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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 人生最後一步錯在哪

2016-05-14張旭中

台商 2016年5期
关键词:集團台灣

張旭中

「台灣船王」、「社會秀才」、「世界貨櫃船王」、「海陸空運輸王國總司令」,擁有上述美譽的台灣航運業鉅子、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辭世,享壽90歲,傳奇的一生謝幕,留給台灣人民無限的懷念。

對比目前的兩房遺產爭奪劇情發展,張榮發的四大遺願似乎皆要落空。生前叱吒商場令人景仰,死後子孫反目令人唏噓,真可謂聰明一世、糊塗一時,功虧一簣、未竟其功,到底張榮發的人生最後一步錯在何處?

張榮發祖籍澎湖,1927年出生在蘇澳,早年長居基隆,白手起家,從基層船員做起,1968年自行創業成立長榮海運,1989年成立台灣第一家民營國際航空公司長榮航空,2016年告別人生舞台,留下約新台幣500億元的遺產(據2015年美國《富比世》(Forbes)雜誌估計,張榮發資產約14.5億美元;另據台灣媒體報導,長榮集團資產超過新台幣4,000億元)。

2016年2月18日,張榮發二房獨子張國煒徑行宣佈升任長榮集團總裁兼長榮航空公司董事長,管理全集團海內外各公司一切事務。公告同時附上張榮發親筆手寫遺囑的影本,載明過世後所有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公告發出後,大房長子張國華透過長榮集團發表聲明,稱對張國煒「個人徑自片面宣佈升任」、「將私密遺囑內容公諸於世」的舉動感到「遺憾」。 距離張榮發過逝尚未滿月,張榮發遺產(長榮集團經營權)爭奪戲碼正式上場,過程高潮迭起,精彩程度更甚電視八點檔連續劇劇情,目前仍在繼續上演中,台灣人民屏息以待。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在看熱鬧之餘,筆者試著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場遺產(經營權)紛爭門道,期望給大陸台商一些啟示,避免重蹈覆辙,成為下一場遺產爭奪戲碼的主角(或配角):

一、張榮發的遺產繼承人

按台灣媒體報導,張榮發有兩位妻子,大房張林金枝(1930~2013年),兩人經相親結婚生有一女三子:長女張淑華(夫鄭深池,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二房李玉美,兩人於2014年7月正式登記結婚,生有獨子張國煒。則依台灣地區民法規定,張榮發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李玉美、張淑華、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張國煒等六人。

二、張榮發的遺產範圍

按台灣地區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張榮發在2016年1月20日過逝時,「名下」的財產成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之,因此在其過逝當日非其「名下」的財產,原則上並非張榮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標的範圍。所以即使張榮發立下遺囑將其全部遺產歸由張國煒一人繼承,但張榮發過世當日登記在其5個小孩名下的長榮集團轄下公司的股份並不屬於遺產,此為大房子女在張國煒公佈遺囑內容的隔天,以股份多數的優勢聯手將張國煒陸續排除在長榮集團轄下公司董事名單的重要原因。

三、張榮發的遺囑內容

台灣媒體報導張榮發的遺囑內容全文如下:

立遺囑人張榮發, 1927年10月6日出生,因年事已高,茲為事先妥善安排後事,特立遺囑,內容如下:

(一)財務遺贈安排:

1.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

2.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

(二)公司業務接班,我本人希望:

現階段仍由本人決策經營方針及督導管理;

柯麗卿次席副總裁、謝志堅次席副總裁及林榮華副總裁,要多多指導四子張國煒;

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為: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柯麗卿仍續任次席副總裁,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謝志堅仍續任次席副總裁,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林榮華仍續任副總裁,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所有副總裁們要一起共同協助,讓四子張國煒能順利接任集團總裁,也多多指導孫輩們的經營管理能力,公司業務要正常運作,所有員工不因本人辭世而有所懈怠,所有團隊要齊心協力,更加努力地為長榮集團的永續經營打拚。

(三)本人所成立的「張榮發基金會」,各關係企業每年若有盈餘,本人希望仍須繼續捐款給張榮發基金會,繼續支持及關注基金會的所有事務,持續行善佈施,回饋社會。

(四)後事及葬禮之安排:

