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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规避

2016-09-06徐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2008年6月1日,新《禁毒法》实施后,劳教戒毒、强制戒毒便被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取代。但是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强制措施没有很好衔接,致不少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故意主动交代较轻的罪行,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由此,本文认为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 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人员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作者简介:徐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3-02

长期以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一直在我国盛行。2008年6月1日,新《禁毒法》实施后,劳教戒毒、强制戒毒便被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取代。但纵观近几年来新《禁毒法》的实施情况,戒毒机关更多地只是以强制隔离戒毒之名,行劳教戒毒之实;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强制措施没有很好衔接,致不少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故意主动交代较轻的罪行,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总之,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效果并未使立法者如愿。

一、“吃套餐”——瘾君子的理性选择

近年来,吸毒人员利用主动交代轻微罪行的方式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这种行为被许多学者形象地比喻为“吃套餐”或“吃快餐”。

数据显示,瘾君子主动交代罪行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自首率较高,且均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后才自首。

2.所犯罪行几乎为轻罪,特别集中在盗窃罪。

3.判决实刑率高。刑满释放后重新执行剩余强制戒毒日期率为0。

二、“吃套餐”后遗症

据调查,吸毒人员在被执行刑罚后,不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完成,刑满释放后几乎不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剩余日期。很明显,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新《戒毒条例》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科学研究表明,吸毒人员完全脱毒并恢复身体至少需要2年的时间,不再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明显不利于戒毒人员戒毒。再者,吸毒人员综合素质平均较低,监狱或看守所工作人员也极少为他们的戒毒提供及时、到位的帮助。他们在有限的刑罚执行期限内并不能认识到吸毒的危害。

另外,在尝到了“吃套餐”的甜头后,为了下一次更好地规避强制隔离戒毒,加之为寻找巨额毒资,他们甘愿冒险去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社会的治安和和谐便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不得不提的是,长期与司法部门打交道的“瘾君子”早已对相关法律了如指掌,此法律漏洞他们钻得“不亦乐乎”,但这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吃套餐”真是理性选择吗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 那么“瘾君子”为什么会选择“吃套餐”呢?

(一) 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征

1. 适用行为矫正性。这是强制隔离戒毒最突出的特点。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措施,为吸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法制教育等。 使戒毒过程更人性化。让吸毒人员从生理和心理上拒绝毒品,从根本上降低复吸率。

2.行为结果教育性。《禁毒法》对吸毒人员的性质、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使戒毒更人性化,相比起以往的惩罚性,强制隔离戒毒更注重对戒毒人员的教育。

(二) 现存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可以相抵。根据《禁毒法》相关条例规定,除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不能同时执行、期限不能相抵外,其他人身强制措施都可与强制隔离戒毒同时执行,执行期限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强制隔离戒毒属行政强制措施,而刑罚、行政处罚中的强制措施与其性质完全不同;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无法很好地达到此效果的,折抵期限后,戒毒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现象。虽然强制隔离措施提出已经有些年头,但其实施效果并未像大家当初设想地那样好。据调查,许多地方不过是简单将原来的勞教所改成强制隔离戒毒所,而执法人员没有变,执法设施、执法方式等都没变,戒毒所内工作人员经常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戒毒人员。这种换汤不换药的现象使强制隔离戒毒的设置失去其意义。相比之下,刑罚更严厉,那为什么大部分戒毒人员宁愿接受刑罚呢?很大原因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实际上非常痛苦,肉体上的折磨是非常人所能忍的。

3.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衔接上有极大的问题,这是导致戒毒人员规避强制隔离戒毒最主要的原因。许多地方在执行完其他强制措施后,几乎没有人被要求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许多戒毒人员的毒瘾没有根除,复吸的可能性非常大,加之没有戒毒机关对其结束强制措施之后的生活加以关心,在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各种生活压力的促使下,这些吸毒人员就可能会选择再次躲进毒品的世界里寻求安慰。

四、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一)戒毒机构的完善

由于许多地方的戒毒措施出现“换汤不换药”的现象,故需要完善戒毒机构。首先,要增加戒毒机构的财政拨款。一味强调戒毒过程的人性化,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升级戒毒工具,而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一切都是空话。其次,戒毒所的流动执法人员还占大部分,增加专职人员,才能更好地掌握各位戒毒人员的心理、生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加强立法,规定专门的负责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在衔接上出现问题,很大原因在于没有专门机构对该部分行政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故需要加强立法,规定专门负责的机构。

在此,笔者建议由相应的检察院负责。检察院本身就是起监督作用,将该任务交检察院也是合情合理的。

将责任分配下去后,没有良好地履行职责自然应受到相应的惩处。此方法可能导致监督成本提高,但此成本是必要成本,不应为了节省该成本而放纵戒毒人员利用法律空白规避强制隔离戒毒。

(三)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查证

戒毒人员常常会通过供述轻微的犯罪行为,使自己受到轻微刑罚的惩罚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由于犯罪时间较长,犯罪行为几乎无法查证,如:戒毒人员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由于时间间隔太长,犯罪所得、受害人、甚至犯罪具体地点、具体时间都无法得到查证,所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般只有戒毒人员的口供,这势必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为避免戒毒人员利用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避强制隔离戒毒,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查证,不得单纯听信戒毒人员的片面之词。

(四)提高就业保障

由于《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是隔离戒毒,两年与外界隔离,再次回归社会后,会相当不适应。由此看来,对在戒毒所内的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了解外面的世界,学习回归社会后的生存技能。若戒毒人员能更快地适应社会,并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有幸福生活的希望,就能很大程度地降低戒毒人员的复吸率,也使戒毒人员更相信强制隔离戒毒,主动在戒毒所接受戒毒的强制措施,并为将来的美好生活奋斗。

(五)將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有机结合起来

现今对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种强制戒毒方式一般针对不同程度毒瘾的吸毒人员。

接受一段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后,戒毒效果显著,已经达到接受社区戒毒的标准时,此时如若对戒毒人员采取社区戒毒,如此类推,之后再采取社区康复,使三种戒毒方式有机组合成一套戒毒措施的话,不仅对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减少了戒毒所的工作,降低执法成本。

(六)加大宣传力度

由于劳教戒毒实施多年,群众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了解还相当少,心理上对强制隔离戒毒还是非常抵制的。有个地方的居民仅仅因为听说旁边的楼房用来建造强制隔离戒毒所,便整天在政府门口静坐、绝食。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解释,他们只是打算在该楼挂一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由于当地无人吸毒,也就无人需要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强制隔离戒毒对群众不会造成什么伤害,所以群众的恐慌是不必要的。由此可见,群众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了解甚少,甚至存在一些误区。

故有必要对强制隔离戒毒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到强制隔离戒毒是有别于以往的劳教戒毒的,秉持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它更人性化,更注重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群众应该给予戒毒人员更多的同情和鼓励,而戒毒人员也无需逃避,使他们意识到戒毒不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而是走向幸福前的洗礼。

五、结语

如何避免利用其它强制措施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本文也只是提供了些许方法,新《禁毒法》颁布后,更人性化的强制隔离戒毒成了戒毒措施的主流,制度是好的,而执行好该制度又是一个大问题。立法、司法、执法相互促进,使戒毒的强制措施得以不断完善。

注释:

吴加明、陈钢.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1).

孙珂.吸毒人员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网址:http://www.jcrb.com/prosecutor/thepractice/201410/t20141009_143797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7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网址:http://www.mps.gov. cn/n16/n1282/n3493/n3823/n443156/29488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