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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公益:类型、生成逻辑及其发展

2016-05-30罗德王儒靓

现代管理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信息技术

罗德 王儒靓

摘要:“互联网+”时代,微公益现象层出不穷,按照组织化程度以及发起中心的多少,可以将微公益划分为三种类型:个体行动式、集体行动式、社会运动式。在中国大陆的特殊环境下,政治结构、公益组织、人性与社会舆论、信息技术等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微公益的形成与“喧嚣”,这是一种非良性发展的表现,应当改善这些因素让微公益回归正轨。

关键词:微公益;政治环境;公益组织;信息技术

一、 问题提出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商业领域的金规则。在社会公益领域,互联网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追溯到2011年,《凤凰周刊》记者部主任邓飞借助新媒体工具发起了为贫困地区学童提供“免费午餐”的公益行动,中国社科院于建嵘等发起的“微博打拐——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都被称为影响中国社会的值得铭记的公共事件。除了这些社会精英个体之外,普通大众也纷纷运用新媒体工具发起各类公益行动,在“微公益”官方微博平台上、微信上,各种众筹公益活动如火如荼,譬如病毒式扩散的“冰桶挑战”风靡了整个世界。这一切行动呈现出一种表征,即以新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交流互动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无组织的组织手段,使得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不再受到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地从事公益活动,人们把具有这种特征的公益称之为“微公益”。“微公益”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个体化”,也许它有组织(Organize)的,但却是无组织(Organization)的。这与公益组织机构的“组织化公益”形成了最为鲜明的对比。那么,微公益到底有哪些类型?它为什么这么火爆?其生成逻辑是什么?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未来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引人兴奋的问题,却还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好地回答。

二、 微公益的三种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微公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当前,人们习惯从直观的角度进行区分,如按运用网络平台的方式划分,则分为线上和线下微公益;按提供的公益产品划分,则分为倡导类和服务类微公益。这些分类方式,虽然不够科学,但确实有助于人们直观地理解这种现象。如果从学术严谨的角度,基本的考虑需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这种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二是行动的覆盖面,表现为单中心或者多中心。这两个方面可以将行动的主要特征揭示出来,因此本文也按照微公益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发起中心的多少两个维度划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组织化是在动词(Organize)的意义上使用,而非指具体的组织(Organization)。结合现实情况,可以将微公益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非组织化、单中心的个体行动式微公益;组织化程度低、单中心的集体行动式微公益;组织化程度高、多中心的社会运动式微公益。相较于前述直观的划分方法,按照这种方式将微公益划分为三种类型更有助于我们阐述微公益的特点及其由来。

个体行动式微公益是指由个体发起,并由个体所完成的非组织化、单中心的公益行动。无论何种身份、地位、财富、职业、年龄、民族等,个体行动式微公益的发起主体均可做公益。他们所做的公益可大可小,需要的资源可多可少。他们所从事的微公益没有组织化,没有“振臂一呼、应者云集”,而是“各自为战”,呈现“单中心”,人们出于自愿,随时随地、随机而为。社会上默默无闻的“好人好事”、“举手之劳”,在网络上转发正能量文字,都属于此类。与个体行动式微公益相比,集体行动式和社会运动式微公益则复杂得多,我们首先要从探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概念出发,才能够进一步厘清这两种微公益的内涵和外延。

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由很多个体参加,行动的发起者是普通民众……组织化程度很低,寻求或者反对的目标一般是与具体的物质利益或较低范围的抽象利益有关……持续时间比较短……行动方式表现为从有节制的行动到逾越界限的行动间的连续谱,一般规模比较小”。通常,集体行动强调的是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而引发的行为,它寻求或反对的目标往往与具体的物质利益或较低范围的抽象利益相关。它要求“改变”,但这种改变一般称不上“变革”。

相应的,集体行动式微公益是指由个体发起,并且有其他个体加入其中,组织化程度低、单中心的公益行动。相比个体行动式微公益,集体行动式微公益更强调行动目标,发起行动的个体以某议题为核心,被动员者以该议题为行动“指南”。因此,它容易在短期内形成强大的感染力或影响力,单个个体的力量虽然有限、微薄,似“一盘散沙”,但多个个体共同对某一特定刺激做出反应和行动时,虽没有强制性的行动规则,个体之间也不必然有很多的沟通和交流,一切都是出于自愿,但这种组织化程度低的联合或集合,效率却相对较高。

