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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有限政府思想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启示

2016-09-06郝海宁李根雪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改革

郝海宁 李根雪

摘 要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论述了国家的起源,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民放弃其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缔结。社会契约产生有限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然而政府的权利并不是专制的统治权,所以政府权利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在一定意义上实行政治分权,必须制定人人遵守的法律,统治阶级也一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的有限政府是其《政府论》的精髓所在,针对目前我国进行的政府体质改革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有限政府 社会契约 法律 改革

作者简介:郝海宁,淮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李根雪,温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38-02

洛克以自然状态为理论依据,以社会契约为实践基础,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为目的,深刻探讨了政府权利的来源,证实了资本主义政府的权力结构以及权力运行的模式。洛克的《政府论》对现代资本主义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其中他的有限政府思想对我国政府体质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论述

(一)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洛克通过自然状态来解释国家的起源,洛克看来人类最开始的状态就是一种自然状态即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公平的状态,自由和平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自然中包含自然法,权利则来源于这种自然本性、自然法。自然状态虽然不包括外界条件的制约但是并非是放任无度的状态,自然法则存在于每个人之间,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然法则的规定。洛克所谓的自然法就是指人本身的理性,自然权利则来源于人类的这种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下,谁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谁就有权去给他治罪。

(二)自然状态存在缺陷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状态,但是在这种完美的状态下为何人们仍然要放弃自己的权利建立政府?原因在于自然状态本身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变现在:首先,自然状态中没有明确公认的法律;其次,在自然状态中也缺少公共权力保证正确裁决的执行;最后,没有按照法律来进行裁决的公正裁决人。那么在这样的自然干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出现任何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就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人来进行裁决,就会出现一片混乱的状态。所以在自然状态中必然存在违背自然法则以及侵犯别人自然权利的现象,由于受到侵犯的人按照自然法则的要求有权对侵犯人进行治罪和报复,那么最终自然状态就会陷入一种混乱状态。

(三)制定契约和政府的形成

虽然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是自由、平等的权利都是没有保障的。“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的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在自然状态下必然存在违背自然法则的现象以及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现象,为了遏制混乱状态的发展延续,人们通过协商决定制定契约,每个人都放弃了一部分自己行使的惩罚权,将已放弃的惩罚权交给一部分人代为行使,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社会意志赞同的意见行使惩罚权。“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利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于是,人们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建立政府。

(四)政府的职能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政府权利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利,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利应用来为他们某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人们委托政府去行使某些权利时,行使主权还在在人民手中,政府不得滥用实权。洛克于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大力宣扬人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全、自由以及财产等权益来订立契约。假如政府和人民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根据主权在民的思想,政府应当将人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人民最为最高的审判官,政府只是最为委托人的身份行使权力。

(五)政府采取分权制衡

政府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一些委托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扩大自己的权力,将人民的权力视而不见,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办的事情。于是洛克认为“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利。”为了地质群主专治的出现,洛克提出“分权”学说,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利应该划分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将三个权利分给不同的部门进行掌管,不集中于政府或者一人掌管。利用分权达到相互制约的效果,假如还是无法消除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就有权罢免立法机关。

(六)政府必须实行法制

洛克主张,任何国家的生存发展应当将人民的权益放在首位,不能单纯的只听从政府个人的意愿来进行专制统治,必须来制定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洛克还强调依照法律形式政权,主张用法律制约行政权,他认为只有行使法制政府,其权利才能受到限制,人们的自然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洛克认为“统治者要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来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订立必须是由人民授权的立法机关进行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权利不得随意转让,权利转让必须取得人民的一致同意。法律一经订立,不得以任何人的任何意志而更改。

二、洛克的有限政府对我国政府体质改革的启示

《政府论》不仅对资本主义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政治体质改革同样有着值得借鉴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健全民主政治制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政府。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对于度,推进依法我国进行政府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完善法制,坚持依法治国

列宁指出:“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由此可见,坚持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经之路,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洛克看来,法律必须人人遵守,国家和人民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国家的统治必须由法律作为其保障,反对临时决议;按照要求必须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法制社会;反对特权。洛克认为政府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统治阶级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反对专职独裁。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依法治国政策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中国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其次,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础,“法”与“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最后,现实社会中的社会问题暴露,如:事业、治安、通货膨胀等。目前我国应该大力进行法制建设,推进国家和社会向法制方向发展,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尊法的法制社会。

(二)加强主权在民,构建“服务型政府”

毛泽东强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很有必要的。洛克主张主权在民,他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都体现了他的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人类生来就是平等的,平等的享有他们的自然权利,但是人们为了更好的享有自然权利就让渡出一部分自己的权利订立契约组成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私有财产不受到外来的侵害。洛克的政治论断体现了他的主权在民,对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权利合法化,在管不了、不该管和管不好的地方有所作为;在该管和应该管的地方有所为,有大作为。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矛盾,我国应该加强建设服务型政府,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洛克的《政府论》政治学说中强调人的重要性,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政府的利益,政府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在洛克看来政府的职责就是保证人民的权利不收侵犯。在洛克看来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

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的程度一方面决定着这个国家在世界面前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决定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判断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是否稳定,主要取决于国家和社会中的政府是否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是否维护了人民的根本权益,人民的自然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所以经济建设对与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政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劳动人民创造一个宏观的经济环境。

(四)明确政府职责,反对全能政府

洛克认为政府的产生就是人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委托给政府,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财产等权利,并且帮助人民谋福利。洛克主张建立有限政府,提出“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证政府能够有效运转。在复杂多变的今天全能政府是不存在的,政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人民谋福利就要准确的把握和限定行政权利的渗透,让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一个合格的政府,必须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的转变政府机制,从一个管理型政府像服务型政府过度。政府在转型的过程中要明白政府不是全能的,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做的,政府不能把社会的事物全部包揽,全能型的政府在当下是不被允许的。

参考文献:

[1]杨占武.试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黑河学刊.2009(3).

[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3][俄]列宁.列宁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毛泽东.毛泽东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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