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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内涵的诠释

2016-05-14李江超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摘 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在结合的过程中创造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来指导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同时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以上即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关键与核心。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国化

作者简介:李江超,西安航空学院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7-02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发展轨迹我们可以知道,革命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即已经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指导了中国革命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推进理论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化

毛泽东同志等中共领导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基于中国具体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也就必然会形成具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 在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革命运动相结合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需要相结合起来并产生作用,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在不断对中国的现实和历史作出新的解答和说明,这些新的解答无法直接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著作中寻求,必须结合实践的具体环境做出新的总结。所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具体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对本身经典原理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所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一开始就是结合近代中国革命的具体斗争情况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与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上升为社会观念的上层建筑,反映出经济秩序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形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划分。 同理,当前的法制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在结合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来指导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大众化与时代化

我们所讲的“中国化”,不仅是一个空间的概念,而且是一个与时间相联系的空间概念。 所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不同时代或具体阶段的实践,都必须以特定时代、阶段具体问题的破解作为生长点。问题与时代是紧密联系的,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是符合理论创新完善的内在诉求与推动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的,是丰富和发展中国新时代社会建设与制度构建理论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这会群体在组成结构上的错综复杂,以及不同群体在利益诉求上的多样性。导致了不同社会群体,往往倾向于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与价值判断,而寻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也直接决定了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出发点上,必须直面群体的差异性。类似的,在在思想层面,有的群体倾向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找寻问题解决的方案。也有群体,倾向于对西方的制度与体制采取“拿来主义”。这些社会意识与社会思潮看似对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了挑战。但实际上,也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提供了更广泛的思想资源与参考,为此,“宣传的原则主张,文化是主体间性产生的,而且应该向理性的质疑开放。” 作为社会主流意识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化的道路上,应当展开对各种社会现实诉求的回应。另外,从民众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规律来看,民众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自发产生马克思主义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这就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外政治社会化。这种外政治社会化不是单向度的理论“灌输”,必须建立在遵循主体间性规律的基础之上,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会本能倾向于选择能够带来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社会规则与法律制度,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所以,要将一种理论大众化,一种社会价值主流化,就是要从催进实际社会发展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实践中,谋求理论本身的新发展使之具有广泛而有效的现实操作性。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视野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有效地丰富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内涵。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现实中的携手共进,承担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任务,即法治建设体现大众化要求,大众化进程中健全社会法治。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实践

为了逃避狱中法西斯主义严酷的书报检查,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曾经一度把马克思哲学称为“实践哲学”;然而在今天,过去的“幌子”却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的真实标识与写照。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认为人们自觉性的劳动实践是惟一目的性的活动,当“实践”成为了哲学的首要任务时,其逻辑发展的轨迹必然指向具有“人与人”关系性实践的平台——社会。马克思开创了“实践哲学”的路径,同时赋予了社会实践理论的灵魂。

而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建设法治文化,不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变革整个社会经济基础重要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管理和法治的思想,对于推进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性和现实效益性。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大任务,正是因为,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法治既是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及社会管理、法和国家的起源历程。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原本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由此可知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但在阶级社会与私有制基础上,法却产生异化,其社会共同性、公正性随之消失。 因此,随着私有制的消失,异化了的法也将自觉向其社会本质复归,重新成为调节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平等地保护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和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

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社会统治阶级的上层建筑,总是体现其统治阶级的利益,坚持为现存制度的合理性辩护,发展生产力并走向现代化,是马克思主在经济基础问题上的核心要旨。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精神层面上必然具有鲜明现代化群众意识。在他们对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和法治的论述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最看重的就是建立“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 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管理和法治作为资产阶级的工具,以扭曲人民意志的方式表达着一种虚伪的和统治阶级的民主内涵,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管理和法治的民主精神以及全体人民的民主意志在实践中得到了完整的统一。如何有效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的具体技术问题,也必然影响着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在大众中的普遍信仰性问题。这就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等,成为了制度化意思形态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相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化、科学化的抽象表达,具体的法律法规则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施路线和方针政策,易于被群众认知和操作,成为群众在日常参与工作中依然自觉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理论的基础动力,为社会法治环境建设和国家政治民主进程提供合格的政治人格主体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注释: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793.例如,列宁曾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体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历史地,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785;毛泽东也曾指出:“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534.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658.

例如,毛泽东指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534.

李君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若干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5.

[英]尼克·史蒂文森著.王文斌译.认识媒介文化——社会理论与大众传播.商务印书馆.2005.120.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31-32.

恩格斯也曾说过:“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337-338.

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任务。”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88-101.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公共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2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第.1982.121.

对此,马克思指出法的异化表现是特殊的生产关系的产物,随着这些特殊的生产关系的消失,法的异化也将消失,即“随着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作为对人生命的占有,是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从而是宗教、家庭、国家等向自己的人的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张学志.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巴黎手稿》.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12.

张学志.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巴黎手稿》.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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