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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6-09-22李泽宇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网络团购概念的梳理进而阐述相关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其次,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由网络团购所引发的一系列现象及问题;最后分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举措,以供探讨。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2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线上交易的不断发展,网络团购以其强劲的势头冲击着传统的消费模式。但随着网络团购的异军突起,各种问题也接踵而来,最为突出的显然是这种新型消费模式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问题。由于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消费模式,从法律的视角上剖析它是解决和改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关键。

一、网络团购中相关法律概念

(一)网络团购概述

团购,顾名思义即团体购物,即以一个团体的形式共同向商家谈价议价,在买家取得价格上优惠的同时,卖家也能凭借薄利多销的原理获得丰厚利润。简言之就是一定数量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抱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模式,团购正是利用了电子商务的快捷性、方便性、传播广泛等特定,不断聚集对同一商品感兴趣的消费者,从而借助团购网站这一新兴的第三方平台实现消费者、商家以及团购网站的互利共赢。这样的模式更多地吸引着热衷于线上消费的年轻群体,扩展了商家的销售渠道和广告传播范围,也开创了第三方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可以说用“百团大战”来形容现在的局势一点也不为过。

(二)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地位

1.消费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网络团购消费者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传统的消费者主要关注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知名度等,通过比较和选择来购买商品或服务。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除了关注上述传统的要点外,同时也关注团购网站的声誉、支付的安全性、用户的隐私保护程度、便捷程度以及对于商品的介绍情况等。

2.商家。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商家这一确切的概念,与消费者相对的是“经营者”这一概念。在《产品质量法》中,分别使用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没有涉及到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网络团购的模式中,商家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在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中,商家与第三方团购网站通过销售上的合作来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这样的合作中,商家的部分销售权交给第三方团购网站代理,相应的责任由商家和团购网站协议承担。

3.第三方团购网站。团购网站以第三方新型的中介模式存在于传统的买卖关系中,一方面寻找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另一方面向消费者推广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团购网站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同时向商家收取服务费用,从中谋利。所以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客观上包含了团购网站的利润。因此,团购网站同样有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等义务。

团购网站以商家的委托代理人的形式参与交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家委托团购网站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广和销售,团购网站作为代理人在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①团购网站在商家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出现的问题,应由商家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等情况下出现的问题,由团购网站承担。未尽代理职责而使被代理人产生损失,应对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于一般的中介只提供交易平台,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增加了其“代理销售者”的职责。团购网站代替商家先行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收款,这样的中介服务更有利于交易的流畅性和便捷性。但在出现问题后,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大于传统的委托责任。

二、网络团购中面临的问题

在网络团购茁壮成长的同时,由其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也出现“井喷”。由于经营权的分开行使,对消费者的侵害情况也分别出现在不同的主体上,故此分别讨论。

(一)团购网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1.消费者隐私更容易泄露。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网络团购一般要在团购网站注册并以会员的身份进行交易。第一,有些网站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保密声明或者与用户签署保密协议;第二,有些团购网站会将用户的信息卖给一些发送垃圾短息、拨打骚扰电话的商家;第三,一些团购网站往往不断地向用户的手机、电子邮箱等发送大量垃圾信息。

2.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线上消费的最大特征即是无实物消费,消费者只能通过网上的图片和介绍信息来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其实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犯。主要的手段便是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及标高原价等,这样的虚假信息意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存在支付安全问题。由于技术、成本等原因,团购网站通常没有很好的交易安全保护措施,更有甚者,消费者浏览的团购网站本身就是诈骗用网站,盗取消费者的密码、银行账号等。

4.评价和售后系统有所欠缺。有些团购网站以商品或者服务只推出一次或者时限较短而尚无消费者体验为由,拒绝提供评价系统,使广大消费者无法确切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

(二)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1.商家的不履行问题。消费者团购的某件商品或者服务,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发货或拒不提供服务。第一种情况为商家预期违约,即商家在活动开始之后直到该履行合同的时候宣布不履行,虽然商家将全部的货款退与消费者,但这无疑对消费者的精神和物质造成了损失;第二种情况是一种诈骗性质的行为,即商家既收了货款也不给消费者履行约定,有些团购网站甚至也被蒙在鼓里,没有收到利润或报酬。

2.商家履行上的瑕疵。商家履行上的瑕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延期履行、隐形消费和强制消费、消费歧视的问题。延期履行是指消费者在团购了商品之后,商家不断推迟发货时间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隐形消费和强制消费是团购中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一般出现在体验式团购中。隐形消费是指在网络团购中没有注明的必备项目并没有包含在团购已经支付的费用中,但是在现实中却又不得不进行支付,从另一个侧面上来说也是一种强制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进行额外的消费就不能进行体验,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以及知情权。消费歧视是指商家从各个方面表现出对团购消费者有别于其他消费者的不公正待遇,例如服务水平打折扣、服务态度消极、质量上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格尊严。

