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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川东地区农村租佃关系探究

2016-09-10陈鹏飞

红岩春秋 2016年2期
关键词:农村经济

陈鹏飞

摘 要:抗日战争时期,川东农业整体上有所发展,为取得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一时期农村租佃关系迅速恶化。抗战前,川东农村的租佃关系在全国是最不利于佃农的省份之一。抗战以后,随着封建土地关系的强化和地权的集中,租佃关系更是朝着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佃农的方向发展。地主利用需要佃种土地的人数增多,佃农之间的竞佃日益加剧,纷纷提出了种种苛刻的条件。抗战时期川东各地地租率普遍上升,押租普遍增加,地主将各种负担转嫁给佃农,使佃农生活日渐困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冲突。

关键词:川东地区;农村经济;租佃关系

抗戰时期的川东地区,主要包括了今天的重庆直辖市以及四川省广安和达州部分地区。抗战时期川东地区的租佃制度,无论就租佃比率、租额还是租期而言,较当时全国各地平均水平高出许多,是一个租佃制度高度发达的地区。租佃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影响,就川东的情形而言,是有碍生产力的提升。鉴于此,笔者拟利用所掌握的期刊和档案资料,通过土地所有权比重、地租额高低、押租制度等方面考察抗战时期川东地区农村的租佃关系,以期为研究抗战时期大后方农村经济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角度。

一、川东农村土地所有权比重

川东地区在四川省农业分区中大部分属于桐油水稻区,部分属于水稻杂粮区和甜薯稻棉区,东南邻湘黔鄂,境内气候温和,可种两季稻,当时川东地区土地多集中于大地主之手,土地越肥沃的县份,佃农越多。对于民国时期的农民分类,不同的研究者分类方式均有差异,但大多数有关乡村农户的调查及研究著作,多采用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的分类来描述农村的情况,以下笔者就以该分法展现川东地区农民分类情况:

川东地区为何佃农所占比重如此之高?要从川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讲起。早在战前的1935年,上川东地区如重庆、涪陵、万县等因为开埠较早商品经济发达,当时重庆产生大量新式经营农业,由地主经营,带资本主义性质,所以农民大量破产,土地集中,自耕农半自耕农在重庆几乎不复存在,万县和涪陵也存在这种情况。而彭水、南川、綦江等下川东区域,因为在这些边区,军阀豪绅发达,土地完全集中在这些人手中。一些原少数民族地区如石柱,其所有田地原属土司所有,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地仍大量掌握在土司手中。虽然成因各不相同,但川东地区特有的地理状况和经济结构造就了其土地高度集中的局面。

1938年对川东18县的调查中,发现这18个县中平均每市亩农田须赡养0.9人,每人平均占有田地1.35市亩,而同一时期在江浙两省每人尚可有耕种面积4至5市亩。根据二三十年代的调查资料研究农民生活水平,一个农户需要25亩耕地才能完全靠农业收入维持一家五口的生活。以此标准衡量,川东地区人均土地面积明显不足。因此,川东地区的高租佃率,除了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影响以外,耕地不足应该是重要原因之一。川东地区人多地少,再加上土地过分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以及不合理的租佃制度,是导致该地区佃农窘困生活的根本原因。

二、租约的不平等

川东各地的租约,缺乏公平一致的规定,大多随着地主的愿望,订立片面租约,以下是当时江北县通行的租约格式:

“立准佃田土房屋文约人周凤鸣今凭众佃到万成全名下两路乡田土全股,房屋全院,牛栏猪圈,水石碓磨晒坝,门窗户扇,悉行俱全,即日面议押佃时市通用国币一百二十元正,其洋无利,其田有租,每年佃户田内租谷,与主人过秤均分,送至晒坝交楚,柴山竹林,禁蓄应用,勿得妄伐,房屋漏滥,主料客工,日后退佃不耕,银田两还,今恐人心不古,特立准约为据。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佃农首先要向地主缴纳不菲的“押佃”,并且要亲自将租谷送与地主,其劳动成果地主要占有一半,同时这份佃约中对佃期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地主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完全没有佃权保障可言。

三、租额的居高不下

(一)租额形态

川东各地的租佃形态,大同小异。当时江津县佃农纳租制,有谷租钱租分租三种。按川农所1938年调查,江津农村纳租制度,以谷租为主,占各种纳租方法之成数约占69.5%。分租次之,约为15.6%,钱租又次之,约为9.9%。工佃分租再次之约占5.0%。(1940年调查谷租为62.3%,分租为21.6%,钱租为16.1%)。1938年对于川东24县的调查中,因为抗战爆发以后粮价变动异常剧烈,川东各县多已改钱为粮,所以川东各县谷租竟占72.1%之多。

