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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016-05-30

派出所工作 2016年12期
关键词:赌资赌债蔡某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件:8月至11月期间,蔡某同他人赌博输掉1.5万元。事后,蔡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蔡某便与妻弟孙某商议,准备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同年11月,蔡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孙某带人赶来。孙某等人赶到后,蔡某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蔡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

我们派出所的民警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该案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虽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其是在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其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应以抢劫罪追究责任。

派出所民警 小王

民警讨论

山东省威海市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我认为蔡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能否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关键。

首先,本案中,蔡某等人仅以怀疑对方“使诈”为借口,或者说自己心里也没底对方到底是否使诈,对对方是不是诈赌内心确信度较低,主观上比较随意,其实质就是一个借口,那么就应当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本案中,蔡某赌博输掉1.5万元却强行抢走2.2万元,也就是在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同时又抢劫了他人的钱财。况且,赌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赌资不予保护。无论赌资是否应该属于国家所有。针对蔡某而言,其涉嫌抢劫所得的2.2万元都应认定为他人财物,因此应当认定蔡某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立法理念上来说,该意见表述的应该是对所赢赌资不予法律保护的一种表述;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各地法院按照抢劫罪判例较多,如果不以抢劫罪判处刑罚则有可能导致以此为借口的案件频发;从本案来讲,蔡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且其抢回的财物已明显超出所输赌资范围,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李放华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蔡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上看,蔡某及其妻弟孙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仅是主观上怀疑惠某、徐某在赌局中设计骗局,尽管蔡某先期考虑的也是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但在实际实施中,蔡某等人所抢劫的数额远超自己所输的1.5万元赌资,达2.2万元。该意见明确规定,抢劫赌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从客观上讲,蔡某在抢劫的信念支配下,实施了与妻弟孙某商议、引诱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特殊环境也构成一定的压力)、责问、强行抢钱等一系列行为,既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三、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主客观要件分析,蔡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责任。

专家解答

(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法制室张同建代为解答)

小王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首先,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再次,《意见》第7条虽然对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抢劫”行为,作出了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但其实却隐含了两个当然的前提条件:

一是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司法解释之所以对此种“抢劫”行为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认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为人主观上产生模糊认识,就是因为在赌博活动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产生模糊认识。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的财物却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正如上文所述,因为在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普通的抢劫不同,所以一般不认定抢劫罪。但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人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财物的性质产生模糊认识,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任何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据《意见》第7条之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蔡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是在输钱后,感到不服气,于是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另外,经审理查明,蔡某赌博共输给两名被害人1.5万元,但其共抢了两名被害人2.2万元财物,其抢回的财物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虽然蔡某抢回赌资的行为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对其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张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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