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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研究

2016-05-30胡洋奕

胡洋奕

摘 要:

刑事错案的相继发生使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受到了挑战。错案发现的偶然性远远大于必然性,通过申诉、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况少之又少。反观起源于美国的“无辜者计划”,它致力于主动发现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并代理无辜者进行诉讼,摆脱了被动接受司法机关纠错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救济途径为错案救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版“无辜者计划”已开始发展并逐步接手一些错案。由于处于萌芽阶段,中国版“无辜者计划”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在刑事司法鉴定和错案复查方面。因此需要借鉴域外错案救济经验,从而完善这一错案救济机制。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救济;再审;无辜者计划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2806

一、刑事错案在中国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什么是刑事错案?在对刑事错案概念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家学说,有实体错案说,即只要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就成立错案;程序错案说,即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案件才能成立错案;主客观统一说;多重标准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被承认为刑事错案;语境标准说,即对刑事错案的界定遵循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1]。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适用相应刑事程序规则展开调查和证明事实真相的过程。当公安司法机关的结论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一致时是正确的,否则就产生了刑事错案。

在美国,刑事错案是指无辜者被定罪即错判的案件,有罪者被错误开释即错放的案件并不属于错案的范畴。特别是1992年无辜者运动发起以来,美国司法界一直不遗余力地予以纠正的错案都是指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冤案。纵观我国多年来对错案的纠正,也是主要针对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因此,本文刑事错案主要指的是那些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蒙受不白之冤的案件,即实际无辜的案件。

(二)我国刑事错案救济现状

从耳熟能详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再次引起人们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再到时下热议的念斌案、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江西乐平黄志强四人特大冤案,中国法治史上的冤错案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一案”经过申诉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鉴于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形式审理该案。2014年12月15日再审判决宣判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案在1996年严打刑事政策下,从案发到判决执行仅仅61天,直到2005年赵志红的落网供述自己是此案的真凶,才真正地为呼格吉勒图洗冤带来了希望。由于案件时间过长、重要的实物证据未得到保存、无辜者已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当年相关侦查人员的升迁使案件重新调查受影响等因素,2005年后法院虽然开始复查此案,但到决定启动再审,期间经过了九年。与呼案如出一辙的是聂树斌案,同样是“真凶出现”,到2014年12月,法院才决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而何时进入再审程序却也未可知。

二、单一的错案救济途径

(一)错案纠正的偶然

纵观这些冤情已得昭雪或正在伸冤的案件,无辜者得以恢复清白的契机不外乎“真凶出现”

或“亡者归来”。这两种情形即新证据的出现,证明了原判决存在错误。但大多数无辜者并没有这样的好运,“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寄希望于偶然事件来洗刷冤屈,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重新调查以获取有利证据、提出案件疑点来说服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这正是我国刑事错案难于救济的现状,也是急需法律人扭转的现实。

(二)再审启动的艰难

当前我国刑事错案的救济途径,即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从2013年6月5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规定、意见都明确了对于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再审。从规定来看,似乎为无辜者自我救济指明了方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发挥它实际的功效。

1.申诉启动再审的困境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刑诉解释第375条详细规定了申诉启动再审的几种情形,其中只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启动再审,但在实践中申诉启动再审却困难重重。

(1)新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什么是新证据,刑诉解释第376条对此做了规定。但即使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影响定罪量刑,仍需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和证据能力大小进行考量,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2]。

《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我国几十起冤错案件中,被告者之所以被定罪,有一部分原因是侦查检察人员忽视明显的证据疑点,加上被告人自身无不在场的证人证言佐证,想要依靠被告人一方重新获取新证据以洗刷冤屈十分困难。因为多数错案发生年代久远,当时被忽视的物证未得到保存。即使当年的证据得以保存,当事人及律师要求重新鉴定往往遭到拒绝。新证据的获得阻碍重重。

(2)证据未达定罪标准

刑诉法第195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的判决”。那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再审条件几乎是一纸空文。既然法院已经做出了有罪判决,也就昭示着案件的证据是确实充分、没有矛盾的,以该理由提起申诉,等于要求法院否定自己的判决,法院如何会接受。

(3)审判人员违法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属于司法人员自身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该类行为具有对向性,难以让第三方知晓,要求当事人收集该方面的证据很难实现。

