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2016-05-14马立众王宇靖侯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侦查职务犯罪

马立众 王宇靖 侯超

内容摘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视听技术,有助于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积极适应职务犯罪的新特点,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技术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及声像资料鉴定等领域,但视听资料的来源不足、收集与固定不当,以及视听技术的设备与人员不到位等因素大大限制了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亟需加以改进。

关键词:视听资料 视听技术 职务犯罪 侦查

近年来,随着录音录像、监听监控等科学技术设备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逐渐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视听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视听技术的必要性

(一)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采用的“由供到证”模式具有资源投入少、一旦突破口供即可展开纵深调查的优势,但容易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甚至形成口供中心主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容易出现翻供、不供或假证等情况。因此,这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侦查模式势在必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加强视听技术的运用,有助于侦查人员收集包括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在内的客观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稳固的证据锁链,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的转变。

(二)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新形势的需要

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现出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复杂化、高智能化和隐蔽性强等特点,职务犯罪侦查难度日益增大。例如,贿赂案件行受贿行为通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境中完成,而且受贿者往往是“三不收”,即非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反侦查意识较高。然而,行贿人出于防备之心有时会采取秘密录音录像等隐蔽手段来留存行受贿“证据”,从而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乃至成为全案的关键证据。如果能加强对视听技术的运用,在侦查过程中获得此类视听资料,并在合适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对于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及其他相关证据线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我国刑事司法法治化建设。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转变侦查思维、增强证据意识,使进入庭审的案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保证审判顺利进行。一是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革新司法理念,注重收集与固定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二是规范取证程序和行为。在取证过程中,利用执法记录仪以录像形式将搜查、勘验等活动记录并保存下来,有利于监督和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三是依法全面地收集、固定并移送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将讯问全过程及时予以固定,使讯问活动更加透明化,有助于规避侦查人员隐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运用视听技术的内容

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主要运用方向有技术侦查措施、同步录音录像和声像资料鉴定,三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序开展,为声像资料鉴定提供了必备的检验材料,有效促进了声像资料鉴定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另一方面,声像资料鉴定意见又能对技术侦查措施和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视听资料起到固定和转化的作用。

(一)技术侦查措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立案之后,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利用其他常规性侦查措施不能或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相关证据。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既要注重收集直接反映权钱交易过程等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原生证据,又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企图转移赃款赃物、干扰证人作证、订立攻守同盟等间接证明职务犯罪事实的再生证据。依法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视听资料,可直接作为审查起诉及法庭审判阶段的诉讼证据使用,另外还能为侦查机关进一步获取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案件新线索,深挖窝案串案等提供有力依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归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同步录音录像中有关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有关侦查讯问程序合法性的内容属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书面讯问笔录相比,具有“声形并貌”的特点,能全面完整地记录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可通过反复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揣摩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动作、语气语调及眼神表情等非语言行为,结合心理学知识进行情感语音分析,捕捉“语言情感反射”微痕迹,从而评估判断口供的真实性,挖掘“隐形线索”,找到案件突破口。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视听资料出示于法庭,往往基于法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被告人翻供或者辩解称其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形,为反驳辩方指控,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恶意诬告讯问人员而加以运用,有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是一种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包括声纹鉴定与视频图像检验鉴定。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声像资料鉴定通常可发挥以下作用:一是评估线索价值。对于附有录音证据的举报线索,可利用声纹鉴定技术进行初步分析,通过判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来评估线索的价值大小。二是缩小涉案人员范围。对于视听资料中未知涉案人员的声音进行年龄、职业、籍贯、身高等语音人身分析,缩小涉案人员范围。三是确认或排除犯罪嫌疑人。将视听资料中的未知语音(检材语音)与已知语音(样本语音)进行比对分析,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同一人语音,确认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四是发现案件线索或事实。对于部分声音、图像不清晰的录音录像资料,可通过降噪技术、图像处理等来提高信噪比,增加内容辨识度,获取相关案件线索或事实。

三、职务犯罪侦查视听技术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重视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

从司法实践来看,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较少,首先就是视听资料的获取难度较大。例如,“一对一”行受贿中,行受贿双方基于权钱交易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往往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使行受贿一方以秘密录音的方式留存了证据,但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不愿或拒绝向侦查人员提供相关录音证据。对此,侦查人员应增强证据意识,拓宽取证思路,努力提高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等外围证据的能力。

(二)规范取证行为

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制作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以合法方式和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侦查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视听资料的制作与保管工作,及时进行只读处理并制作复制件备份,将存储载体置于适当的温度、湿度环境下,以防灭失。

(三)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完备的视听技术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的必要前提。实践中,视听技术设备与技术人员的不到位,给视听技术及视听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造成了一定障碍。各级检察机关应更加重视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结合办案需要,配备先进的视听技术设备,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另外,侦查人员还应当加强与检察技术人员的沟通与合作,以便将视听技术更加有效地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之中。

猜你喜欢

侦查职务犯罪
渭南市检察机关全力打造预防职务犯罪优秀司法产品
贪污案件侦查策略简述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关于做好反贪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
苹果手机黑产案件侦查与法律适用研究
四川:评阅“打虎拍蝇”成效
关于地、县级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权力使用的制约”的几点思考
榆树支行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法制教育 建设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