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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

2016-05-14扈玉海

魅力中国 2016年8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认定

摘 要:工期延误主要有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承包人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第三方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四种,对于每种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值得去探讨。鉴于此,本文分别展开论述。

关键词:工期延误 违约责任 认定

一、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并非每个上述发包人原因的发生都会导致工期的变化,只有发生在施工工序中关键线路上的原因,才有可能引起工期延误,从而引发工期索赔,进而发生工期顺延的可能。关键线路是项目管理中的术语,是施工工序中最长的线路,即使很小浮动也可能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最早完成时间,关键线路的工期决定了整个建设工程的工期。

二、承包人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能够顺延,承包人只能是加快施工进度来弥补延误的工期,如果最终导致总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误违约金,在支付违约金后,工程施工仍要继续,直到完工,并且,对于完工后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及时进行修补。对于违约金,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

案例: 上海加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厂房需要改建,于2003年2月15日与上海浦鸿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注明,2月19日开工,8月20日完工,工期为180天,工程的总价款为720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工期延误的情况,在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后可以顺延,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竣工,或者没有在经过合理顺延后及时竣工,那么,承办人则出现延误工期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规定,若出现违约,则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为每天一万元。当年的12月31日工程完工。

虽然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为2月19日,但是,发包人却没有立即取得施工许可,而是在9月5日,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才将施工许可申请下来。对此,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工期的开工时间应该为施工许可之后,也就是应当从9月5日之后算起,但是,这样看来,施工的工期为9月5日到12月31日,总工期为116天,与预计的总工期180天相差太大,这种实际完工时间比计划完工时间提前了近二分之一,在实际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可以确定,开工时间并不是在获得许可批准之后进行的。并且,合同中并未规定工期顺延的更改,所以,法院对于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不予支持,应按照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所以,承包人出现工期延误违约现象,要承担违约责任,总的延误天数为133天,所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3万元。

三、第三方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

这里,“有关第三方”指的是某些单位或个人,其与承包方或业主方有某种工程方面的协议、合同关系的,或是受业主方或承包方委派处理合同事宜的第三方。当工程延误事件是由第三方原因引起时,为了划清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责任.通常按关联关系进行划分,即与承包方有关的第三方造成延误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而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造成延误的后果由业主承担。

工程变更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也是极易引起工期变更的活动,工程变更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行为,是对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即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施工合同的变更事项有可能来自设计的变化,也有可能来自于实际履行。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发包人不顺延工期,承包人可能会因工期延误而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此,当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具体提前或顺延天数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四、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工程工期纠纷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是认为灾害,如台风、洪水以及战争的爆发等,这些都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的,并且面对其发生并不能避免或改变。是个人无法抗拒的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工期延误的,当事人应当对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据进行收集,并提交给发包人证明确系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这样才能避免双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明产生工期纠纷。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而在此期间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或者是双方约定进行补偿。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际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的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同于不可抗力,无须达到无法克服的程度,只要克服该等气候条件需要承包人采取的措施超出了其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决定是否暂停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如埋藏于地下未引爆的炸弹、地质勘探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石构造、地下管道、有毒水文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但不包括气候条件。虽然不利物质条件与不可抗力均属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不可抗力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而不利物质条件是可以克服的,只是需付出额外的费用和时间。当不利物质条件出现时,承包人负有釆取积极、有效措施克服障碍继续施工的义务,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参考文献:

[1]冯如. 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管理策略研究[J]. 科技风,2014,02

[2]孟宪海.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 政法论坛,2001,03

[3]叶莲,莫宗艳,周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问题——兼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不足[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

[4]潘军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2014,07

[5]陈建平. 刍议建筑项目管理的工期控制[J]. 门窗,2014,05

[6]吕辉木. 工期延误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浅析[J]. 中国招标,2014,43

[7]雷鑫,王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J].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2

作者简介:

扈玉海(1974-),吉林省和龙市人,现任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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