本人之意願為不發訃文,以登報方式敬告諸親友。於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辦告別式,一切儉樸莊嚴無須舖張;遺體以火葬方式處理,骨灰安放在三峽白雞農場懷恩塔。

(五)遺囑執行人:

本人指定柯麗卿副總裁、劉孟芬總裁特助、吳界源總裁特助及法務戴錦銓執行長四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

(六)願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立遺囑人:張榮發

見證人:

1.柯麗卿

2.劉孟芬

3.吳界源

4.戴錦銓

日期:2014年12月16日

四、張榮發的遺產分配

(一) 若李玉美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張榮發遺產有以下二種分配方式:

1.張榮發的遺囑被法院判決無效

張榮發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即每人可分配遺產的六分之一;

2.張榮發的遺囑被全部繼承人或法院認定有效的情形下,若遺囑內容抵觸台灣地區民法第1223至1225條特留分(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按法定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為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的遺產分額。其實質是通過對特定的法定繼承人規定一定的應繼承分額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如果沒有給特留分權利人保留法定的分額,則其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 的規定,則超過法律保留的遺囑處分遺產的內容無效;而按張榮發過逝時的台灣地區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此李玉美(配偶)及張淑華、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等四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應繼分二分之一應被保障,即以上五人各得繼承張榮發遺產的十二分之一(應繼分六分之一的一半),其餘的遺產十二分之七由張國煒單獨繼承。

(二)若李玉美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張榮發遺產有以下二種分配方式:

1.張榮發的遺囑被法院判決無效

先根據張榮發與李玉美婚後(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20日婚姻期間為限)各自增加擁有的財產分別計算,就張榮發多出的財產部分,先分一半給李玉美,剩下的部分加上張榮發結婚前名下的財產即為張榮發的遺產,由張榮發的六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即每人可分配該遺產的六分之一。

2.張榮發的遺囑被全部繼承人或法院承認有效,先根據張榮發與李玉美婚後(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20日婚姻期間為限)各自增加擁有的財產分別計算,就張榮發多出的財產部分,先分一半給李玉美,剩下的部分加上張榮發結婚前名下的財產即為張榮發的遺產,即李玉美、張淑華、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等五人各得繼承張榮發該遺產的十二分之一(應繼分六分之一的一半),其餘的遺產十二分之七由張國煒單獨繼承。

五、張榮發的遺產稅

依台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扣掉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之後所剩遺產金額,以遺產稅率10%課稅,由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主動申報。

六、張榮發的遺願難了

由張榮發的遺囑內容歸納其遺願如下:

1.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

2.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

3.子女和睦相處;

4.行善佈施,回饋社會。

對比目前的兩房遺產爭奪劇情發展,張榮發的四大遺願似乎皆要落空。生前叱吒商場令人景仰,死後子孫反目令人唏噓,真可謂聰明一世、糊塗一時,功虧一簣、未竟其功,到底張榮發的人生最後一步錯在何處?筆者試著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 「遺囑」不等同「遺詔」

張榮發生前猶如皇帝般控制長榮集團轄下公司,以唯我獨尊大家長的獨裁心態帶領集團及後代子孫,這從台灣媒體報導張榮發長子張國華、女婿鄭深池及四子張國煒皆曾不順從其意志而離開長榮集團的新聞可以得到佐證。或許因為這樣的原因,讓張榮發以為其「遺囑」就如古代皇帝的「遺詔」一般,無人敢不聽令行事;但期望與現實卻正好相反,後代子孫在其死後立即以行動違抗其遺願。因此大陸台商應該得到啟示,若要一生事業傳承下去,光憑一份遺囑是不夠的,專業人士(會計師及律師)的協助是必須的。

