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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与规范并举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2016-08-09张晓彬

天津人大 2016年6期
关键词:普惠性区县公办

张晓彬

促进与规范并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张晓彬

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我市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和加强幼儿园管理,保障学龄前儿童、幼儿教师以及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条例内容,现就条例作简要介绍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有关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答: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学前教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821所,在园儿童239848人。其中:公办幼儿园859所,在园儿童为159473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66.49%;民办幼儿园962所,在园儿童为80375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33.51%。全市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为94.15%。

目前,我市学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二,学前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水平不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其三,随着学龄前儿童数量的增长和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不合要求等问题凸显,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其四,幼儿园教师总体比较短缺,民办园教师流失较为严重,编制内外的教师待遇有差别,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幼教队伍的稳定性;其五,随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贯彻实施,预计未来几年我市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将会有所增加,学前教育工作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仅在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学前教育相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分散于国家和本市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规范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需要通过法规较为系统、全面的对幼儿园招生收费、保育教育方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因此,制定这个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条例规定本市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是什么?

答:该条例共7章46条,主要规定了幼儿园规划与建设、保育与教育活动、保育教育人员、学前教育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本市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即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问: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明确规定了本市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确保多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条例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府财政经费保障作了哪些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不仅对学前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行政监督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还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问:条例在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为了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条例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二是,在幼儿园建设选址上,条例规定必须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并且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三是,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上,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幼儿园用房,应当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是,明确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问:条例在幼儿园招生和收费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对于群众较为关注的幼儿园招生问题,条例规定,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当前幼儿园违反规定收费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对公办幼儿园、普通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种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分别规定了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确定方式。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同时,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条例还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应当按月收取;二是,条例严格规定了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用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三是,对于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条例明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四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问:条例在幼儿园教师待遇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为了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条例还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鼓励和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条例不仅明确了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还规定了具体的促进措施。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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