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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毒品犯罪现状及立法探究

2016-09-06杨楠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特点

摘 要 自1996年新型毒品开始在中国出现至今,新型毒品正呈现泛滥之势。如今,新型毒品正逐渐取代传统型毒品,在市场上占领主导地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日益凸显出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缺失。本文从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立法现状、对策进行探究。

关键词 新型毒品犯罪 特点 立法现状

作者简介:杨楠,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89-02

一、我国新型毒品犯罪的概述

(一)新型毒品的概念

按照毒品的制作工艺,可以将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的毒品是指制作程序和工艺比较简单,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或者对天然的毒品进行加工而形成的半合成毒品,例如大麻、鸦片等。新型毒品主要是指通过人工化学合成的兴奋幻剂类毒品,它能够直接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起到作用,能够使人抑制或兴奋,如果连续吸食,就会使人对该毒品的依赖,如摇头丸、K 粉等。

(二)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

1.新型毒品种类多样:

毒品种类新型化趋势日益加强,目前除传统的鸦片、大麻、海洛因等外,K粉、摇头丸、安眠酮等新型“软性毒品”种类不断增多,且制作成本低、更新快、制作隐蔽性强、危害作用大等诸多特点,也给人们的鉴别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低龄化:

如今越来越多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以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制毒者将新型毒品的市场定位瞄准了生理和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自制力差、以及对所谓“另类”娱乐活动的渴望,甚至有些青少年因为自己喜欢的偶像明星吸毒,加上不了解新型毒品的危害性,从而盲目的去模仿和追随。

3.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多元化:

新型毒品的吸食人群更加多元化,除了社会闲散人员之外,也有企业员工,外企白领、各行各业的老板等高阶层人群。近1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演艺人士也逐渐沦落为吸毒人员。明星涉毒案件逐渐增多,2014年尤为突出,短短的5个多月中,演艺界以歌手、导演、编剧、演员等因涉嫌吸毒而被警方刑拘的不在小数。

4.犯罪手段不断创新升级:

随着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人员的手段和反侦察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藏毒手段更加隐蔽化,除了常见的人体藏毒以外,还有各种让人意想不到的藏毒工具,如:利用玩具、纽扣、箱包等一系列普通生活用品进行藏毒。

二、我國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新型毒品的界定不明确

1.对于毒品的定义,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是对于新型毒品的概念,除了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规定在毒品范畴外,其他的新型毒品,如市场上泛滥的摇头丸、K粉等,均没有涉及。

2.因为许多新型毒品与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其实只有“一步之遥”,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划分出界线。如氯胺酮是否认定为毒品,各部门的认定也均不相同,没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统一标准。

(二)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不明确

我国《刑法》第347条对于传统型毒品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新型毒品而言,除了对甲基苯丙胺(冰毒)归纳在内以外,其他的新型毒品均未说明,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方面也没有对新型毒品做出具体的定罪标准,直到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了《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从而为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确定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追诉和量刑标准。但是,在指导意见的最后表明“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使该指导意见仅具有过渡的性质,对于如何准确的将新型毒品进行定罪量刑的法律效力仍然不明确,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三)各地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犯罪分子容易“跨地区”转移犯案

以氯胺酮为例,2004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10千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然而,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认为氯胺酮达到500克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样是氯胺酮这种新型毒品,各省市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量上的认定存在着很大差异,同时,也对定罪和量刑产生了不同影响。因此,造成了许多犯罪分子容易向处罚相对“宽松”的地区作案。

(四)混杂型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落实不到位

现如今的新型毒品多数是属于混杂型毒品,是由多种毒品成分组成,例如麻黄碱、伪麻黄碱、咖啡因、甲基苯丙胺等按照不同组合和比例混合制成的毒品。但是,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由于受到“不以纯度折算”的影响,许多查获的新型毒品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定困难。

(五)配套的立法措施相应滞后

因为新型毒品外形小巧,有的毒品能直接溶于饮料等液体当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人不会以真名出现,并且一般采用的是零售、快递方式进行交易,这样给案件的取证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但是立法机关并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新型毒品进行进一步的立法措施,仍然采用原有制度和措施,从而影响了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我国新型毒品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

(一)从地理环境来看,我国紧邻世界两大毒品产地

国内消费的海洛因等毒品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与我国相毗邻的金三角地区。而广东和福建两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着各种“地下毒工厂”,许多国外贩毒分子将广东、福建两地作为毒品贩卖的中转站,持续不断的向我国内陆地区贩卖毒品。

(二)從根本原因来看,毒品犯罪越来越猖狂的态势源于巨额利润的刺激

新型毒品在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巨大价格差异。在一些国家,每克“冰毒”的零售价可以达到1000美元,但是地下加工厂制造“冰毒”的利润一般是原料价格的3000% 。

(三)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只针对一部分的毒品犯罪做出了有关规定,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当毒品模式发生转变后,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并且司法解释也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标准,给定罪和量刑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我国未来新型毒品犯罪的对策

(一)改变禁毒目标

在我国过去的禁毒模式中,都是以海洛因、可卡因这种纯度很高的、危害性很大的毒品为主要目标。并且禁毒宣传中多以传统型毒品为主,老百姓们对于传统型毒品的了解更全面,而对于新型毒品知之甚少,加之近几年“K粉”、摇头丸等更新更快、危害更大,我国的禁毒模式需要把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都确定为主要目标,从而给新型毒品犯罪更大的震慑力。

(二)细化相关立法

1.扩充毒品的概念。不仅需要将传统型毒品归纳在内,还要将典型的新型毒品一并归纳;因为新型毒品的制毒原料容易获取,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增加对制毒原料的管控;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新型毒品的界定也要更具体的明确和统一,不能一味的进行概括性规定。

2.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立法部门应当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尽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毒品的打击力度能够进一步的提升,从而能抑制毒品消费市场的继续扩大。

(三)提高群众对于新型毒品的认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因为新型毒品多为人工合成,且极具诱惑性,特别需要加大对特定人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尤其是要提高青少年对于新型毒品的认识和认知度。不能只停留在“国际禁毒日”搞些活动进行宣传教育,要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利用网络、广播、橱窗、电视等、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式的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全社会人员共同参与到禁毒当中来。同时,更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禁毒宣传,不能让“禁毒”流于表面,存在于口号和形式当中。

(四)不断加强对缉毒队伍的素质提升

针对目前缉毒队伍的设备配置不完善和不均衡状况,各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以应对毒品犯罪手段和技术的不断翻新与提高。因此,这就迫切需要提升现有缉毒人员的综合素质、装备的科技含量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缉毒队伍编制,以及加强国内各地或者国际间的禁毒交流活动、开设相应的禁毒课程,探索研究适合中国特色的禁毒技术和装备,只有这样才能够与时俱进的对毒品犯罪实施强有力的打击。

五、结语

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在跟毒品作斗争。一直以来,中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然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从传统型毒品到如今新型毒品的泛滥都在警示着禁毒之路任重而道远。而对于新型毒品如此迅猛的蔓延,如果社会各方面不重视、国家立法不采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措施,不仅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也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希望我国的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将新型毒品列入范畴,从而使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坚决遏制新型毒品案件的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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