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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不幸福的经济学解释

2016-09-20赵晓

党员文摘 2016年9期
关键词:贪官方程式效用

赵晓

公安部的“猎狐行动”收网在即,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一则警方劝返和缉捕海外贪官的专题报道。报道中两个贪官逃亡10年后自首归案,犯罪嫌疑人自述称,飘荡两年后,在南非办了工作居留,花费100多万美元买了别墅,虽然每天花天酒地,但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惶惶不可终日,甚至有时觉得生不如死。

这些贪官之所以感觉不到幸福,是因为他们不懂经济学,从头到尾给自己算了一笔糊涂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教授曾经给幸福列出过一个方程式,即:个人幸福=物质效用/消费欲望。其中效用是指人们通过消费物质或者劳务而获得的满足程度,欲望是指一种缺乏的感觉和求得满足的愿望。通过这个方程式可以看出,幸福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

当欲望不变时,人们的物质效用越高幸福感就越高,但财富不等同于效用。根据幸福方程式,所谓幸福就是要获得更多的效用,进而缩小与欲望的差距。因为效用需要通过消费物质或劳务来满足,所以经济学家通常将财富或收入作为效用的简单测量工具,财富或者收入便成了幸福的象征。这样理解有它的合理之处。有句俗话说的是“没钱是万万不能的”,因为没钱就无法获得物质效用,也就没有幸福可言。但是在这句俗话之前还有一句话就是,“钱不是万能的”。翻译成经济学的语言就是,有钱并不一定能获得相应效用或者幸福的增加。

贪官虽然财富膨胀,但是没法带来幸福,因为一方面贪官的财富早已到了边际效用递减的阶段,自然不能从财富增值中获得更多乐趣;另一方面将贪污来的钱藏匿在家中或者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直到有一天被司法机关查处,这些财富成为判刑定罪的物证,它带来的不仅不是正效用,反而会是负效用。

与此同时,当物质效用不变时,人们的消费欲望越大幸福感就会越低。在幸福方程式中欲望是作为分母的,它的变动较为宽广。当欲望不断地扩张时,用经济学语言说就是欲望趋近于无限大的时候,即便效用很大,幸福也趋近于零,也就是说具有无限欲望的人是很难有幸福的。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贪官的月收入是5万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劳力士表,价格是20万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4;假设一个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卡西欧表,价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值就是5。如此一来,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值就远远高于一个贪官,所以说,欲望是影响幸福的重要因素。

经济学理论认为,无论在什么领域,无论什么样的产品,只要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就会考虑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收益为负时,生产就会停止,收益等于成本时是生产持续的底线。贪官腐败也是有成本的,害怕某天东窗事发,往往茶饭不思;为避免授人以柄,不得不趋炎附势;为讨好上级领导,成天溜须拍马;被抓后,他们更要忍受别人的鄙夷和给家庭带来的不幸……贪官要承受物质成本(目前薪金收入+福利收入+闲暇价值)、精神成本(社会舆论+领导信任度+群众美誉度)、未来成本(受罚程度+未来晋升机会+家庭幸福)等一系列无限的成本,而收益呢,仅仅是有限的财富。用无法估量的成本去换取有限的财富,在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贪官显然算了笔糊涂账。(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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