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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代理金中富案声名鹊起

2016-07-27梁平

中外书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刘洪期货交易平仓

梁平

1993年2月,市民赵小妹起诉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这是全省乃至全国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期货纠纷案,一时间全国轰动。梅园法律事务所刘洪主任受原告赵小妹委托,与河海大学教师曾小川一起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孔宪聪与委托代理人、南京某知名律师出庭应诉。

期货,当时对于国人来说,完全是个全新的概念。刘洪律师对期货交易流程也了解甚少,并无研究,代理这样的案件缺乏专业知识,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突击学习。

案子是从2月12日《新华日报》登出的一篇报道开始的。赵小妹等人找到刘洪,委托他代理状告金中富的案子。

刘洪大致了解了她的诉求,并从侧面了解到金中富的背景。他发现,金中富并非一家简单的公司,它的背后有高官的影子。

第一次接手轰动全国的案子,刘洪年轻气盛。他当时发现,不仅仅是赵小妹一个人起诉金中富,还有一大批人也着手以金中富涉嫌欺诈的罪名予以起诉。因此他认为,金中富不会是清白和无辜的。

刘洪很快准备好了起诉状,并递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核后立案,这是第一宗金中富被诉案。

法院确定开庭时间是1993年6月14日,刘洪开始与时间赛跑,找相关书籍研读,了解国外如墨西哥、纽约的期货交易规则。

当时的期货交易和股票不同,每天晚上大概是10时到次日凌晨3时开盘。于是,每天晚上他带个录音机,到交易市场咨询,了解这些知识,把它录下来。一个多月中,他每天都待到凌晨3时才回所睡觉。睡到早晨8时起来,白天再听录音、做笔记。晚上8时吃过饭又过去了,周而复始。

整整一个多月,他可以看明白交易流程了,国际交易惯例也了解甚多,而且根据所掌握的知识,他判定委托人是占理的。

刘洪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引起了被告的关注。他在司法界的横空出世,好似一匹黑马。有一天,他接到了被告方公司掌门人打来的电话,邀约他做一些“沟通”。

金中富的这个掌门人在南京也是大名鼎鼎,有钱有势,有呼风唤雨的能量。财富对他来讲,就是一堆数字。

为了弄清对方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刘洪按照约定,单刀赴会。在金中富公司,这个掌门人对他说:“刘洪主任,你很有名,我们公司想聘请你做常年法律顾问,你觉得如何?”

“当然可以。”刘洪说。

掌门人又说:“我们请你一年,顾问费5万元。干还是不干?”

5万元顾问费在当时绝对是一笔巨款,刘洪代理赵小妹官司,代理费才2500元。

刘洪镇定地提出一个条件,“做贵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有一条,必须等赵小妹这个案子审结之后。”

听到刘洪这么说,掌门人的脸色立即阴沉下来,“那不可能吧,要做我们的顾问,你就不要代理这个案子。”

“恕我直言,不能干。”

刘洪与掌门人虽然都是公众人物,但代表法律正义的他与眼前这个唯利是图的商人相比,看起来完全不是一个世界的人。

话不投机半句多。刘洪起身告辞。那个掌门人冲着他的背影甩出一句话:“刘主任,这个案子我相信你是打不赢的。”

刘洪停下脚步,转过身,对掌门人说:“那我们就试试看吧。”

1993年6月14日,赵小妹诉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赵小妹诉称:原告在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富)开户,并委托该公司经纪人王勇代为办理美盘咖啡期货交易有关手续。

1993年1月6日凌晨,金中富盘房工作人员通知原告经纪人王勇,声称原告仓内六口咖啡买单账上保证金不足。王勇未经原告同意便下了四口平仓单和两口新单(卖单)。1月6日下午,原告即要求金中富将王勇当日凌晨所下四口平仓单予以改正。该公司同意将其改为新单后,原告补交了保证金1.5万美元。

同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原告账上保证金全部亏损,被金中富砍仓出场。被告强行平仓的行为违反了美盘交易规则,且1月6日改单的做法不符合期货交易的国际惯例,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美元。

被告金中富则辩称:在1993年1月6日凌晨的交易中,被告盘房工作人员根据原告赵小妹账上实存保证金不足100%的情况,在收盘前提醒原告的经纪人王勇采取相应措施并无不当。

平仓四口是王勇独立操作的行为,不是被告强行平仓。王勇在委托人赵小妹授权范围内操作的风险后果,不应由期货交易公司承担。1月6日,被告将平仓单改为新单,是根据客户要求而采取的一种账务上暂时不结算的习惯做法,原告在以后的交易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赵小妹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刘洪阐述辩护意见,他认为,被告采取欺诈手段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和国际惯例是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之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答辩状和代理词中多次、多处提出代理权问题,认为原告正式签署了《客户授权委托书》,部分授权经纪人(王勇称全权代理),对于风险责任,客户愿意予以承担。并称:“这种国际期货交易中的买卖代理关系的风险后果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一致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引证,对照有关代理方面的论述,有悖于本案的客观事实。经纪人在l月6日的平仓是在收到盘房工作人员的命令下完成的行为。王勇在法庭陈述中称:“接到盘房小姐的平仓四口‘命令,为了维护客户利益,我只得平仓。若不平仓,盘房小姐就要以收盘价强行平仓,这样客户可能会损失更大。”因此王勇的平仓是在盘房工作人员“外力”作用下所实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假设是王勇个人意志所为,那么代理人也不能因客户授权而不顾客户利益违反“交易规则”滥用代理权。