2.法检主动纠错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该条的第三款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也使用了“发现确有错误”一词。可以看出,法律似乎假设了这样一种状态:即法检人员可以通过自身良好的素质和能力在完全公正的基础上对再审理由做出判断[3]。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一条流水线,公检法三机关前后接力,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任务。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本应独立地对检警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独立地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但在依据证据做出判决的审判程序中,由于缺少对某些相关专业知识的鉴定和判断能力,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能力,法官往往依靠阅读前一阶段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了解案情,有一种天然地相信和依靠的倾向。这使得审判成为了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作业”中的一个环节,很难期待法院能自己发现判决的错误。本应是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者,实际上却成为了“第三追诉者”[4],本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程序,却成为了变相的刑事追诉活动。

在中国谈“司法独立”色变,尽管法律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际上却是制约不足、配合有余。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中政法委起政治领导作用,而政法委中的书记、副书记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却只是委员。这导致公安与法检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属于上下级关系[5]。尽管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但现实中政法委牵头,三机关联合办案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导致了我国的诉讼模式仍是以侦查为中心。法院和检察院失去其独立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再审等于是在对抗政法委,谈何容易。

三、域外错案救济途径

(一)美国“无辜者计划”

1.历史发展及现状

美国的“无辜者计划”(Innocence Project)起源于1983年创立的“百夫长事工”(Centurion Ministries),CM致力于美国本土和加拿大的刑事错案,通过DNA和其他法医学测试来帮助无辜者,对于没有证据可供科学检测的错判案件,也提供非DNA检测来调查案件。“无辜者计划”最先创建于1992年叶西瓦大学本杰明·N·卡都佐法学院(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 at Yeshiva University),是由专职律师和卡都佐法律诊所的学生提供直接代理或帮助,致力于通过DNA检验来平反冤狱,并促进司法体制的实质性改革以防止冤狱的一个项目[1]397。在之后的二十几年中,不仅美国本土,全世界范围内都纷纷设立起了拯救无辜者的机构。到目前为止,美国各州都至少设有一个无辜者运动机构。

2.案件受理范围

在“无辜者计划”创立之初,机构只受理能够进行DNA检测的案件。尽管准入条件被限定在狭窄的范围内,但是也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将案件筛选出来。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DNA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使其成为了证明犯人无罪的最强有力的证据。纵观无辜者计划实施以来解决的无数起案件中,通过DNA检测成功为无辜者洗冤的案例也是最多的。

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无辜者计划机构开始运用非DNA检测手段来帮助无辜者。事实上,在无辜者案件中只有5%~10%的案件能够通过DNA检测帮助无辜者。有些案件,仅仅靠DNA检测是不足以证明犯人无罪的,这时候就需要其他非DNA证据来相互印证;有些案件由于年代久远,生物性证据通常已遗失或被毁,不可能进行DNA检测,但在搜查生物证据的同时,可能会发现一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罪犯”的清白。

但是在缺乏DNA等生物性证据的无罪申请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即案发时犯人身处犯罪现场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威斯康辛州立大学法学院无辜者运动就明确规定:“由于在特定种类的案件中证明犯罪人无辜十分困难,本机构通常不为以下案件提供帮助:①被告人承认杀害(或故意伤害)某人,但又主张正当防卫的案件;②被告人承认与某人有性关系,但又主张该人同意进行性关系的案件;③被告人被判定为从犯(或者是参与犯罪的一员),想要证明自己在犯罪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的案件。”

3.救济程序

无辜者运动机构主要通过法院分派、社会机构和法律服务者们的推荐以及媒体调查等复合渠道来获得无罪申请,而不是在押犯人主动联系机构要求援助。因为主动要求援助的案件中很多并非是无罪的,他们只是希望重新调查自己的案子。但是无辜者运动机构一般都会从在押犯人处收到大量的申请,为了挑选出满足受理标准又有翻案可能的的案件,多数机构采取“开放式纳入”的方式。

首先,由机构工作人员对无罪申请进行预先筛选评估,决定拒绝受理或是等待进一步筛选;其次,向申请人发放筛选问卷,虽然不同的问卷内容差异很大,但是不外乎都会要求申请者详述自己无罪的原因,甚至可能要求列出能证明自己无辜的证据。收到问卷后,机构会安排工作人员审查问卷,排除部分无罪申请;最后,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某案件产生了兴趣,会发出授权书,要求申请者签字授予无辜者运动对该案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利。但该授权书并不等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无辜者运动机构保留随时终止调查该案的权利[1]407-412。

4.立法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DNA法案,1998年司法部阐明了《定罪后的DNA》实验,详细介绍了被定罪后申请DNA检测的操作程序[6]。2004年通过的《无辜者保护法案》(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该法案给予了被判有罪的人通过DNA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并将申请DNA检测的阶段延伸到定罪后阶段,如果DNA检测产生的新的物证可以引发一个合理的概率来证明某个人没有犯罪,则法案允许该被定罪的个人使用DNA测试。

