源汽车产业就不能取得长足发展。

由于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拥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其较强的谈判能力,可以与汽车生产商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缓解资金压力。在保兑仓模式下,汽车整车生产商向银行缴纳一部分保证金,由银行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或者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保管货物。银行根据汽车生产商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向汽车生产商签发提货单,提供汽车电力驱动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根据提货单的内容向汽车生产商供货,循环往复进行上述过程的操作。但在汇票到期后,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需要由汽车生产商向银行支付。如果汽车生产商不能向银行支付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需要由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向银行补付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这种融资模式有效地缓解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汽车生产商的资金压力,还能扩大其市场份额,解决库存问题,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应收账款融资

电力驱动系统占新能源汽车整车总制造成本的50%甚至更多,因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会对汽车生产商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若应收账款不能得到及时回收会对上游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整个供应链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电池生产商形成的对汽车整车生产商的大量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来盘活存量的债权,缓解资金压力。目前应收账款融资存在三种模式: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又可以细分为应收账款转让并回购的融资和以应收账款真实转让保理形式的融资),以及应收账款流动化融资。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将其对汽车生产商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或其他机构,将其作为增新措施,以此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为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方便。2015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为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带来了巨大的利好。

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通过向汽车生产商提供新能源汽车电池,形成应收账款。如果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由于资金压力没能及时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提供货款,致使后者形成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以此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提供的资金到期时,后者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银行不仅可以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主张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还可以主张行使质权,就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偿还的应收账款优先得到偿还。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动力电池系统供应商应收账款周转率降低的问题,缓解资金紧张的情况。随着电子商务业务的快速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可以做成线上和线下两种并行的方案。

2.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即银行及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传统汽车产业中的汽车生产商在整条供应链当中占有支配地位,汽车生产商的信誉比汽车供应链上其他成员的信誉更高。因此,上游供应商因业务往来形成的对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会比较容易得到保理方的青睐。在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的模式下,虽然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支配地位有所削弱,但因为其实力雄厚、信誉较高,因此保理业务对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也比较容易操作。保理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形成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后,将其原价或者折价转让给银行、保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收取相应货款。

近年来,信托、基金子公司乃至银行投行部门逐渐开展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将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转让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应收账款进行回购。这种模式与传统的保理业务相比,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的信用,得到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一致欢迎。

3.应收账款流动化。近年来,信托市场出现应收账款流动化产品,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也可以参考这种模式进行融资。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是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将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认购某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由信托公司负责募集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将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提供给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使用。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按照购买合同以及信托公司的相关交易安排向信托计划还款,提供信托计划的流动性。此种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可以不断地将应收账款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数量,不断发行优先级信托计划份额,从而给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汽车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如此操作,解决了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存在多次反复融资要求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操作成本及融资成本。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另类融资

除了上述的融资方式以外,新能源汽车产业还可以尝试其他融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可以采用与私募股权基金展开合作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为企业贷款,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方式形成股权融资,甚至可以成立产业基金,利用合理、可行的资本运作方式帮助汽车产业实现整合,缓解资金压力。

新能源汽车产业由于其巨大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还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传统模式下,主要是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在新的模式下,并结合新能源汽车的结构以及成本特点,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以及租赁公司可以探讨并试行电池租赁模式,让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商解决资金问题。

四、结论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面临着供应链融资约束的问题。传统的银行贷款是新能源汽车行业考虑较多的融资渠道,但商业银行贷款的取得一向难度较高,而且由于专业化的银行金融机构缺乏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也限制了贷款的发放。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融资的模式在技术条件上远胜过银行贷款,但由于我国法制环境、监管政策的限制,严重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是由内而外产生的,更能体现出较高的资金使用效率。但这种模式的金融服务辐射面较窄,无法满足整条供应链的资金需求。

所以,本文结合当前市场、政策法规等大环境背景,提出了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融资的几种融资模式,如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该模式又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流动化的融资模式)以及私募股权、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等其他方式,来满足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田春芝,陈跃.汽车融资租赁信用风险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3,(1).

[2]宋海燕,周巍,黄娅丽.我国汽车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兼谈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策略[J].金融创新,2011,(12).

[3]彭磊,郑晗.我国汽车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1,(09).

[4]李飞,黄乐.我国汽车金融的资金链研究[J].会计之友,2011,(15).

[5]Marcus Kunter.Coordination via cost and revenue sharing in manufacturer-retailer channels[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12,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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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esley S,Randall,Farris II T.Supply chain financing:using cash-to-cash variables to strengthen the supply chain[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 Logistics Management,2009,39(8).

[8]陈瑞青,白辰.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汽车工业研究,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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