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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赢回征文奖

2016-08-13张欣瑞

特别健康·上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有奖征文活动

张欣瑞

2012年,我在翻阅本地一份报纸时,看到了一则有奖征文活动启事。活动的主办方是北京的一家新锐企业,他们以自己的经营理念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奖征文活动。

这家企业我之前从未听说过,对他们的产品更是一无所知。为了写好征文稿件,我先在网上仔细查阅了这家公司的资料,认真研究了他们的产品介绍,对他们的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然后,我根据自己对他们公司及产品的理解,并结合自身经历,用一周时间写出了一篇散文。随后,我按照启事要求,把稿件投寄给了主办方。

2013年元旦那天,我打开主办方的官方网站,发现上面发布了征文活动评选公告,我居然获得了一等奖,奖金是一万元。

此后,我天天盼着这份“大礼”的到来。可是,三个月过去了,主办方那边竟然没有一点儿动静。我打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公司计划在呼和浩特市举办隆重的颁奖典礼,到时现场发放奖金。既然人家这么说,我就少安毋躁吧。

一晃又是两个月,还是没有消息。我想,即使是隆重的典礼,也不至于如此拖沓吧。于是,我又打电话询问。主办方解释说,目前奖金还没到位,所以无法举办仪式了。我一听挺生气,心想都快半年了,奖金还没影,这效率也太低了吧。还没等我发话,主办方的态度变得强硬:“没钱,我们也没办法!”完全是一副老赖的嘴脸。

谁知,这一等又是两个月。我多次联系主办方,但仍被“再等一等”敷衍。我猜到这个等待是无限期了,便开始寻求维权之策。在律师朋友的指点下,我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通过学习,我知道《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即视为要约。主办方在报纸上刊登有獎征文启事,就是面向不特定人的要约。主办方收到我的投稿后,合同即告成立。主办方公布了获奖名单,就必须按照启事内容履行合同,兑现奖金。《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此,我保留了当初刊登启事的报纸,下载了主办方公司网站的网页,并保存了交涉电话录音,为将来起诉留好证据。我随后在电话中义正词严地告诉主办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我现学现卖的法律知识见效了,镇住了主办方。虽然事情没有实质性进展,但主办方的态度有所缓和。

我想,我必须坚决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于是,我登录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进行了在线投诉。我的投诉得到了受理,被转至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对主办方进行了督促。最终,主办方慑于法律,向我道歉,并支付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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