(二)中国台湾“冤狱平反协会”

1.历史发展

台湾的“冤狱平反协会”正式成立于2012年,由台大法律学院王兆鹏教授与几名职业律师发起成立,旨在为无辜者平反冤狱,通过个案的成功救援分析误判因素,以改善司法制度,制定防止误判的相关法律,帮助无辜者重返社会,并追究失职公务员之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冤狱平反协会”已成功办理了七起冤错案件。

2.案件受理范围

“冤狱平反协会”受理的冤错案件前提必须是法院已判决有罪的案件,包括科学证据错误的案件(如DNA、法医鉴定错误)和严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案件(如刑讯、检警隐匿证据、指认程序违法等)。

3.救济程序

案件的救济顺序受刑罚急缓轻重的影响,救济顺序为:死刑待执行、在监执行、已执行完毕、尚未执行。可能得到救济的伸冤者填写“伸冤表格”,由该会律师团组成“冤错案救援审议小组”对申请进行审议,决定受理的,成立个案救援小组进行救助。

四、中国大陆版“无辜者计划”

(一)概述

1.发展

中国大陆到目前为止,已发展了4个民间洗冤项目,分别是李金星等数名律师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学者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律师杨金柱发起的“冤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青松和学者吴宏耀共同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虽然名称不同,但这些组织的宗旨都是为了从层出不穷的冤案中选出最为重大的案件,免费为这些无辜者提供法律援助[7]。

2.案件筛选

“蒙冤者援助计划”中,机构成员详细拟定了《蒙冤者援助计划实施说明(试行)》。其中规定在该计划的第一阶段(2014年—2016年),仅受理5起案件,且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以暴力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不同于美国“无辜者计划”的是,蒙冤者援助计划并不主要依靠DNA检测来为无辜者洗冤,而是主要依据现有的案卷进行分析。伸冤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已经有生效的裁判文书;(2)当事人被判无期徒刑以上;(3)现有材料能够证明无罪或有罪证据明显不足。不予受理以下案件:仅主张程序错误的;当事人承认实施了侵害行为,但主张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得到被害人承诺等情节存在的;对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有异议的;仅对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如主张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等;当事人承认案件事实存在,仅对定性有争议的。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与美国威斯康辛州立大学法学院的无辜者运动的相关规定相类似,但与中国台湾不同的是,并不受理法律程序错误的案件。

(二)产生原因

1.冤案的不可避免性

案件的认定依靠的是证据,通过证据可以推断出过去到底发生了什么。然而这一个倒推的过程会受到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性的影响和司法人员认知能力的影响。对物证来说,客观环境的变化、犯罪分子的故意为之、收集证据方法错误,都可能导致证据的失实;对人证来说,时间会消磨记忆,证人记忆出现误差或混淆的概率是很高的。同时,由于司法人员认知能力的有限,不可能对未亲历的过去的事实完全还原。任何一个小小的误差都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冤案发生后,就需要给予无辜者充分的救济权利、拓宽救济渠道,民间洗冤项目应运而生。

2.民众信访不信法

刑事错案多为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社会对该类案件的关注度也较高。错案的发生使公众开始质疑法律正义何在;同时,法院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对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决定再审迟迟不给予回复,这使得刑事案件的申诉人丧失了对法院的信任。既然法院没有办法给民众以公正,那么就重复上访。

民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是法院司法公信力丧失的表现,为了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民间洗冤组织的成立就具有其存在必要性。通过专家进行论证、律师负责代理,向司法机关递交意见,一方面为法院筛选掉一部分不符合再审要求的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另一方面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后呼吁尽快启动再审,还无辜者以清白,维护法院公正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运行机制

以“蒙冤者援助计划”为例。申请,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由蒙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或授权原辩护律师申请;初审,由初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小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辩研究会负责。初步审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蒙冤者援助计划初审登记表》并报告执行人,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执行人将案件交给顾问团进行复审;受理,根据复审结果来决定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条件的,由执行人安排律师代理申诉,自行申诉的,提供申诉程序方面的指导。

(四)存在的问题

1.刑事错案复查机构不独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新修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该规定实施16年以来的首次修改。该规定的修改便利了当事人申诉,规定了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审查刑事申诉的期限。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流程为: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进行进一步筛选,符合复查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尽管该规定的修改对健全冤假错案救济机制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申诉的审查内设于检察机关,仍然会受到公权力的制约。案件复审本就是对僵化的官僚体制的挑战,若为官方机构恐怕也会流于形式,难以为冤案发声。

