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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遭伤害,学校一定担责?

2016-08-10杨学友

莫愁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责任法东东损害赔偿

☺杨学友

课间遭伤害,学校一定担责?

☺杨学友

1儿童搭车受伤,车主应担全责?

安徽滁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春节前夕,13岁儿子东东想念在城里打工的我们,就搭乘同村张某驾驶的汽车来城里,结果张某驾车不慎撞在路边护栏,造成东东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后花去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9000余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仅赔偿了5000元钱,说自己出于好意无偿帮忙,对发生交通事故并无故意。我想知道,搭车遭遇伤害,车主应否担责,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让东东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张某对本起事故并非故意,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对本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该起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所以同乘人也应自担部分风险。

2少年溺亡,只能自认倒霉?

河南洛阳一读者来信咨询:去年暑假,我12岁的儿子林林到村外河边玩耍,见有人在河里游泳,他也下河走了几步,没想到滑入一深水坑不幸溺水身亡。原来,是村委会组织村民挖沙贩卖导致河边水中形成深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当我找村书记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他认为挖沙是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合法取得挖沙权,孩子溺亡只能自认倒霉。这样的说法对吗?

答:村书记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林林事发时尚未成年,忽视危险,下河游泳造成事故,父母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村委会挖沙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这只能证明取沙的合法性,村委会在挖沙后,应及时平整沙坑,并在岸边设置警示标志以提示、告知游泳者,对挖沙后可能出现的不安全情况予以妥善处置。而本案的挖沙人未尽到上述安全责任,对本案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3课间遭伤害,学校一定担责?

江苏连云港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元元五年级了,去年秋天在学校课间玩耍时,被同学大勇不小心打伤了鼻子,住院27天,花费近2万元。经鉴定,元元鼻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我要求学校与大勇的家长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以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担责,经过起诉,大勇家长只同意承担二分之一责任,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其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由于你不能举证证明,则表明学校在安全教育与管理上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元元与大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大勇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你无法举证学校应承担责任,则应该由大勇的监护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编辑 刘建淑3146063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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