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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2016-09-06王亚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常见问题实践

摘 要 继承公证在公证业务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因而在此基础上要求我国政府机构在实践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且结合继承权特点对其实践过程中凸显出的问题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达到最佳的公证业务发展状态,同时由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文从继承公正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分析入手,并详细阐述了其实践过程中问题的应对措施,旨在其能推动我国公证业务体系的逐步健全。

关键词 继承公证 实践 常见问题

作者简介:王亚威,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9-02

继承公证即为按照当事人申请信息证明其合法财产真实性的活动。当前继承公证中的继承形式可被划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两种,因而在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为了避免继承纠纷问题的凸显,要求公证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规避公证业务实践问题,且从审核相关材料等途径入手来营造良好的公证氛围。以下就是对继承公证实践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对策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代公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一、继承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继承公证实践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遗产分割协议问题处理过程中应注重审核遗产继承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将其交付于公证机构办理,验证遗嘱合法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审核证件鉴定,最终以公证书的形式呈现审核结果;第二,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境下,公证人员在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应明晰其生前债务状况,并要求继承人在财产继承过程中达到债务协议,以平均分配的形式将债务交付于继承人,最终达到债务偿还目的。此外,当被继承人为农民身份时,其生前遗产可交付于村组织进行继承处理,达到最佳的公证业务处理状态 。

二、当前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诚信观念缺失

当事人诚信缺失是当前继承公证实践过程中凸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即由于我国相关法规体制仍然处在健全状态,因而在对当事人失信问题进行处理时始终秉承着无原则迁就、片面理解的思想,继而引发了公证业务处理问题。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继承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即存在着隐瞒被继承子女婚姻状况、继承人死亡事实等道德失信现象。此外,随着新媒体领域的逐步发展,“活死人”等公证业务问题也逐渐曝光,即当事人失信现象越发严重,因而在此基础上,当代公证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应逐步完善自身公证环节,即以走访、调查人事案例等形式对继承人申请信息进行核对。

(二)存在法律适用风险

法律适用风险,即公证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冲突、法律空白、缺乏操作性等现象,因而在此基础上影响到了业务整体处理效率。例如,《物权法》、《继承法》等在修订、实施过程中即基于不同实体法依据因素的影响下凸显出适用性冲突问题,且在转继承业务处理过程中法律错误问题最为明显。此外,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继承法》在修订过程中仍未实现对继承公证如何办理进行明确规定,继而促就公证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无可参照的标准,继而凸显出相应的风险问题。另外,基于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上,部分法官在个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公证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由此影响到了整体业务处理质量 。

(三)存有生存风险

生存風险亦是继承公证实践过程中凸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公民未意识到公证机构对银行存款、不动产、公司股票等遗产公证审核的重要性,继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生存风险,为此,我国公证机构在实践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扩大对公证业务的宣传力度,并以继承法专家的角度服务于公民,由此转变其思想观念;第二,在公证业务开展过程中股东大会的丧失及《房屋登记办法》不健全等问题的凸显影响到了整体公正水平。

三、继承公证实践的策略

(一)确认遗嘱效力

在继承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确认遗嘱效力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公证机构在实践公证环节开展过程中应明晰公证相关程序,同时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对其协议内容展开验证行为,即确定遗嘱书写过程中被继承者的健康状况、意愿性,避免不规范审核行为的凸显。此外,在遗嘱内容审核过程中要求公证人员应结合《继承法》细则,同时确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且在其无效的状态下,结合被继承人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法律效益的条件下以公证遗嘱为参照标准展开公证行为,达到最佳的业务处理状态。另外,在对港澳地区继承公证问题处理过程中,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机构应参与到其中,对继承信息进行审核,同时以继承手续签订形式呈现公证结果 。例如,李某在丈夫王某死后凭借股票凭证申请资产继承权利,同时其在资产申请过程中提供了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但经公证人员信息核实后发现遗嘱无法律效力,即王某单位出具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继而剥夺了李某继承公证要求。

(二)审核材料

在继承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加强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由于当事人在遗产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不动产继承信息,因而在遗产信息审核过程中公证机构应确认继承人身份,且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视为材料审核重点,继而从根本上避免“活死人”等公证现象的凸显影响到国家机构整体经济效益;第二,公证机构在材料审核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要求当事人提交遗产继承资格证明,从而就此保障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三,在审核工作开展过程中亦应注重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其他证件等纳入到审核范围内,同时结合《继承法》细则对不动产问题进行处理,并保障涉外继承权公证程序与内部公证的一致性 。例如,2011年申请人张金桃申请于丈夫死后,将全部继承丈夫崔文生的财产,同时其在提交证明过程中提供了学区证明、申请人户口本、火化凭证等材料,而后,公证人员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去银行查明了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状况及其直系亲属信息,由此满足了继承公证需求。

(三)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有助于缓解公证业务处理问题,因而在此基础上,当继承人为港澳台同胞时,公证机构应注重帮助其办理继承遗产出示证件,并维护其遗产份额,避免纠纷事件的凸显。此外,在处理分布于其他国家的遗产公证问题时,应对较为分散的遗产继承人身份、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标注继承人继承信息,继而由此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另外,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而在涉外公证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基于参照我国法律,如,《继承法》等细则的基础上突破某一公证书形式的限制,同时依据具体的公证业务处理状况加强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且结合遗产公证的复杂性,对公民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 。

(四)继承公证实践案例分析

在此次继承公证案件调查中得知,被继承人李某于2013年死亡,生前与其配偶共同有一套房产,位于晋中。同时,被继承人在生前未设立公证遗嘱,且无债务。此外,被继承人有直系亲属,配偶王某及三名子女,长女于2008年死亡,儿子于2012年死亡,次女健在。另外,李某的父母均死亡。因而在本次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保障继承公证的合理性,结合了子女死亡的事实,且依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判定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其具有抚养岳母的职责,由此达到了最佳的公证业务处理状态。除此之外,由于此次案件的话题较为敏感,因而在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着重参照了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同时针对资产状况对资产份额进行分割处理,并以公证书的形式将结果呈现出来 。

四、结论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公证部门在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诚信意识薄弱等问题影响到了整体公证业务处理水平,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强化对此问题的有效缓解,要求公证机构在实践公证环节开展过程中应从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审核相关材料、确认遗嘱效力等途径入手来应对不规范的审核问题,提升整体公证业务处理水平,并就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且妥善保管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份额,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罗志权.对我国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法制与社会.2012,32(29).171-172.

詹愛萍.论民事简易程序在公证制度中的移植与适用——以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为例.天中学刊.2015,12(2).14-20.

袁淑霞.试论继承权公证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法制博览.2015,28(26).194-195.

郝雅萍.继承权公证探析——从继承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谈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4(4).82-84.

王秋良、黄群、薛凡,等.公民继承权实现的两种途径——继承权公证与继承权诉讼实证比较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11,14(7).59-69.

吴蓉.关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思索.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20(11).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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