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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密一疏

2016-05-30刘为张宇

大东方 2016年9期
关键词:作案物证手套

刘为 张宇

摘 要:案犯作案时,出于某种因素,在现场既能够显现到手套痕,又可以发现新鲜指印。

关键词:戴手套作案;现场勘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于现场勘查的任务,本人已经牢记于心,但归根到底,还是要发现,提取,没有这两点支持,后面的一切都是空谈。但对于现阶段的案件现场,发现和提取工作也是难上加难。最近这些年,通过媒体及影视作品等其他手段,犯罪嫌疑人有意识的自主戴手套作案已比较普遍,这就对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不过一些嫌疑人无意识的在作案过程中脱下手套作案也占一定比例,这就说明即使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也有可能留下新鲜指纹痕迹。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要提高对戴手套作案现场的勘查质量,并能对戴手套现场可能会留有指纹做出正确分析。

一、戴手套作案现场

(1)对于发现有手段印痕的现场,应当观察手套印的形状和种类,从宏观层面上为侦查提供方向。

(2)应注意寻找勘验微量物证。这些微量物证不是凭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志能转移的,人与物、物与物接触,必然引起物质的转移,留下或带走某物质。如手套上的粉尘、油污、纤维等。微量物证应对提供犯罪线索,縮小侦查范围,证实犯罪以及打击犯罪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提取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会遗留一些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及脱落细胞等。近些年,对于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现场的脱落细胞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注意发现提取戴手套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手套触摸的物品或可能触摸的物品,嫌疑人在现场吃过的食品,吸过的烟蒂,喝过的饮料瓶等物品检验“DNA”。

案例1:2015年6月2日,在我区香山南路168号院1栋8单元602号发生一起利用爬楼钻窗手段入室盗窃案,在窗内侧桌面上发现擦蹭的可疑手套印痕,对可疑手套印痕提取脱落细胞,比对认定犯罪嫌疑人。

二、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中途无意识脱掉手套作案。

有些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途中因其他原因摘掉手套,使作案现场不但留有手套印,而且留有指纹。经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因素。

(1)事情的发展是随时变化的,不会被犯罪嫌疑人单方面的意愿所左右。例如:犯罪嫌疑人戴手套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突然被被害人发现,在互相打斗过程中,手套可能在打斗中掉落,犯罪嫌疑人就不可避免的要在现场留下指纹。

(2)犯罪嫌疑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而发生的特定行为案件。比如在强奸现场,起初嫌疑人事先戴手套作案,但出于生理或心理的满足,而下意识的在中途摘掉手套,从而在现场留下指纹。

(3)犯罪嫌疑人在翻动过程中,出于贪念,想要更加仔细的翻找财物,可能感觉手套束缚性太大,不利于盗窃行为,下意识的会摘掉手套,从而在犯罪现场留下指纹。

案例2:2012年4月7日,我区京源幼儿园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由一层钻窗入室,在出入道窗户及门框上均可见明显手套印痕,由于多间教室均被盗,且室内翻动很大,在办公室翻动过程中,因为翻动小件物品不方便,将手套摘掉,在办公桌内一个铁盒上留下了较清晰的指纹,通过指纹系统查询比對,认定并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

(4)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手套上必然会沾附上大量微量物质,如:灰尘、油脂等。为离开现场后不被其他业主或小区安保怀疑,一般都会不自主脱掉手套清理痕迹,这也为现场留下指纹创造了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但嫌疑人由于条件所限,手套十指某个指套或某几个指套有破损,从而在案发现场留下指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忽略了手套上原有破损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手套被破损,从而在现场留下指纹。

案例3:2014年9月28号,我区永乐东区31栋6单元10号发生一起攀爬脚手架钻窗入室盗窃案,现场门窗、翻动的柜门上发现大量的手套痕迹。后在被翻动的塑料盒盖上发现四枚连指手套痕迹,分析为右手食、中、环、小指套痕迹,在塑料盒下方发现一枚指纹,分析为右手拇指,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询,认定犯罪嫌疑人。

总之,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日新月异,科技越来越发达,而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增进自己的作案手法,增强反侦查意识,给侦查破案带来更多的困难。俗话说“纸永远抱不住火”,任凭他再高明再耍小聪明,最终也是百密一疏,难逃恢恢法网。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及时、认真、细致、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查,依据现场客观情况对现场进行分析,准确的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遗留。为侦查破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简介:

刘为(1985.7.22—),男,北京市人,民族:汉族,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侦支队技术中队。

张宇(1980.8.13—),男,北京市人,民族:汉族,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大学专科,研究方向: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侦支队技术中队。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物证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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