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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不良贷款率下资产质量的再思考

2016-05-14杨彩丽

时代金融 2016年9期

【摘要】为准确判断和评估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本文选举部分中资商业银行为样本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目前所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所反映的资产质量要好于真实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率 资产质量

经济增速下行与流动性压力的交叠影响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形成较大压力。截至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1.67%。与真实暴露的不良贷款相比,银行资产中隐藏的真实信用风险成为影响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及制定资产质量管理策略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关注类贷款比率较高。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达到2885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5%,关注类贷款比率3.79%,比去年同期提高0.68个百分点。二是抵御风险能力有所下降。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181.18%,同比下降了50.88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大了拨备的提取力度,但由于不良贷款的增速明显高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增速,拨备覆盖率并未出现同比上升。三是不良贷款呈现机构集聚现象。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7002亿元,占比较高,达54.94%;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自2012年的0.72%上升到1.53%,增幅最快;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达到2.48%,始终处于高位。①

二、信贷资产中隐藏信用风险的形式

(一)制度规定的主观性较强,不良贷款率指标难以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即由监管部门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计提相应比例的拨备。该模式的优点是强调拨备监管标准的统一性,缺点是缺乏严格的定量分析和统一客观的分类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为银行延迟或隐藏风险暴露留下空间。目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是各商业银行制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最低参考标准。该指引中对不良贷款的规定缺乏统一标准,主观性较强。各商业银行对标准的把握差异较大,并得以利用制度规定合理地延迟风险暴露。如指引中提出次级类贷款是指当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并规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时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在实际执行中,商业银行对定性描述理解差异较大。一是商业银行利用上述两方面的标准,将本来已经发生风险的资产掩盖在正常资产当中,造成不良贷款率所反映的资产质量好于真实情况。如一些银行存在以授信重组的方式或以“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强”、“正在和企业积极沟通”等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原因将逾期已经超过半年甚至一年的资产归为正常类。二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逾期超过一定的期限”等因素把握标准不同,造成各行所披露的不良贷款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不同银行对于逾期多少天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采取了不同的标准,直接造成在银行体系信用风险上升时,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变化趋势往往不一致。也正因如此,监管部门对各行的风险判断会产生较大的误差,影响其对整个区域的风险判断。

(二)部分制度建设尚不健全,造成风险管理空白

一是商业银行对过度融资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形成威胁。目前,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过度授信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一方面是一些中小银行在客户选择上存在追随策略,在客户拓展中,认为能够获得他行,尤其是大银行贷款的企业必定比较好,风险小。另一方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风险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如一些企业从多家机构获得融资,存在明显的过度融资、多头融资迹象。如某钢贸企业授信余额5.18亿元,涉及12家银行;某酒业公司授信余额2.6亿元,涉及6家银行。而且企业的融资担保形式以互保联保为主,且对外担保额度接近授信额度。这些企业发生风险,横向上涉及多家银行,纵向上涉及担保圈、担保链,融资金额较大,风险容易扩散,对资产质量会形成较大的威胁。

二是异地授信管理制度不健全,可能成为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尚未对异地贷款制定专门的授信管理办法,各分行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本地授信管理办法对异地贷款进行管理。因地理位置的限制,客户经理不容易及时掌握实际控制人和保证人的风险状况。然而,商业银行开始将供应链金融作为发展战略。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银行需要站在产业供应链的高度上,面向所有供应链上的成员提供融资安排,突破了分行原有地理位置与经营区域的限制,也对商业银行现行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从实践中看,即使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展领先的银行也尚未对供应链金融模式开发异地客户的风险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小银行存量和新增异地贷款规模较大,异地不良贷款已经开始显现。

(三)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不善,不良贷款率难以反映潜在风险

一是票据业务审查上存在漏洞,加剧垫款形成的风险。近些年,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的重要资产。然而相当部分的银行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对要件审查不严,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的重视程度不够,在风险意识上存在较大缺陷,极易造成承兑银行面临较大的垫款风险。

二是部分银行放款前不严格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放款后追逐利润,放松贷后检查,影响资产质量。如在某银行对某炼焦企业签发的承兑汇票档案中发现,该企业档案中提供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于放款前已经到期,实际放款时并没有最新的排污许可证。事实上,上述借款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排查,拆除了相关设备并被要求停产。签发承兑汇票半年后,企业发生逾期,一年后该笔授信成为不良资产。

三、政策建议

(一)创新监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真实的暴露风险

可以将可数值化的客观指标纳入贷款分类指引当中,完善贷款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强化信贷集中度的风险监管,完善集中度风险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对重点关注企业的关联信息、连环担保、关联担保等进行分析,及时向银行披露或进行风险提示。

(二)加强制度建设,减少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要通过梳理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当前突出和潜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查找原因,弥补漏洞。高级管理层要对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结果的可靠性承担责任,确保各级操作人员能客观地识别和计量风险。

(三)审慎经营,夯实信贷风险管理基础

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风险回报与风险承担、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关系。切实提高贷前尽职调查的要求,严格授信审批条件,注重贷后管理报告的实质。针对单个授信客户,要严格审查企业已有融资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总量。针对某一类授信风险的整体管控,要进行集中度管理,避免随着业务体量的增加,出现风险的集中爆发。

注释

{1}本段所用数据时点皆为截至2015年末。

作者简介:杨彩丽(1981-),女,汉族,山西人,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研究方向: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