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一个由相互关联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所组成的集合体,通过采取大众抗议活动,而旨在推进或抵制社会变迁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努力”。“一场社会运动不是一个事件,也不是彼此孤立的众多事件的集合,而是许多人参与的、有着明确诉求的、持续的集体行动。这些为数众多的参与者,尽管缺乏统一指挥,却能抱着共同的信念,采取持续的集体行动,这背后一定潜伏着一系列广泛、深刻、持久的根源”。他们有意识且有计划地改变或重建社会秩序,用意在于促进或抗拒社会变迁。

相应的,社会运动式微公益是指由多个个体发起,有公众广泛参与其中,组织化程度高、多中心的具有长远目标的公益行动,它总是伴随着独特的信念、理想、能够鼓励运动参与者的精神,还能够帮助他们在运动遭到原有社会秩序的抵抗时,仍保持高昂的斗志和忠诚。社会运动式微公益与集体行动式微公益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多中心化”,中心多了就显得没有中心了,所以也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例如在民族文化复兴运动中,有人着重理论研究,有人通过办学传播传统文化,有人通过艺术品进行宣传和倡议等等,这些活动互相之间有内在的关联,但是在现实中各行动者彼此之间不一定有多的交往,他们共同交织、聚合成社会运动式微公益。

三、 微公益的生成逻辑

1. 政治环境。政府限制民间公益的组织化,迫使人们以个体化的方式开展公益。首先,政府针对民间组织采取双重管理体制,规定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对民间组织做公益还设立了较高的门槛,民间成立公益组织发展空间仍然受到挤压。其次,政府还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二级机构,如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市、县(区)设立分会,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国性社会团体。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等。此外,政府严格限定民间组织开展业务的范围,目前成功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分布在科技与研究、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服务领域。而涉及维权、国际及涉外领域的民间组织数量极少,对于这类组织,政府一般不给予合法登记注册,即便给予合法注册,也实施严格的监控和管制。

当然,政府也鼓励某些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行为,这为个体化的微公益提供了政治空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即以法律的方式鼓励人们参与公益,参与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国家鼓励个人参与公益事业。总的来说,政府对扶贫、济困、社会服务类领域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各地政府也主动设立各类节日,如“扶贫日”、“慈善日”等,鼓励社会慈善行为。

而在更为根本的层面,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不足,为公益行动提供了潜在的巨大需求。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时政府顾及不到一些需求,有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很低效,还有时政府不公正地进行公共物品配置。总之,政府的诸多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第三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以解决社会问题的广度与深度。例如,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留守儿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等,社会需求的大量存在,为微公益这支第三部门力量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免费午餐”、“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网络上发布的各类救助信息等微公益之红红火火,正是针对大量政府未解决的社会问题给予的回应。

2. 公益组织。公益组织顾及不到,为微公益的发展创造了空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为公益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空间,尽管公益组织的发展相当迅速,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提到,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但社会组织增加值为仅为638.6亿元,仅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1%,这样的体量根本难以满足庞大的社会需求,公益组织难以覆盖的各类需求很多,这为微公益的产生和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公益组织表现不佳,人们被迫走向微公益。公益组织本来一直是公众参与公益的主要途径,公益组织有其独特性,除了专业性,还具有持续性,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它们占据了大量社会公益资源,人们甚至会认为只有成立组织或通过公益组织才能做公益。然而,近年来一些公益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挫伤了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感,减少了公众对公益组织的支持。当大量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但参与公益的热情经由组织化公益的路径难以疏泄时,公众只能另辟蹊径。如“郭美美事件”“百色助学网”的公益丑闻,将公益组织的丑行暴露在公众眼前,社会开始针对公益机构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受政府控制严重、公信力差等问题展开问责。在这种背景下,一些社会公益资源开始转而流向微公益,人们更愿意信任自己做公益,或者更愿意信任那些对社会议题能及时响应的、透明的、主动接受监督、注重公信力建设的微公益行动。

3. 人性与舆论。人性中向善的一面,为人们的微公益行动提供了内在的永恒动力,而良好的舆论环境可以把这种价值观普及开来。首先,人性中为善的潜能,是任何公益包括微公益得以出现的最核心的价值观基石。“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