(二) 控制股份即掌握經營權

張榮發遺產二房爭奪大戲,對於稍懂法律的人來說,張國煒目前滿盤皆輸的窘境是必然的。因為在張榮發過逝前,大房的四位子女名下已擁有長榮集團轄下公司的大部份股權(例如:長榮集團最重要的控股公司長榮國際,大房三兄弟各掌握18%、合計54%,控股過半),該股份不屬於張榮發的遺產,因此在張國煒尚未將張榮發遺產過戶至其名下前,只要三兄弟聯手即可輕易掌握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的董事會,進一步裁撤長榮集團管理總部,並陸續解除張國煒長榮航空董事長等職位。縱使張榮發的內定集團接班人張國煒多年後打贏遺囑官司,大房仍掌握股份過半數的優勢,並控制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的董事會及經營權;或許事後在二房和解情形下,大房掌海運、二房掌空運,張國煒還有機會重回長榮航空董事長位置,但不管如何,張榮發由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的遺願,是不可能達成了。因此大陸台商在規劃企業接班時,應該特別注意集團轄下公司股份登記在何人名下是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因為控制股份即掌握經營權。

(三) 企業接班規劃

張榮發的長榮集團總裁接班人計畫,在集團公司股權掌握在大房子女手上的情形下,最終就注定會失敗;加上一份看似不公平的遺囑,令大房子女不留情面全面攻擊,讓張榮發欽定的集團總裁接班人張國煒,不僅當不成集團總裁還失去原來長榮航空公司的舞台,以現在的結果評價張榮發的長榮集團接班計畫,絕對可以列入錯誤案例教材。

一般類似長榮集團家族的情形,正確的做法是成立信託公司以取代家族成員的個人持股,由信託公司的董事會(由家族成員和其選擇的律師、會計師等顧問共同組成董事會成員)依照信託條款控制和管理集團轄下公司的資產,以確保家族成員依照其貢獻程度分享利益。因此張榮發在世時,若按照上述方式將「長榮國際」持有長榮海運及長榮航空兩家公司的股份加上各房子女及孫子女的持股,全部委託給新成立的信託公司持有,並依照張榮發的信託意旨分配信託利益,則張榮發的遺囑四大遺願皆能畢其功於一役圓滿達成。

(四) 設立基金會

台灣地區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即依照台灣地區法律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組織,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得以享受稅捐減免之優惠;而基金會租稅優惠包括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娛樂稅、印花稅、營業稅、關稅等7大類, 因此台灣地區大部分的家族集團企業,皆會設立基金會合法避稅。長榮集團轄下亦成立「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兩個非營利組織,並透過該基金會持有集團公司股份的方式達到避稅及公益的目的。惟提醒讀者注意的是,上述二基金會持有的股份並非張榮發的遺產,因此張榮發無權以遺囑方式處分之,且按台灣媒體報導與公司登記資料,張國煒在長榮航空的董事身分,是由「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指派,長榮航空董事之間再選出張國煒為董事長,張國煒遭到該基金會撤換董事代表後,董事長職務當然就解除。

七、台灣遺囑制度概說

台灣地區的集團企業少見以遺囑方式公佈集團接班人,因為集團的接班人非經十年以上時間的歷練,難以具備領導集團的能力,張榮發卻罕見的以遺囑方式公佈長榮集團總裁的接班人,因此筆者簡要介紹台灣五種遺囑(非屬下列之一的遺囑無效)規定如下:

(一)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跟遺產繼承必須毫無關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五)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八、筆者建議

「青果大王」陳查某遺產訴訟19年停棺4年多無法下葬、「台灣經營之神」 王永慶2008年過世遺產訴訟至今未結,加上2016年「世界貨櫃船王」張榮發辭世未滿月即上演二房爭奪集團經營權大戲……重覆上演的遺產訴訟,讓受人尊敬的成功企業家精彩的一生蒙上灰塵,亦重創家族集團事業的傳承,驗證了中國古諺「富不過三代」的說法。

其實有許多方式可以避免後代子孫掉入遺產爭奪的泥沼,比如家族財產信託、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成立基金會及完善的接班人計畫等方式,皆可讓家族企業成為受人尊敬的百年企業。

百萬台商飄洋過海到異鄉創業的目的何在?衣錦還鄉?成就自我? 追求名利?爭一口氣?答案可能以上皆是,經過二十多年的打拚,已有眾多的大陸台商達成當初來大陸創業的目標,但如何讓自己一生的辛苦成果傳承下去, 是大陸台商目前必須正視的問題,筆者建議適時停下腳步,為自己擬定一份「企業接班計畫」是第一重要的事,避免在蓋棺論定時,徒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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