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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视版权融资发展状况研究

2016-09-06唐紫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版权作为一种附加值属性的的无形文化资本,是版权融资的核心,发展版权产业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影视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效果导致了融资的复杂化和困难性。中国在借鉴国外影视产业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再融合自身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自身的影视版权融资体系。本篇立足于案例讲解分析我国现行影视版权融资发展状况。

关键词 版权融资 影视产业 版权质押 版权证券化

作者简介:唐紫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96-02

一、 影视产业融资方式

(一) 版权质押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已在欧美国家普遍存在,但在我国却处于起步阶段,另外知识产权质押存在高风险和变现能力较弱。现在的版权融资贷款多数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以既有的版权质押,第二是以版权的期待权作为质押。前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后者尚需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多数企业为了增加资本形成规模,完善资本形成结构,满足影视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都选择了版权质押同金融相对接,以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国的版权质押担保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合法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第二种是由第三方机构连带责任担保。

2006年,交通银行推出了《构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课题,这个课题立足于银行推进金融创新帮助文创企业吸引更多的资金,达到一种互利互惠的局面。另外,2006年华谊兄弟以电影《集结号》的全球版权作为质押,采用“无第三方担保贷款”方式,从招商银行获得5000万元的贷款,开启了国产电影版权质押贷款的先例。2008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多个电视剧打包,通过版权质押的方式从北京银行获得了1亿元的贷款,是迄今为此我国金融业为文化企业发放的最大金额贷款。版权质押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质押方式,其一是因为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缺乏一定的抵押物,其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不完善。版权质押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拍摄、放映许可风险;第二,拍摄完工风险;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销售风险,这电影的市场反馈直接影响着银行贷款问题。

美国是版权输出大国,美国的版权融资模式已经成熟,有有效的版权法和版权担保法为其做支撑,同时还有丰富的融资实践成功经验作为引导。《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作为指导版权融资最为详尽的一部法律,其详实的操作性得到了广大的国家纷纷效仿,为版权融资担保提供了强劲的支持。并且,美国政府大力支持美国影视产业发展,为影视产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另外,政府联合民间力量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如建立了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公司(IPI),起到了信用增强和低成本融资的作用,化解了制片公司四处募集资金的窘境,加入民间力量更是活跃了版权市场。再者,美国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及第三方担保公司等等,这样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时间成本,最大程度化满足贷款方需求,减少贷款方压力。

版权质押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在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发现自身的问题:

1.版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不完善。主要是版权具有无形性性质,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对其具体的经济价值难以下个定量,反而成为了制约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首先,影视产业的版权质押存在着高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评估体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动态性。其次,影视产业主要表现为发行和放映等方面,影视产业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估元素。接着,版权评估的客体是版权的财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最后,版权本身、版权质押合同相关条款瑕疵或者版权质押涉及共有人同样会造成评估困难。

2.版权质押登记尚存在缺陷。首先是版权质押登记立法层面存在相冲突。《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可以以版权的财产权作为权利出质,并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候生效。而在《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且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中只规定了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没有明确的指出版权质押自登记时后生效。从中可看出版权质押体系中我国还在发展阶段,有些问题还未调和好。其次,版权质押登记实际性操作较弱。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登记制度实施的困难,登记费用过高也是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登记耗时也容易限制中小企业的融资速度。

(二) 版权证券化融资方式

影视产业的版权证券化是通过募集发行证券的形式,以影视产业版权的相关权益为基础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式,以有未来收益前景、有发行证券价值的版权项目或者是尚未形成版权形态的版权创意作为对象,在证券资金的投入下完成版权创造、产生收益以回馈资金投入的证券化运作的过程。在版权产业发展发达的欧美国家,影视产业证券化是深受其爱的一种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其一在于影视拍摄者拍片成本日益增加,强烈地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满足影视产业发展;其二是影视产业证券化资金来源比较容易预测且稳定,深受投资喜爱。影视产业版权的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实施难度较低,融资方式成本低,在融资的同时能够保存影片的自主性。

