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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改革背景下论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新路径初探

2016-05-30杨雁于建辉

大东方 2016年9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供电企业

杨雁 于建辉

摘 要:本文立足于供电企业,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供电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供电企业可以积极面对这一税改政策,按照供电企业自身实际状况为依据,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政策的真实目的。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供电企业;税务筹划

1前言

“营改增”给供电企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对于供电企业法人或股东来说,伴随着这个不确定性而来的,或许是惊喜,或许是失望,或许是忧虑。因为“营改增”后,供电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纳税申报、合同签订、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与区分、成本结构等都会随之变动。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种种不确定会让供电企业感受到改革带来的阵痛,比如税负增加,供电企业管理压力加大,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只有事前税务筹划,积极应对,才能顺利渡过“营改增”阵痛期。

2营改增对供电企业的正负面影响

2.1正面影响

重复纳税的严重现象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因此被减轻。在现行百分之十三低档税率、百分之十七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低档税率,分别为百分之六与百分之十一,这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以现行百分之十七增值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费,与现行营业税综合税负相比十分低,供电实际的税负仅约为百分之四。得到所有国家广泛使用的税种之一就是增值税,并且越来越规范的对增值税进行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在我国的全面实行,意味着我国代扣代缴税费的会计核算正逐步向国际化与规范化发展。

2.2负面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不能抵扣其他用品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购置材料,为能使成本降到最低,供电一般都会把材料采购的对象设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多数会选择小规模经营或个体经营的供应商为其提供工程所需的沙石料之类的材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这样的经营商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这些小规模经营的材料供应商必须向供电提供发票,这就加重了供电的税负。这种条件下,供应商就会让供电选择增值税发票的附带与否,若要附带,供电的税费就会增加,其结果必然是增加了供电的税负。

3营改增下的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供电企业要顺利渡过“营改增”的阵痛期,首先要认识到“营改增”的总体政策效应是有利于供电企业创新发展的。实践证明,“营改增”为供电企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对接。从已改革的地区和行业来看,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业,最终获得的利益大于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低的传统服务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供电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积极引导下锐意进取,加快改革步伐,就一定能够抓住机遇,赢得未来。相反,如果供电企业经营思维仍停留在拼成本、拼消耗,靠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过日子,供电企业的经营很可能将难以持续。

对供电企业而言,吃透政策也是顺利渡过阵痛期的关键。无论是已经纳入“营改增”的供电企业,还是与“营改增”供电企业有合作的供電企业,管理层和所有员工都应该深入、系统、全面地学习“营改增”政策,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尤其要加强政策的跟踪研究,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流程,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生产组织方式、合同管理等诸方面作出相应的转变,才能最终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供电企业治理制度和机制,从而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比如,某些税负上升的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外包或另外组建下游供电企业等方式改进供电企业的组织架构,不仅可以拉长抵扣链条,增加抵扣额度,还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增强供电企业发展后劲。

只有吃透政策,才能用足政策,进而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在用好政策方面,相关供电企业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混业经营供电企业可按行业进行合理拆分,延伸上下游抵扣链条,增加供电企业进项抵扣。二是供电企业要分清各个税种的税率,各项业务分开申报,能抵扣的抵扣,能减免的减免,尽可能为供电企业节省每一笔税款。三是接受和提供试点行业服务的供电企业,要明确服务的标的在“营改增”后的范围,并注意供电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清晰明确约定双方在“营改增”后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要做好跨期业务税务筹划风险和规避工作,认真分析纳税风险点,依据政策规定提出最佳纳税方案。五是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目前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规定,对于原享受营业税免征的项目,改征增值税后仍给予免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因此,试点供电企业要知晓这些规定,用足国家给予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栗艳玲.营改增新政下有形动产直租业务财税处理探析.《商業会计》.2015年5期

[2]凌世寿.“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15年10期

(作者单位: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

2.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阳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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