(二)租额高低

按1932年中国的《土地法》177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主产物收获总额375‰,”但实际上川东各地租额,均超过此数。根据1940年四川省农改所调查川东17县的结果,绝大部分县的佃农所纳租额都超过了一半即50%,远高于《土地法》所规定的租额,也就是说,佃农无论收成好坏,都要将生产成果的绝大部分交给地主,由此可知川东地区租佃问题的严重了。

除此以外,如江津佃农在纳租之外,尚有为地主服膺劳役之义务,或逢年节致送地主礼品以取欢心之惯例。据川农所1938年的调查,江津佃农纳租之外,毫无义务者,占45.4%,为地主服役致送礼品者,约占54.6%。佃农几乎成为地主的奴隶,被地主作为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生活之困苦可见一斑。

(三)过高租额的后果

1940年,北碚佃农生产的稻谷,除缴给地主之外,经常不够自己消费。所以佃农的米谷出卖到市场上的,微不足道。米价高涨的时候,佃农并没有因此得益。首先米价的高涨推动了人工费及农具费的高涨,佃农们收获稻谷并交租以后,却没有多的米谷出卖去补偿米谷的生产费,所以一般佃农因此受到了很大损失。拥有土地的地主,可以不劳而获收租吃饭,坐收通货膨胀导致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而没有土地的佃农,辛苦勤劳,却终岁不得一饱,整日在饥饿线上挣扎,直到破产的边缘。川东地区不合理的租佃制度及其超高的租额严重阻碍了该地区农业生产。

四、租期与押金问题

(一)租期

川东地区租期分定期与不定期两种,以不定期为最普遍,以江津为例,其租期在立约时即须议定,大约初佃较短,须佃必长,有限期者,至短一年,最长五年。根据川农所1938年调查估计,江津佃田期限至有限期者,平均占45.5%,无限期者占54.5%。有限期的平均佃期,约为两年半。抗战爆发以后,因粮价飞涨,地主往往将田收回自耕,因此撤佃情事,时有发生。如璧山地方法院1944年所处理的讼案,属于田产及租佃问题的,为数甚多。可见抗战爆發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佃农的佃权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不确定的租期成为了悬在川东地区佃农头顶的一把利剑,把农民置于相当不利的地位,使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对付不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二)押金

押金亦称“压金”,或称为“稳租”,这是地主对于佃农的一种变相的非法掠夺,在川东地区十分普遍。1938年四川中心农事试验场的调查中,川东地区佃农中交押金者平均水平已经达到82.2%,荣昌、合川、武胜、铜梁等已经达到了100%。根据1944年对璧山的调查,在战前璧山74户,平均每市亩所付之押金为27元,中数为16元,最高者184元,最低为1元2角。在1944年,5个新佃户平均每市亩所纳押金为2362.8元,中数2941.2元,最高押金近3000元。

除此以外,由于法币日益贬值的关系,往往到了退佃时期,退回的押金已经分文不值。例如在巴县的鹿角乡,一个冯姓的佃农,于1944年将辛苦攒下的10000元,向一位地主租了20余亩田耕作,那时10000元的押租,可以购买10匹土布,但种田一年之后,即被地主撤换,退下来的万元租金,只能买到半匹土布,结果是无法租到别的田来耕种,沦为出卖劳力的雇农了。甚至有的地主,更在退佃之时,借口欠租未清,或房屋损毁,以及林木践踏等,根本拒绝交退押金,而佃农于可无奈何中,只有白白牺牲。在川东各县,一个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地主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剥夺佃农。

结语

综合前文,我们可以看到,川东地区租佃关系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源于川东地区土地兼并严重,在人口比重中处于少数的地主掌握了更多的土地资源,并且凭借其优势地位,摆脱了国家法规的制约,利用了川东地区佃农为维持生计而竞佃的局面,以严重超过《土地法》规定的超高租额,剥夺了佃农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与此同时,严重缺少生产资料的川东佃农因此成为了依附于地主阶级的贫困阶层,极易被上层地主所操控,因为不平等的租约随时可能夺走赖以生产的土地,因为不合理的押金而平白蒙受不明不白的损失,还要作为免费劳动力为地主提供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动和服务,虽名为自由民,实则成为了地主的农奴甚至奴隶。而自私的地主阶层,在抗战爆发以后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肆意调整租约内容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失,将负担转嫁给佃农,进一步加重了佃农的生活负担,使川东佃农生活每况愈下。租佃制度作为封建经济的残余,导致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地主阶层收入囊中,而佃农却过着苦不堪言的生活。地主阶层这一寄生阶层的存在不仅加剧了川东地区人地矛盾,也严重阻碍了川东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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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特约责编:房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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