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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及防范措施

2016-08-23袁小雅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5期
关键词:财务造假动因上市公司

摘 要: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财务造假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近些年,先有银广夏事件,再到绿大地事件,万福生科案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因财务造假而形成的错误的会计信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也损辜负了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任与期待,还使得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以A上市公司为例,深入探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并针对如何进一步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法行为的发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防范措施

一、案例简介

A上市公司是一家从事以研发、生产、销售稻米精加工系列产品为主的上市公司,坐落于湖南常德,于2011年9月正式上市。2012年9月,A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事件被勒令调查。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财务造假第一股。经过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深入调查发现,自2008年起,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就一直存在。据公告显示,A上市公司2008年以来至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金额累计高达7.4亿元人民币、1.8亿元人民币,此外,虚增净利润金额累计高达1.6亿元人民币。而实际上,A上市公司2008年-2011年累计净利润金融仅20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2008年-2011年期间,A上市公司为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不惜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行财务造假,虽然从短期来看,达到了其目的,但实质是将A上市公司推向了深渊。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1.内部控制环境尚待优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差是致使其财务造假行为产生的关键因素。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创造了环境。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科学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跟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很大关联。董事长龚永福及其妻子是A上市公司的持股最多的人,两人是所持股份合计占公司所有股权的59.98%,形成了以“龚永福夫妻”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结构。加上A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独立董事和监事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据了解,A上市公司有三名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多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却从未对“龚永福夫妻”所做的决定提出过质疑或反对。我们可以看出,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A上市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中,其发挥的监督效用相对有限。早已形成以“龚永福夫妻”的决定马首是瞻的公司治理模式。

(2)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实质是指上市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受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股东应实行的监督职权被架空。由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我们了解到,A上市公司董事长龚永福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其同时也担任了总经理的职务,也就是说,A上市公司董事长龚永福不仅可以实施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控制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同时也具备实施总经理的执行权以及部分决策权的资格。简单来说,A上市公司形成了以董事长龚永福意志为主导经营模式,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发展过程中,公司的治理制度难以发挥其应发挥的效用。

2.利益驱使

公司上市于公司本身而言具有较大的好处,因此不少公司、企业为了获得上市资格不惜使用违法手段。而公司在成功上市后,为持续保证其上市资格,不惜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行财务造假。因此,无论是为了公司上市还是为了持续保住其上市资格,都是为了“利益”,也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市公司进行了违规操作。

(1)公司上市后带来的巨额溢价。A上市公司,为获得上市资格,从2008年开始持续进行财务造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营业利润,虚构经济业务、虚构交易方、提供虚假不全的在建工程相关信息以及募投项目等相关信息。2008年-2011年期间其实际净利润累计金额仅2000亿元人民币,通过虚增净利润1.6亿,帮助其获得上市资格。在其成功上市后的第一次募集资金高达3.9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公司上市会使得其获得巨额溢价而形成的经济利益,也使得更多的为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而进行财务造假。

(2)为保证其持续上市资格,虚构公司繁荣假象。A上市公司是经营粮食精加工的企业,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行业,行业本身抗风险能力相对有限,且受自然因素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深,致使其在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像其他行业可以在短时间内创造巨额利润。而成功上市后,为了持续保住其上市资格,不得不继续财务造假,为企业营造一个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良好的虚假繁荣景象。