无论是盘房工作人员, 还是经纪人“都是金中富的招聘雇员”(法庭调查时,孔宪聪董事长的陈述),被告的雇员只要违背交易规则,理所当然要由公司来承担责任。这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避开“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不顾本案的客观事实而大谈代理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美国商品期货合约规格中涨跌停板制度规定,被告所谓“l月6日已完成交易的平仓单改为新单”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是国际惯例和交易规则绝对不允许的,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禁止的行为。

本代理人认为,以上被告的行为只能说明一点,这就是交易肯定没有进入美国市场,被告在搞私下对冲, 到此事实真相大白。

被告的误导行为和雇员的业务水平低下也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另一原因。期货交易为什么要依据国际惯例?有两个原因,一是期货交易这种商品交易的高级形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人们对它还很陌生,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还未能制定出台,实际操作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被告所从事的是国际期货交易代理公司,而此案的纠纷又是发生在美盘,因此,必须依据国际惯例判定被告的过失行为。

而按照国际惯例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规定禁止误导行为。同时对期货交易公司的宣传材科都规定要写明获利和风险同时存在,可是被告的宣传品使人吃惊,以书证为凭,在“金中富欢迎您”之宣传材料中,大肆吹嘘如何获利、赚钱,没有一句提到风险的字样。此宣传材料广泛地散发,原告就是看了这样的宣传品,并接触了经纪人听了他们的获利宣传后才步入金中富下单的。

刘洪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表示,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大量的事实说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由被告单方行为所致,根据国际惯例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2月22日,原告赵小妹与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签订《顾客契约》,由赵小妹在金中富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美盘咖啡交易,账号为U8139,并交纳期货交易保证金2万美元。同日,赵小妹与金中富期货公司的经纪人王勇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由赵小妹授权王勇代办填写、递送交易单据,签收账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

1993年1月5日,赵小妹U8139账上结存保证金为24280美元,仓内有咖啡买单六口。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工作人员钱雯以赵小妹账上保证金不足等理由,电话通知赵小妹的经纪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既未计算账上保证金数额、也未征得赵小妹同意的情况下,于2时05分下了两口平仓单。之后,钱雯认为赵小妹账上实存保证金仍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再次电话通知王勇采取补救措施。王勇又于2时37分下了两口平仓单。2时39分,王勇又下了两口新单(卖单)。赵小妹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异议。

当天下午,赵小妹与金中富期货公司交涉,认为凌晨王勇下平仓单时,账上实存保证金虽低于100%,但高于必须保证金的50%,根据美盘交易规则可以维持过夜,由客户在1月6日晚开盘前二十分钟内补足差额。金中富期货公司及经纪人采取平仓措施违反了交易规则。为此要求被告将王勇凌晨所下的四口平仓单予以改正。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经理赵志明答复称,经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金中富期货公司的外资方)联系后,同意将赵小妹的四口平仓单改为新单,保留了已平仓的四口买单。赵小妹遂于当日16时14分,补交了保证金5820美元,22时42分又交了保证金9180美元,合计1.5万美元。

截至1月6日开盘前,赵小妹账上为“六口买单,六口卖单”。嗣后,赵小妹的账上以此十二口单进行运作并承担此十二口单的交易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原告赵小妹于1993年3月12日美盘最后交易日时,被金中富期货公司强行砍仓出场,其账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

另查明,根据金中富期货公司公布的美盘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账上实存保证金低于100%,高于50%时,符合过夜要求,但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客户可在第二日开盘前20分钟补足差额,否则公司可以开盘价代为平仓。

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通知经纪人王勇U8139账上保证金不足时,赵小妹仓内有六口买单,以每口2000美元单边计算保证金,100%必须保证金应为12000美元,赵小妹账上当时实存保证金为7442.50美元,超过必须保证金的50%,可以过夜。金中富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金中富公司辩称,为原告赵小妹平的四口买单已在国际市场交易。法院曾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对1月6日凌晨平仓四口买单进入国际交易市场成交及改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举证,被告未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和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赵小妹与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是一种合同关系。被告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期货交易的规则,必须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被告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在赵小妹账上保证金高于50%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经纪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未征得赵小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平仓。对此,金中富期货公司和王勇均有过错;王勇作为金中富期货公司的雇员,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金中富期货公司承担。

金中富期货公司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单据不能予以改正,却同意将赵小妹提出的四口平仓单予以保留,并收取赵小妹补交的1.5万美元保证金,让其继续进行交易。

实际上金中富期货公司将平仓单改为新单是一种在本公司账务上暂不结算的保留。对于金中富期货公司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赵小妹承担了不能证明存在的十二口交易单的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导致最后交易日被砍仓出场,其账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金中富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赵小妹1月6日凌晨账上实存保证金7442.50美元和补交的保证金1.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及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据此,该院于1993年12月25日判决如下:

被告金中富赔偿原告赵小妹经济损失23142.00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68元,由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承担。

几个月的日日夜夜,刘洪凭借其多年来坚持不辍学习法律积累的功底,从期货知识入门学起,再进入案情的具体分析研究,做好了充分准备。开庭时,他面对强有力的辩论对手,不时以严谨的推论、清晰的论点语惊四座,让人刮目相看。

刘洪在代理金中富案期间一直没有弄明白的“危险”,后来真相大白。原来,时任南京市副市长的钟裕辉便是金中富的后台之一。1997年8月5日,钟裕辉因陷入金中富这个泥潭,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1999年4月2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特聘刘洪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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