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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中个人诉讼制度之我见

2016-07-16尚昆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7期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

尚昆

摘 要 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关于各成员国的个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方面还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东盟各成员国针对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欠缺之处进行了部分完善,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有哪个东盟成员国申请运用过上述机制。而是在产生利益纠纷时,东盟各成员国往往选择外交磋商手段来解决贸易争端。

关键词 东盟自由贸易区 争端解决 个人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识码:A

1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制度概述

1.1现状分析

随着东盟各国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多,原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国际贸易中个人贸易的发展要求。个人贸易中不断涌现出贸易堡垒、国家垄断等行为,不正当企业交易等问题阻碍着东盟经济的发展,本文借鉴北美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对当下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个人贸易问题进行研究。

1.2问题来源

2004年东盟各成员国决定对1996年通过的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修改完善。从理论上来讲,在解决东盟各成员国协贸易争端方面,解决机制应为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层面,曾发生过与降税和消除税相关的贸易争端、东盟自由贸易区域协定下的成员国之间的非税纠纷等,东盟成员国喜欢通过外交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不管怎样,东盟各成员国选用的方式对贸易争端的解决产生了一定作用。

目前东盟自由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具体内容方面还不健全,如由于他人或他国违反贸易秩序使得个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理论上,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决定解决贸易争端具体做法的规定时给予涉事国家权利。因此,涉事国家政府在所发生的争端问题上有决定权,由于个人为了解决贸易争端问题需要依靠国家政府并等待政府来干预,这致使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不确定性。反之,如果目前的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并创造机会让个人不用通过政府可以直接进行申诉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那么贸易争端得到解决的确定性便会增大。

1.3问题理论基础——自由贸易区理论

自由贸易区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消除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在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区内的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留对非成员国的原有壁垒。自由贸易区的一个关键性基石就是“原场地原则”,据此能够防止非成员国的产品从低关税成员国出口到享有自由贸易区优惠的关税较高的国家。

根据发展目标、阶段和程度的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分为六种类型,从经济融合程度从低到高,依次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与完全经济一体化。而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最典型自由贸易区理论的体现。其理论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个人贸易问题。

1.4问题的历史来源

21世纪一个重要的发展是东南亚国家联盟这个区域合作组织的扩大。其发展源于其丰富的历史及环境。而复杂的环境导致各区域个人贸易的差异。政治状况,东南亚地区主义追求的不是政治经济的一体化,而是国家间的合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个人贸易问题就处于次要位置,国家贸易处于主导。对个人贸易的不重视,导致了个人贸易与国家经济格局的冲突。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的矛盾也是一大因素。

1.5问题的重要性

目前的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个人贸易争端问题方面还不足,仍主要依靠政府,这致使个人贸易争端的解决缺乏效率。因此,需要通过比较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汲取其中的优势经验,以期完善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为东盟的个人贸易问题谋出路。

2研究成果

2.1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制度简介

北美自由贸易区已经发展多年,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1992年8月12日三国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并于同年12月17日正式签署。通过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南北合作,美国一国主导性的机制。水平、垂直分工并存与经济互补性,减免关税的不同步性等多种手段来解决面对的个人贸易问题。其中最有借鉴价值的就是个人对贸易问题的间接控诉解决方法。

2.2欧盟合作模式的借鉴价值

区域组织成员国经济水平越接近,就越能减少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整成本”,消除市场障碍和实行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均匀,越能产生经济共同体的需要。产业内贸易理论认为,贸易不一定是比较优势的结果,也有可能是规模经济或收益递增的结果,这些理论为欧洲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欧盟凭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各成员国对同盟内部市场的依赖性较强等优点,从区域调解机构方面解决个人贸易问题。如设立结构基金重点扶持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的各行业、各领域建立专属机构来调剂个人贸易问题,这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2.3研究成果

通过研究分析相关文献,可以总结出如下研究成果:

2.3.1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第19条规定

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第19条规定关于反对贸易保护的措施;个人采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的表现为,个人能够控诉违反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解决贸易争端时,个人能够帮国家承担部分解决贸易争端的商讨成本。除此之外,个人在指控其他国家时还拥有直接反驳权。上述权利使个人能够在涉事案件的处理中帮到自己的国家。

2.3.2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个人无权直接控诉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即当个人由于其他成员国违反贸易协定而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个人只能间接地通过国家来解决个人贸易争端,个人无权直接指控及反驳其他国家,这便致使在解决个人贸易争端过程当中,个人无法代表自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他国直接进行辩驳。同时,当个人为维权而找到己国政府时,政府也不会竭力为个人争取权益,毕竟政府不是直接受益者或直接受害者。

2.4政府在解决个人贸易争端中的职责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由于个人有直接控诉权,政府不得拒绝来自个人对他国的控诉,这样贸易争端得到解决的确定性便大大增大了。与这一规定恰恰相反,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允许个人进行直接控诉。他们必须先通过向他们的国家申诉,然后政府在商量怎么解决。因此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不具有确定性。

2.4.1个人直接控诉可减轻对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冲击

如果处理对其他国家控诉的案子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但是北美第19条规定就很好地规避了这一问题,因为贸易争端控诉者为个人而非国家。相反,东盟自由贸易区个成员国不得不面临处理贸易争端时控诉国和被控诉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冲击。原因便是,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只有东盟成员国才能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而个人则无权运用此机制。因此,东盟各成员国为了维护好国际外交关系,便热衷于其他手段如外交磋商等来解决贸易争端

2.4.2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可提高办事效率

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对国家,对个人以及对贸易争端案件的顺利处理都有很多好处。但要避免因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个人贸易争端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如:贸易争端案例的增加,处理案件时所需手续费的增加,在解决贸易争端时政府商讨权利减小,以及致使贸易争端的解决缺乏确定性。

3总结及建议

尽管东盟各成员国已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但未有成员国运用此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这些手段也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为了确保个人贸易争端得到良好的解决,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决定允许个人拥有直接提出控诉的权利。对此,Schneider先生评价到,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或者直接提出控诉是解决个人贸易争端相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具有很高的实效性及多种好处,如: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可以让个人之政府尤其是权益受侵的一方更加积极地处理贸易争端;以及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或允许个人直接进行控诉,有利于帮助国家避免外交关系受到冲击。此外,允许个人参与案件商讨,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比以前更加有效。并不是说,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个人贸易争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不足之处如:政府在处理贸易争端时权利减弱问题,解决争端时应有怎样的强度,以及在处理贸易争端时所需的手续费增加等等。

此外,东盟应该通过关于反对贸易保护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给个人创造机会,让个人可以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个人贸易争端问题。北美规定为日后完善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但各东盟成员国要考虑到因允许个人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个人贸易争端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即在上文已提及的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允许个人运用此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而产生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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