其次,价值观的准备还必须通过理念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这种环境的构建方式包括宣传引导、学校教育、家庭社区影响、职场教化等方式,这种 “利他”价值观和慈善公益理念的舆论环境,为微公益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社会共识,是一种良性的软性社会基础设施,它们不仅强化自我行善意识,亦容易使人们团结起来。

4. 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广泛普及,改变了信息获取与传播的方式,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做公益的方式。它的出现及其发展程度、普及程度对微公益个体的影响不可忽视,甚至可以说是变革性的。这种交互式的信息技术使具有相同理念的人汇聚在一起,建立起一个圈子,而在这个圈子中,靠着相同的理念或者价值共识就能引导人们往一个方向上共同行动。共享的认识使得本来互不协调的群体开始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共同工作。由于拥有更好的通信手段和更灵活的社会结构,网络化的组织具备了更好的韧性,它为人们提供了无组织的组织手段,提升公共意识或群体协调,使陌生人之间不必通过成立实体组织就能集结起来共同行动。它们并没有创造集体行动--它们只是消除了对于集体行动的障碍。然而,过去的那些障碍如此重大和普遍,一旦它们被消除,整个世界就变得不一样了。

四、 微公益良性发展的条件

首先,释放政治空间,激发社会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实际上从2005年前后开始,各级各地政府就不断地释放出关于“社会”的信号,如“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小康社会”、“社区发展”、“社会组织”等等,表明中国的发展已进入了另一个新阶段,而这一次的主题应当是“社会”,即国家将包容于自身内的社会释放出来,并且理当按照“社会”的本意即“自组织”来加以重组,一如三十年前释放出经济并按照“市场”的原则来重组一样。最重要的是,政府要逐步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注册和运作的门槛,开放更多的领域,降低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创建各种扶持和培育社会力量的有效机制。

其次,微公益主体享受权利和担负责任。马克思说“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诚然,被泯灭和禁锢个体独特价值,受压制的人性,被剥夺的权利,在这样一个民智开化的时代,必然而且应该还给广大公众。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在法律框架下的确认和在实际操作层面的落实,越来越成为考验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性指标。但与此同时,片面强调权利的正当性,罔顾历史文化的传承、罔顾后世子孙的可持续发展,“个体独大,权利神圣”成了新时期的“上帝”,而往往走向极端,导致社会普遍极端的世俗化、功利化、现世化、私欲化、庸俗化、资本商业化、非生态化、非历史化、非道德化的严重弊病,严重地影响了人类自身的发展。如此看来,我们一方面要强调个体的选择权,个体的独立性。同时往往不可抛弃的是个体的责任感,个体对于他人、家庭、社会、历史文化、后世子孙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意识必须在社会上确立起来。

再次,加强组织化公益高度自律和问责。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认为,公益组织的“善治”有八个特征:本质上是参与;具有公信力;积极回应;公平和包容;透明;有效用和效率;法治;方向上达成共识。要达成这些目标,涉及到行业自律和外部问责,以及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的问题。这就要求公益组织要由更加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来担任理事并使得他们在内部决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促进组织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同时,推进行业自律宣言、确立行业行事标准,建设行业共识和文化。并且接受来自政府、企业、公众、媒体等主体的广泛问责,确立常态的参与机制。

最后,培育积极的社会舆论。媒体的作用和社会责任在今天尤其重要,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化阵地。人们的价值观受到媒体的影响非常大,它承担着两项重要的任务:一是揭露并且批判丑恶,当前,我国很多媒体不但不能做到揭露丑恶,甚至于宣扬坏的东西,鼓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鼓吹市场的万能和美好,看不到社会的不公正和人们的道德沦丧;二是宣扬美好的价值,媒体人也需要良知,并且把这种良知传播开去,形成社会的舆论氛围。而不能只是为了吸引人们好奇的眼球,用“怪力乱神”博取眼球效应,用“声色犬马”挑起人们的欲望。而是要发挥自己的特长,真正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参考文献:

[1] 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5,(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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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5,(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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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康晓光.中国归来——当代中国大陆文化民族主义运动研究[M].新加坡:世界科技出版社,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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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项目号:HBTFKL201516);2015年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第二)项目“京津冀冀区域经济制度生态化研究”(项目号:15ZR066)。

作者简介:罗德(1988-),男,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管理、政社关系;王儒靓(1965-),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

收稿日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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