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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与合理方式

2016-07-29王菁

2016年25期
关键词:生活垃圾

王菁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方式的分析,从收费成本、收缴率、垃圾的资源和减量化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不同对象的垃圾征收方式。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收费载体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要求,严重阻碍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收费模式,降低收费成本,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征收范围

城市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方式

不同对象产生垃圾的特点不同,实施收费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同,因此垃圾收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城市居民与暂住人口的收费方式

1、定额收费

定额收费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有按户、人收,还有按住宅面积计的。目前我国定额收取的城市大都按户收。定额收费的方法有上门和借助载体收取。如重庆市以定额收费方式人工上门收取,南京市以定额收费方式借助供水载体收取的。

上门收取是由征收人员或委托居委会、物业公司直接登门按户收取,征收阻力较大,收缴率低,周期长,因此这种收费方式正逐渐减少。

借助载体收取指借用外部载体(水电热气等)按户收取,这种“捆绑式”收费,居民如不缴费,就买不到水电或燃气,这种方法对居民有约束力,采用这方法的城市,收缴率相对高。但具体借助何种载体,要依城市具体情况。

按户收费的方式简单便捷,但是这样的方式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因为每户家庭人数有差异,垃圾产生量也不同,而需要缴纳的费用却一样,缴费金额未能与垃圾排放量直接挂钩,很难体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按人口或住房面积收取,也有一定道理,但管理困难,成本高,收缴率低。

2、计量收费

计量收费法是按照垃圾生产数量进行费用计算,收费方式是按照排放量来收取的,这样能够提升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明确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是市民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对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实现垃圾的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目标。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困难,我国城市以单元式住宅为主,人口密度较大,计量收费在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并且需要足够的人力对其进行计算和监督;而且计量收费的方式还可能导致有的市民为减少缴费推诿扯皮从而随意丟弃和非法处理垃圾。目前,我国采用计量收取的城市较少。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收费方式

1、按人数或按床位收取

单位规模大人员多,产生垃圾就多;而宾馆、医院等可按人或床位收取,因为床位越多,其服务的人员越多,产生的垃圾就多。因此,按人或床位数收费相对较合理。收取方法有人工上门收取或委托单位代扣收。

收费人员逐单位进行费用收取,部分单位漏报或虚报职工的人数或者是床位数的现象很多,导致难以完整收费;有一部分单位因为效益不好,经常出现拖延缴费或者是拒绝缴费的情况,加大了征收的难度。如果费用由工商部门或者是税务部门进行代收代扣,能够有效保障收取率和足额收缴。

2、按量收费

按照垃圾排放的量来进行费用计算,如果单位不及时缴费,垃圾就无法得到处理,因此收缴率会比较高,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单位为了逃避垃圾处理费而非法弃置和掩埋焚烧的行为。

(三)有营业面积行业的收费方式

餐饮业、超市等服务业按照营业面积来进行收费。这部分行业种类较多,因此垃圾排放量也不同,能够依照排放量来收费的就按量收取;而如果不能按量收费的,就按照营业面积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上门收取费用的过程中,个体户拒缴或是拖延缴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征收难。对个体经营者、集贸市场摊位及各类摊点,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固定市场摊位由市场管理者代收;收缴率相对高些,收费成本降低些,但中间环节增多,收费周期较长,中间的资金管控相对会薄弱。

(四)按与垃圾排放量相关的参数收取

按收费对象的用电量或者是用水量与其产生的垃圾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根据用电量或者是用水量等量化的指标进行垃圾费用的收取便于收费管理。根据一定研究和参数计算得出,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垃圾产生量与水的消耗量存在着正比关系。广东中山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水消费系数法是依照不同的垃圾产生来源与水消耗量之间的关系,直接按照水的消耗量来计算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将垃圾处理费一起代收。这样的方式能够增加收取率,降低收取成本。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点,因为一些行业耗水量虽然小,但垃圾产生量大,而一些行业耗水量大,但是垃圾产生量小,因此,对不同行业需要实施不同的折算系数。福建省泉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在引进中山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定额和计量收取相结,即按垃圾产生源的不同分为居民、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特种用水等六类,其中居民以户为单位采用定额收取,特种用水以其产生的垃圾量收取,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则依托供水单位的一户一表水费收费平台采用水消费系数征收;经过几年实践运作,成效显著。

三、结论与建议

(一)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和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意识。提倡居民分类收集,在公众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实现废物回收、变废为宝,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垃圾排放量又能够有效处理垃圾的二次污染,让垃圾处理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垃圾的生产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促进市民资源节约、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来减少垃圾产生量,进而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二)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建议专门为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从法律上为收费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和完善收费标准。为了能够有效提升收取率,减少收费成本开支,突破行业发展限制,需要在法律条规上和制度上进行完善和修改,统一代征载体。然而我国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有高有低,还存在着一大部分低收入的群体,对低收入群体的居民政府可以实施减免政策。

(三)科学合理的收费措施

按照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量来进行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能够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计量收取的方式和垃圾的产生量直接关联,这样能够有效促进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达到减少垃圾排放的目的,是一种最为合理和公平的收费标准。

在还不具备按计量收费的条件时,通过水电等有效载体来收取是切实有效的;可以采取税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方式,或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代收代扣,从而提升收缴率,降低成本。

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具有诸多优点,不但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同时能够有效避免按计量收费时产生的漏报、不报以及收费时拒付的现象,既能够提升收费效率,还能降低收费成本。除此以外,这样的收费方法可调控性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对折算系数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水消费系数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不是进行的直接计量收费,难以直接对减少垃圾减少量进行计算,并且折算系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误差。

因此,各城市需要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出发,根据不同的缴费对象制定出细节化和差异化的标准,推进实际的征收工作。在有条件的城市或者是行业实施计量收费方式,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垃圾的排放量,促进环境质量根本上的提升,进而充分发挥出垃圾收费的积极作用。(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吴菁邓.成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现状与突破[J].环境卫生工程,2006.14(6)24-26.

[2]熊洪斌.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9.15:32-33.

[3]江源.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中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导报,2001:6:55-57.

[4]陈海滨,郭朋恒.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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