3.商家关于消费时限的规定。在团购中,消费者往往受到使用时限的限制,即所团的团购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逾期作废。若消费者逾期没有使用,是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款的。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团购网站与商家责任划分不清。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团购网站和商家相互推诿,由于责任划分不清,造成消费者维权迟延或者困难。实际上,消费者无论要求谁进行赔偿,被要求的一方不应当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或者推卸,应当首先进行退、换货或者进行赔偿。被要求维权的一方认为责任不在自己的,可以继续要求真正的侵权方进行赔偿。

2.消费者向法院进行起诉时很难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消费者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实践当中会有一定困难。尤其是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不够,很多商家在没有进行完整准确的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便可以开始经营,审查机制的缺乏让消费者权益一直处于真空状态下。

3.消费凭证难以保存。消费者在线上消费时往往忘记向团购网站索要消费凭证,往往凭借一张网站中的订货单甚至一张发送到手机、电子邮箱中的团购使用券来证明消费的记录,忽略了向团购网站索要发票。消费者所持的电子凭证在诉讼的过程中能否作为证据,如何向法院提供、如何证明这种团购券的有效性甚至未使用性。且这类的电子凭证极容易被销毁,使得电子凭证的证据能力不断减弱。其次,团购网站与商家相互推诿以致消费者无法得到维权所需证据,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4.维权的成本远高于损失。正如上述所提到的维护证据有时难以取得,维权的中的其他环节成本也明显高于消费中的损失。对于一些难以计算的精神损失,消费者即使有赔偿请求,法院也很难给予支持。加上维权耗时耗力,消费者有时会选择吃个哑巴亏。

三、解决举措

相关立法、监管环节的缺失、行业的自律程度弱以及企业天然的逐利性等导致了上述问题的产生。随着市场的自我调节,有些不规范的团购网站在优胜劣汰中消失,我国的网络团购在发展中亦经历了重组洗牌淘汰了一些企业。但是相关部门和有关组织有意识的介入,每个主体都增强法律意识,才是网络团购健康发展的保障。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提升网络团购法律保护力度

要妥善维护团购市场中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做到制度先行,而制度的最高层级就是法律。由于团购的特殊性,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专门对团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制度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必然衍生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要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积极推进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法》等并加强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让团购中的权、责、利关系明朗化绝对是大有裨益的。特殊的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相关私密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归置到具体的隐私类别上,这就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监管

由于准入门槛较低,各种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政府有关部门需尽快制定相关妥善的行业准入制度,设置相关机关或部门对申请准入的团购网站进行核准、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准入凭证。

面对团购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行业自身的规范和监管必不可少。行业内部应当成立一个监管委员会,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杜绝违反行业规范和破坏行业制度的情况。行业自身的监管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了解行业的发展及走向,洞悉行业内幕,能够制定适宜的行业规范和制度准则,充分发挥监管作用。行业监管委员会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态度、安全保障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团购网站的竞争手段以及经营作风进行正面监督,要求团购网站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行业内部确立新制度

1.建立健全团购消费者维权机制。面对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应当要求各团购网站建立健全维权、纠纷解决通道,成为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应对小型的投诉、建议或者意见,团购网站应当做到公开处理、迅速解决。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团购网站应当先行进行赔偿。

2.团购网站为商家进行担保。团购网站为商家进行担保是一种防止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措施。团购网站在与商家合作时,除了充分了解商家、签订合同以外,还应当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商家如果出现不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等问题时,团购网站有义务先行赔偿消费者。

3.团购网站提供保险业务。消费者可以在团购的同时,购买网购网站提供的保险。保险的类型可以包括:退货时的物流费用、延期体验的使用保障等等。

4.评价制度惩罚力度有待提高。为了有效杜绝一些商家和团购网站混淆消费者试听的情况,应加大对违反评价制度的打击力度,防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如此法律便不会流于形式而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

四、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将会成为未来主要的营销方式,将会被更多的消费者青睐。这就要求消费者自身对这种非实体购物方式进行理性消费,面对诱惑不要盲目消费。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主动维权,不能放任和姑息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相关组织和部门在制度上给予创新和发展,在监管上不断加强和完善,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对于法律上的滞后和真空,唯有加快立法脚步,完善配套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又好又快的发展。

注释:

①杨楠.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

参考文献:

[1]宣文佳.我国网络团购盈利模式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1.

[2]孟钰斌.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法制与社会,2016,5.

[3]扈邑.团购行业繁华落尽,生死大考存乎一念[J].IT时代周刊,2012,8,5.

作者简介:李泽宇(1992—),男,瑶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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