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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法建设的思考

2016-07-24郑功成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救助

文/ 郑功成



对社会法建设的思考

文/ 郑功成

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一、社会领域立法不健全

一是社会不少领域尚无法可依。目前对社会领域立法的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整体看,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经济和社会不可分,都应该受到重视,因为社会法建设关系到基本民生、基本民权,也关系到社会治理,更关系到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社会法是真正营造社会氛围的,是提供制度依据的。社会法的欠缺不利于社会建设、社会发展。比如,慈善法规定提取费用不得超过10%,这样慈善活动就有了明确的规则。在社会法领域必须要明确规则,明确赋权,明确责任。同经济领域一样,迫切需要法制来约束。

二是对社会法的宣传不够。并不是要求人人都懂法,但是人人都要有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明晰规则,对于公权力机关,要明晰“法律规定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则是“法有禁止不可为”,因此,需要加强对社会法的宣传。

三是社会法的法律质量不高。如社会保险法,必须加快修订的步伐,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化。

总的看,目前社会法领域的空白点较多、质量不高,没有细法,难以操作。

二、社会法的立法修法

一是亟待立三法。即社会组织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组织法是基本法,要为社会组织定性、定位、定质。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60多万个,慈善法实施后将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出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已经两年多了,要加快推动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社会福利法,应该是刚性的,是“硬法”,因为社会福利法涉及到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权益。

二是亟待修改的三部法。社会保险法。由于很多领域的改革实践已经走在法律前面,使得当时制定的法律中很多概念和制度事实已经不存在了,还有很多法律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如社会保险的征缴机制一直没有更新,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制还没有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的违法行为制裁效果不大,目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规定与改革相悖,如法律规定社保基金要求放在财政国库,而现在强调社保基金要进行投资营运,因此社会保险法亟需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也需要修改,对劳工的权益保障要加强。

三、社会领域立法要开门立法

社会领域立法特别需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如慈善法的立法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参与范围比较广,前所未有,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取得效果比较好。广开言路、广听民意、广集民智,将纷争解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助于提升法律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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