2.当事人无司法鉴定启动权

我国的司法鉴定包括依职权司法鉴定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刑事案件的鉴定则属于依职权司法鉴定,是为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提供证据调查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侦查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鉴定机构是内设于侦查部门的机构,形成了自侦自鉴的局面,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并且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利掌握在公安司法机关的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只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指派或聘请隶属于本部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启动方面的职权主义色彩就导致了司法鉴定问题上的暗箱操作,即使有DNA可供检测的案件,却存在着申请鉴定难的问题[8]。

五、借鉴及完善

(一)建立独立的刑事审查委员会

英国在一系列刑事错案的推动下,建立了独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资金从内政部获取并对议会负责, 但是议会并不干预委员会的工作。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规定: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广泛的手段和措施来开展调查。委员会可以寻找和调查目击者, 委托新的专家制作鉴定报告;可以不受限制地从各种渠道获得由任何公共机构拥有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可以向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调取新的证据;可以在需要执行一些职权外的事务时在有关调查部门中委托一名外部的调查官员(往往来自警方)来组织领导案件调查[9]。

我国的各个洗冤项目,就承担着英国刑事审查委员会的类似职责。如“冤弱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作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予以运行,但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该中心在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有一个专门帐户,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业务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于中国的洗冤工程都处在起步的阶段,要想建立完全独立的机构,需要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各洗冤项目联合组建,并争取得到司法部甚至中央政法委的支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当前我国的刑事错案纠错体制是由当事人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纠错,才能启动再审,未再审前,辩护人想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都很困难,是一种典型的被动纠错应对机制。而独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若能被赋予采取广泛手段和措施开展调查的权利,变被动纠错为主动纠错,则能大大提高错案纠正的机会。且在主动调查后,一旦有疑为冤案,则不得有任何诉讼程序上的阻碍妨碍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但是就中国的司法体制来说,独立的刑事审查委员会由于不受任何司法行政部门干涉,必定会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产生影响,司法部、政法委是否愿意赋予独立的刑事审查委员会如此大的主动调查权是问题所在。并且,目前的各洗冤工程并无官方拨款,亦不收受理费用,资金来源于捐助,性质等同于慈善机构。独立调查产生的高额费用如何才能获得拨款并且不受其制约,也是刑事审查委员会建成后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建立刑事案件的非官方鉴定机构

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鉴定机构内设于侦查部门,隶属于公权力部门。鉴定存在不中立、当事人申请鉴定难的问题。若能建立一个非官方且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在案件初期同时进入现场,提供第三方鉴定意见,除了可为辩方保留物证外,还可与控方的鉴定意见进行比对,进一步检视控方分析结果是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发生。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案件是否需要专家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即当事人双方平等地拥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同时,“法庭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而非官方的鉴定机构的设立也就意味着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加上我国法院固有的鉴定启动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需要鉴定的事项,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以启动鉴定程序。形成在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的同时,以法官启动为补充的模式。这既可以防止鉴定人丧失中立性、客观性,防止鉴定意见仅仅服务于当事人双方的需求,又可以对法官鉴定启动权予以制约[8]386-390。

但该鉴定机构的建立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机构的建立需要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置,需要付出较多的社会资源。鉴定人员在定位上应该是中立的,既不属于控方也不属于辩方,需要防止鉴定人员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关系,否则就成了空有非官方鉴定机构中立的外表,实则仍是受到公权力控制的机构。

中国“无辜者计划”刚刚起步,作为体制外的救济途径,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应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与体制内的再审程序双管齐下,在错案救济方面发挥双重救济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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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宪权.美国:四步构建刑事错案防控与问责[N].法制日报,2013-04-13(10).

[7]刘长.中国版“洗冤工程”启动[N].新华月报,2014-06-23(7).

[8]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80-383.

[9]董坤.英国刑事错案防治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123.

The Analysis of Relief System for the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The Innocent Project in China

HU Yangyi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Abstract: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have occurred so that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legal authority is in challenge. The misjudged cases was discovered accidentally, through appealling to start the retrial procedure to correct the wrongful is hard. In contrast, the Innocent Project in America, it aims to find the innocents and represent them to engage a lawsuit, gets rid of the model of passive acceptting the judicial correction. I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as a new way to relief misjudged cases. In recent years, Innocent Project in China has begun to develop and gradually take over some misjudged cases. Because in the beginning, the Innocent Project in China still has many imperfections, such as the criminal judicial appraisal and case review. Therefore, we need to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o perfect the relief system for misjudged cases.

Key words: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relief system;retrial;the Innocent Project

编辑:鲁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