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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

2016-06-04段珂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4期
关键词:非遗传承制度建设保护

段珂

【摘 要】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必须引起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要把它当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对象。总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势在必行,因此,此篇文章就针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作出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非遗传承;保护;制度建设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面临的困境

非遗传承人指的是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以承担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项目传承保护责任为目的的,把管并继承某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所以,必须要积极开展非遗传承的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使之具有权威性强、认可度高和影响力大等特点。但是,由于我国对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对较晚,且缺乏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和非遗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在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一)生存发展环境较为恶劣

目前我国对非遗传承的最主要的方式是自发推广,通过依靠传承人个人的力量来完成在市场中对非遗的推广、宣扬。因为我国在非遗上的传承大都是精神和文化层面,加之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且我国居民只注重于在经济上的发展而忽视了对精神和文化的开展,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因此可以得出纯市场体系的传承不利于对非遗的保护。

(二)非遗传承人的断层现象是各种非遗面临的主要问题

非遗传承人的缺乏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是原因之一。在目前这个时代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音乐、传统戏剧和曲艺类目的非遗逐渐被现代化的流行音乐所取代,被青年人所遗忘,甚至有些老年传承人也因为非遗没有物质和经济上的价值而没有学生可教;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使得传统医药类的非遗渐渐被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西方医学所取缔。

二、目前我国在非遗传承人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非遗保护方面已经基本形成了地方和国家两层面相结合的保护体制,对于国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有关立法主要成立于2008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遗法》;而对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体制主要是各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以上文件的内容包括了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可、扶植和义务等。

(一)认定机制的缺陷性

1.对传承人数量的不明确。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保护非遗传承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的重点所在。传承人数目越多则对非遗传承宣传和推广的力度也就越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的数量越多也就越有利于非遗的保护。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能否可以续续相传,关乎到某个“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只有通过认定更多的非遗传承人,才可以利用其整体的力量来延续非遗的生命。因此。对不同的非遗项目都要进行对传承人的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使非遗可以更长久的生存。

2.“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不科学。在我国非遗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要必须具备在一定的地区或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拥有并继承某项非遗,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方面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开展有关非遗的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是一个传承人所应尽的义务而不是认定传承人的条件;对一项从事非遗研究、收集和整理的人员来说,若从中掌握了非遗并可以对其加以传承,国家也应该将其列入传承人的行列,并给予支持。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体制的有效方法

(一)制定健全的传承人认定制度

按照非遗属性的不同将传承人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进行探讨,对文化部45号令进行研究,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文化部45号令并没有确切的指出对非遗传承人的数量要求,且在《非遗法》中也不予理睬。只有约束了对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才可以最大化的获取国家的支持并将其大量的进行宣扬和传承,最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大肆的弘扬并发展下去。

其次,认定程序的不合理。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非遗传承人的主要方式是申请,但也可以是被推荐。由于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在民间,且对有关制度缺乏了解,因此自愿申请的方式不符合其生活的实际。而且,对非遗保护意识的缺乏也使得部分民众和组织不愿意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目前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申报的方式主要是表格申报和学院评审,此种方式对非遗没有朴素的深入了解,也没有全面的了解到非遗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所以,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可以更好更多的把真正的非遗传承人列入到各级政府的认定体系中来,予以最大支持,使其得到保护。

(二)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的力度和范围

一方面,要求政府和国家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力度。在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予以其相应的支持,而且要指明相关的义务。具体的支持指的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应该独自列出一项专项资金,目的是给予传承人的支持;在税收等财政收入的范围内要给予非遗传承人一定的发展空间;对相对较薄弱的传承人要加大对其的扶植力度。比如农民,由于其自身在根本上就缺乏一定的社会保障,为了其生活的考虑,要给予其相应的帮助并且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传承活动当中。另一方面,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范围。对传承人的工作予以肯定是开展传承工作的前提,而且要结合我国的发展的实际情况,要选择的对传承人给予支持,适当开阔一下传承的范围,从而为有关传承工作的开展提供便捷有利的条件。

(三)健全对非遗传承人的保障体制和激励措施

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应该对相对凌弱的传承人员在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其家庭因素等原因,为其提供可靠地保障,帮助其解决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保证其时间精力充沛,以便于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其中。此外,在一些有关非遗的法律法规中,也要对传承人在精神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进行相应的规定,一方面,以便于可以使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开发或研究不同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可以确保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佟玉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J]. 文化学刊,2011,No.2701:128-133.

[2]孙正国.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 求索,2009,No.20610:52-54.

[3]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No.201: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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