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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个税政策影响浅析

2016-06-11石永芬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石永芬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社会养老压力逐渐增加,在缓解社会养老危机方面,企业年金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通过介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个税政策变动的影响,并通过思考未来个税改革方向,对我们企业年金发展中税收政策的影响进行初步理论探讨。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进入21世纪,人口老龄化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无法避免的趋势,由此引发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养老压力剧增等问题更是让各国不得不探索解决之道。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正逐渐发展起来,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覆盖面仍然相当局限,总体看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知道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因此企业年金是一种国家鼓励、企业自主、政府监管、基金筹集、市场运作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的全积累方式,对退休职工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补充养老金。一般的企业年金计划,至少分为两个一级账户,即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又称公共账户);而個人账户下又细分为单位缴费子账户与个人缴费子账户。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缴费,除主要分配给职工(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子账户)外,余下部分则计入企业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最终,职工领取时,其领取的资金只能是其个人账户下的资产。而企业账户,则主要用于存放临时性、激励性的资金,最终须按年金方案的规定分配至个人账户之中。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其他条件后,即可从个人账户积累的资产中领取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年金在年金缴费、年金基金投资、年金领取等三个环节均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因此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发展。接下来我们分环节介绍企业年金的个人纳税处理,首先在缴费环节,在2014年之前,我国执行的企业年金个税政策为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该政策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2014年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面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个税政策变动可看出,新政策通过两个方面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一是个人缴纳年金准予按工资的4%扣除,而旧政策是不能扣除;二是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旧政策是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铺盖面仍然局限的阶段,取消在缴费环节的个税征收降低了参与企业员工的税负,有利于提高年金参保企业及员工的积极性。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动之前企业年金领取是TEE模式,领取的年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新政策下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年金政策纳税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如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目前企业年金实行的EET政策也是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择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政策出台后,多数机构认为,这一优惠政策或将成为企业年金规模爆发的助燃器,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必将迅速膨胀。不过从目前数据看,并未有明显的效果出现,截止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建立企业年金74797个,积累基金为8862.86亿元,相比2013年底,新增单位及基金8697个,累积基金增长2827亿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3%,46%,其中2014年间新增单位增长幅度为10.8%,相比07至13年的平均13%的增幅,并未实现突破。对比国际上同样施行EET政策国家的征税细节,可以发现一些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可以更能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做法。如美国在缴费阶段,员工的缴费部分不计入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只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工资税,另外员工还可以将其工资的一部分纳入企业年金计划之中,从而纳入的金额也可以从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延税的目的。当然考虑到政府的税收损失和高低收入员工的税收公平问题,设置有最大可允许税前列支的缴费额度。而英国在领取阶段,企业年金按月汇入领取者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纳税,但是税务部门允许将领取年金的一定比例转为免税的一次性支付,只要数额不超过其最后工资收入的3/80乘以服务年限(最高为40年),因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时间越短,所享有的一次性支付的免税额就越小。

除年金中个税处理细节不同之外,英美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也与我国有较大差异,他们的共同点是都采取了较宽泛的税基,并且先后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采用综合后扣减法,税基较宽,保证公平。英国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即一部分所得项目先分类别进行征收,然后全部所得汇总后再综合征收,这样既可以加强源头扣缴,又可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大多数实行延税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所得税制,这就为采取EET型年金创造了税收环境。而我国目前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采用分类扣除发,税基过窄。虽然只在企业年金支付时征税,但从零开始征收,没有免征线,使得退休领取时税收负担加重。因此实行EET延税型的企业年金模式虽然相比之前模式有进步,但如要大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做到能对社保养老有力的补充地位,在个税政策方面依然有很大的操作提升空间。

综上所述,想要通过EET模式真正推动我过企业年金的大发展,应该从源头改革我国的个税税制模式,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在当前分项所得税制暂不改革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措施来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一是提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程度,目前我过个人缴费4%以内,企业缴费5%以内,合计才9%,与美国的个人15%,企业6%,合计21%差距较远,提升空间较大。另外还可以按照年龄层来调整税优力度,如年龄较大员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以达到鼓励年龄较大员工加速累积养老金的目的。二是降低退休领取时的征税力度,投资收益部分和缴费本金分开处理,对投资收益部分免征;或者考虑领取企业年金与个人所得税一样设起征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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