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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研究

2016-05-30王迎春

科技与企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应对方法

王迎春

【摘要】国家为了鼓励支持供热企业的发展对其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扶持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收,为供热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然而在企业的实际发展中在税收上存在着许多问题,那么在目前我国供热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有哪些,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些作者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应对方法

引文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和城市建设的追求也越来越高。集中供热已成为我国现代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对提高我国的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的生活追求和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特别是北方雾霾问题严重。国家对集中供热企业采取了重点扶持的政策,为其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免缴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但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着供热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供热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

1、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自2011年到2015年12月31号,国家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是由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纳税税率高低不同,加上供热企业的销售热价一般都是根据政府的定价而来的,政府出于民生的考虑一般定价都是偏低的,所以就出现了供热企业一方面在享受着国家的免增值税的优惠但另一方面又承受着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的现实压力。所以企业在面临到底是该放弃还是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了,主要是据其企业增值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多少来确定。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有些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并不直接为居民供热,在国家级相关政策规定里,关于不直接为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企业等才能享受国家免征的优惠政策,从事热力产品生产却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不在国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单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向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同地方政府对待这一问题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地区政府的税务机关要求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地区政府的税务机关不要求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管网建设费即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的费用,也称入网费。在收取入网费的问题上,也有很多的问题。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入网费是应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期收取?这些问题都关乎到企业的经济收入与发展。

4、供热企业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

供热企业一般都建在比较远离城区的地方,而且厂区与生活区一般都建在一起,企业一般都会向家属区无偿供暖。这里就涉及到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二、解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建议

1、如何享受增值税

首先需要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根据从居民手中实际取得的供热费用收入在企业供暖总收入所占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同时确定向居民供热产生的进项税额,由于供热企业一般都无法分清煤炭是用于供暖还是用于发电,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将不同热值的煤炭换算成标煤,这样就能计算出一单位的热量需要消耗多少煤炭,然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搜集到的向居民提供的热量值,这样就可以计算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向居民供热上消耗了多少煤炭,进而算出企业的花费的进项税额。当销售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就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反之,当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时就不用享受国家的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如何享受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在国家级政策中对供热企业能否享受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税,所以各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对此一方面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上措辞模糊的地方要尽可能的明确法律;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应该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享受免缴的优惠政策。

3、如何处理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还是营业税,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让企业不知所措。早在国税函【2003】105号的文件中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就做了这样的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入网费应该缴纳营业税。然而在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又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项政策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所以总的来说国家政策在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不明确的。据此个人觉得居民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用与供热期间供应量有直接关系的应该计算在缴增值税的范围内,记征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与供热期间供应量没有直接关系的应征缴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对于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用是一次性确认是分期确认这个问题,国家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此供热企业应该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

4、如何处理资产或外购暖气作为企业职员福利的涉税问题

对于供热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暖气作为企业员工福利,这一项是税务部门必查的一项。供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员工供暖被视为是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这部分的销售额应按增值税缴纳。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因其为企业员工提供的暖气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这部分的税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供热企业将自产或外购暖气勇用于员工福利或奖励,应等同于销售处理。

总结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存在着许多不足和不合理的地方,税收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其涉及到的经济领域中存在很多变动的因素,所以在处理税收问题的时候有些问题在法律上非常的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要跟上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步伐,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企业在享受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的时候也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状况而定,这样企业才能有效的利用好各方面的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地方政府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同时也要灵活处理,要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和全局的影响,把握好宏观,做好细节。

参考文献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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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东.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行为所涉相关税收问题——从一实践案例谈起[J].晟典律师评论,2012(0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J].安徽税务,2000(02)

[5]张英英.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建议[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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