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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政府将嫌犯遣返大陆是正确的

2016-09-14作者丨李晓兵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赵恒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助理

台声 2016年9期
关键词:肯尼亚嫌犯条约

作者丨李晓兵 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恒 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助理

肯尼亚政府将嫌犯遣返大陆是正确的

作者丨李晓兵 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恒 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助理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肯尼亚电信诈欺案件受害者均为大陆居民,诈欺的金钱也从大陆流出,所以大陆公安当然应该从肯尼亚警方手中接管嫌犯,中方应继续行使遣返和司法惩戒的正当权力,打击跨境诈骗犯罪,更好地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和中国的国际形象。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于2009年4月26日,其中对于“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范围”“协助侦查”和“人员遣返”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在“司法互助”方面也对于“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接返)”和“人道探视”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发生在肯尼亚的电信诈骗案件,首先,诈骗案的受害主体在中国;第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第三,嫌犯行为,在大陆、在台湾、在肯尼亚都构成犯罪。由于受害者为大陆民众,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大陆侦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同时也符合一个中国原则。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遣返方式。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遣返条约,相互承担遣返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遣返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遣返嫌犯的条约义务。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遣返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这里,肯尼亚是中国的邦交国,承认一个中国。诈骗犯罪行为发生的国家为肯尼亚,其同意遣返给中国。受害国家为中国,即便有台湾因素,肯尼亚也会因国际法认定那是中国台湾。

总之,此次大陆警方的做法,强调大陆的司法管辖权,没有“越过界”,而且符合“一个中国”原则。因为被遣返大陆的台籍嫌犯,都是对大陆居民实施犯罪,而且犯罪行为结果地又是在大陆,大陆警方享有司法管辖权。这既符合国际公法,也没有违背两岸司法协助协议的精神。

被遣返的台湾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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