(3)为大股东输送利益,损害小股东的切实权益。A上市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龚永福夫妻”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结构,龚永福既是A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总经理,同时具有实施控制权、决策权、监管权以及执行权等,进而为其操控股东利益提供了环境和空间。据了解,A上市公司2011年、2012年实际营业利润分别为-630.51万元、-872.19万元,但2012年A上市公司为其公司股东分红共计2010万元,当然这些获得分红的股东均为该公司的大股东。A上市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给大股东输送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侵犯了小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4)限售股为股东带来的巨额利润。据了解,在获得自然人陈鑫等7位股东以及南京鸿景创业投资等机构为A上市公司投资资金4905.6万元后,A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得到了改变,由2000万元的变为2488.18万元。2009年,A上市公司实行改股方案,将注册资本折合为5000万股,致使其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不断降低,2012年,A上市公司的股东每股持股成本下降至2.35元,但一年期限售股股东却仍然可以通过限售股套现获得巨额利润。实质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充分履行其监督调查的责任,失职现象严重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一道屏障,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充分履行其监督调查的责任,失职现象严重,使为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谋取私利成为可能。此外,还不乏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获得高额的中介费用而在实际执业中降低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调查的严格程度,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打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A上市公司案中,平安证券的失职行为表现比较突出,使得A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谋利成为可能。如:对于2012年A上市公司虚增“在建工程”账面价值8036万元,平安证券视而不见,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调查核实,忽视了A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真实完工进度,是一大失职。此外,对于A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停产、以及虚构经济业务、虚构交易方、虚构销售收入以及虚构营业利润等平安证券都没有发现,是严重失职的体现,也有从中获利的嫌疑。

4.外部推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绩”,急切助力于公司上市

公司上市不仅会为企业本身创造高额利润,也会使得地方政府收益。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以及地方税收的考虑,大力推动公司上市,为促进公司上市提供了各种便利。A上市公司坐落于湖南常德,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当地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大力扶持公司上市。A上市公司也是当地第一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为当地政府创造了政绩,也为当地政府税收贡献了巨大力量。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为了所谓了业绩以及税收利益,难免会为公司上市开便利通道,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防范策略

1.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点,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以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因此笔者认为要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从而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应完善企业股权结构,改善当前一股独大的局面。可以推行持股多元化或者引入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当前一股独大的局面,制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综合保障投资者以及小股东等多方利益人的利益。其次,还应改善当前上市公司股东同时担任经理人的现状,分化大股东的控制权与执行权。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可以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且有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代为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此外,为了确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独立董事的工资薪酬应有国家统一发放。

2.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市公司愿意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行财务造假,其根本原因在于,其财务造假的成本、其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无法与其财务造假创造的利益相比。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市公司也会权衡财务造假带来的经济利益与其应承担的成本以及风险,当创造的利益远胜与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及成本,那么会毫不顾忌的进行财务造假。因此,笔者认为要改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一现状,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升其财务造假成本。对于财务造假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其刑事处罚。只有让上市公司意识到财务造假的后果严重性,以及财务造假为其带来的利益的有限性,才能真正的起到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

3.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处罚力度

不少中介机构为了获取高额的中介费用,在实际执业过程中违背了执业的谨慎性原则,致使失职现象严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视而不见。然而,中介机构是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要屏障,笔者认为要使得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调查的职能,必须加大对其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提升其违规成本。此外还应建立起中介机构声誉评价机制,对于声誉较差的,加大监管力度,若出现违规操作,依照其造成的影响程度追究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4.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

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或扩充地方财政税收,极力助力企业上市,在推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难免会为其开通便利通道,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纵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改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以提升经济发展程度为考核指标的同时,也应适当控制经济指标在“政绩”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对于地方政府为促进公司上市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而纵容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必须严惩。这样既能有效推动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也达到了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

四、结语

企业上市前,为获得其上市资格而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利润。企业上市后,为持续保住其上市资格,不得不绩效进行财务造假,为投资者虚构一个发展前景良好的假象。但无论是企业上市前还是上市后,自始至终驱使其财务造假的都是“利益”。因此要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必须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加大对公司、中介机构、当地政府等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提升其违规操作成本。降低其违规操作而形成的利润,从而从根源上控制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林中乔.从绿大地案看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治理与防范[J].金融经济,2013(02).

[2]范卓.简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

[3]黄晓波,吴艳梅.农业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2(04).

作者简介:袁小雅(1994.07- ),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本科在读,长江师范学院,专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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