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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差异分析

2016-05-28秦静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协调差异

秦静

摘要:我国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理念就是将新准则与税法趋同,本文通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的内容进行分析,得出两者之间的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 协调 差异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不光提高了国家的GDP水平和税收,缓解了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还为社会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一直以来国家都十分重视小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基本缓解了小企业的会计在纳税申报时遇到的阻碍,保证整个纳税过程十分顺利。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一)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协调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原来小企业会计的计量,将旧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普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取消。通过对应用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得出市场行情对企业所持有资产并没有任何影响,小企业继续使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在资本成本会计处理方面实现与税法的协调。

其次,在我国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提取准备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做资产减值的准备,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参照了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与之统一。一旦企业账目中应收款项中出现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并不进入提坏账的准备,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时通常会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够在折旧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优势作用,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因技术方面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样会加速折旧的速度,我们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来进行解决。根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使用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科学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在新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有关于资产折旧的方法以及固定资产在最低折旧年限已经趋同。比如,在新准则中规定小企业所在的房屋已经使用23年,那么小企业的资产摊销日期就定为可供使用时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时间为止。一旦有相关的合同规定了小企业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限进行处理。小企业不但不能够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无形资产的分摊期不能低于10年。新准则和税法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面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的投资情况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办法上与税法完全一致,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时应当算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要权益法就必须对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并将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差异,通过纳税进行调整。

(二)费用与计量的确认

在新准则中有关于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处理的问题,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业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维修问题,那么维修的费用必须以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象为基础,并计入企业的资产成本以及当期企业的损失收益当中。除修理费用之外,企业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与税法中的规定也趋于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体现在确定收益的费用不同,以及企业在生产中损失时间的不同,进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以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十分相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改造时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与税法进行协调,甚至趋同。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消除了企业所得税时间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小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整合时,使用统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与税法所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费用的确认以及计量方法与税法趋同。

即使新准则和税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完成了协调,但是二者总归是两种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表现为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以及用于补偿的相关费用时,或者在领取政府补助的过程中,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其收益,但是税法的要求有所不同,当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助时,必须要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收入当中。

(二)永久性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在应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对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企业在进行短期投资的过程中,要计算期末计价的成本与市价相比,二者之间的价格谁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价时,就需要为短期投资跌价开始准备。但在税法中规定,没有经过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缴税之前将其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日常收人中的“不确认收入”以及“冲减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收入,可以不缴纳税款。但是税法对于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利息的支出、员工工资的支出以及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等支出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将这些支出扣除,但是税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并不相同,税法只允许扣除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支出以及费用,并且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可以在企业纳税前将其扣除。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准则与税法进行协调不但减少了小企业会计在报税过程中步骤的简化,还有利于小企业财务调整成本的降低。新准则与税法的相协调能够帮助小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的实力,以及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针对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问题,小企业的会计要及时掌握,适应新准则中对于纳税的调整,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按照新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参考文献:

[1]林映聪.浅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与协调[J].对外经贸,2013,03:156-158

[2]何远祯.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基础上的税收筹划策略[J].现代商业,2015,29: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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