要实施影视产业的证券化融资模式。首先要先确定证券化标的,选定电影、电视剧的办成组成版权资产池;然后发起人选定特赦载体也就是SPV后,将版权真实出售给该SPV;售出真实版权后SPV再根据此进行操作,如完善其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估、增加信用等级;然后发放评级,安排给承销商进行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将版权资产设计称为一定期限、利率的证券向投资人出售。虽然此时融资人已经获得了融资资金,但是SPV还要按照证券的期限、利率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如下图)

2011年华谊兄弟发行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成为了我国电影行业第一家,创业板公司第一家发型短期融资券的企业。本次融资目的是为了解决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和衍生业务,被中诚信国际评定为AA-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业内人士认为华谊兄弟此次的做法开启了创业板和电影产业市场化发行方式的新纪元,满足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的需要,也缓解了融资资金成本的压力,在我国是其他影视制片公司很好的榜样。再者,2011年深圳文交所推出《大唐玄机图》,是我国首个电影版权证券化资产包,以“权益共享”的模式募集资金。这个模式是基于电影版权所有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权益拆分的融资模式,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为我国影视产业融资注入了新鲜血液,在尊重现行条件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道路。

我国要引入版权证券化仍然存在着诸多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

1.版权证券化在立法层面上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股市仍然以政府主导投资性为主,还不能充分地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国已初具经济规模,针对版权在影视产业方面已经引入了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为影视版权融资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势不可挡。

2.组成版权资产池。第一,版权取得收益的时候要考虑诸多问题:导演、主演、市场风险等,所以以单一版权作为证券化的基本资产是具有很高的风险性。第二,需要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多事尚未创作完成或尚未订立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作品,所以证券市场允许以版权的未来债权作为基本资产。第三,在组建版权资产池的同时应该认真审查版权的各项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如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那样的话拟证券化的期限不应该长于证券化的期限。

二、提出可行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完善立法层次,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在《著作权法》和《证券法》中增加关于版权质押登记的一般性规定和添补关于版权证券化的空白,提高关于版权质押的法律位阶,制定关于版权证券化的法律,增强法律效力,积极鼓励促进版权融资。解决版权权属不透明、版权期待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法律风险问题,加强对版权质押登记的实质性审查,明确制定版权质押登记时若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责任由登记机关承担,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扫除制约版权质押的绊脚石。

(二) 建立专业性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

建立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的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版权评估人才并举办专业价值评估人员选拔考试。价值评估机构应该对版权作出客观的、理性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价值判断,减轻银行对版权质押人的担忧。据《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22条,评估师选取分析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通常对版权价值评估通常用重置成本法,既要合理的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也要确定版权资产的贬值状况,主要是指时效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三)加强政府介入力度,发挥政府辅助作用

影视产业最后落脚点在于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市场利润最大化必然离不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的作用。首先应该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其职责一是在于协调影视产业企业同资金提供方的关系,提供必要信息服务;二是提供必要的贷款利息补贴,学习欧美经验,促进中小影视产业的发展,扩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三是及时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政策,对市场进行全面的深入了解,避免政策过于滞后,丧失操作性;四是引导影视产业企业发展,规范影视产业市场,避免企业间利益冲突。

(四) 建立专业版权融资担保机构

建立专业版权融资担保机构是为资金提供方提供有力保障,那必须要求此担保机构要具体专业知识,因为一般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所差不多,若无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则同样不能从担保机构得到担保。若建立专业性版权融资担保机构可以降低对抵押品的要求,更加容易使中小企业获得担保,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可以建立影视产业专门的版权质押登记中心,以登记的形式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三、结语

我国影视产业版权融资发展前途仍然很广阔,我们需以一种积极心态对待,在现行法律下我国版权融资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在充分借鉴他国的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条件,唯物辩证地看待我国版权融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欢.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完善.经济与法.2015(3).

[2]赵家新.从“影贷”看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体系.人民论坛.2011(5).

[3]黄威.影视产业版权质押贷款难点分析.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3(2).

[4]莫超群.我国版权质押价值评估方法研究.对外经贸.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