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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6-04-29安娜

北极光 2016年2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问题

安娜

摘要:虚拟财产是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传统财产相比较,虚拟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特性,如虚拟性、期限性等,使得虚拟财产在保护层面上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文章在分析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障碍的基础上,试图探寻相应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问题;对策

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属于传统民法范畴的概念,而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广义说,即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由此,不难看出广义的虚拟财产的理解主要侧重了财产载体的形式,扩大了虚拟财产的外延。另一种是狭义说,认为虚拟财产仅包括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在离线交易的市场内可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虚拟财产,以寻求具有普适性的救济方式。

在这个新世纪,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并成为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生存空间,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一些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关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如何进行保护从而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无论是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还是学者的理论争议,其目的都在于寻求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则,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秩序、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虚拟财产属性

针对虚拟财产的属性,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总结起来,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四种。

1.物权说

此种学说将虚拟财产认为是一种物权,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物权对其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物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无本质的区别。”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3.知识产权说

有学者将认为“虚拟财产是持续存在的具有竞争性、交互性的模仿现实世界的计算机代码。”在此基础上,因为计算机代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存在知识产权说。

4.新型财产权说

此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征,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如同其他权利凭证一样,其真正的意义不在于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其能够体现和证明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因此这种能够体现财产价值的凭证又具有自身独立性,独立于运营商。”

第一、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以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取得的武器、装备为例,这些都是玩家通过自己的操作,付出自己的精力、体力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是合法的。拥有和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不受侵害是虚拟财产不受侵害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正常运用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

第二、我国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与世界立法趋势相一致的表现。由于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综观各国立法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还较为鲜见,但是各国都在进行积极探讨,为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作准备。在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国际上对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则正朝着科学、完善目标前进。对此,我国也应该按照世界立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实践表明我国亟待相关法律以解决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虚拟财产已经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使得出现的相关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正确地解决,并已经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许多纠纷因无法可依而悬而未决,可见,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对策

1.构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合理体系

(1)完善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机制。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且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体。由于虚拟财产从属性上说类似于现实中的物,虚拟财产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物的特征,所以在虚拟财产单独立法之前,可以通过借鉴传统的保护方式获得类似于物的法律保护。

(2)强化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作用。我国现在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仅有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由于当前在虚拟财产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时,只能够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对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等处罚。但这种处罚的力度相较于损害结果来说显然太轻,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作用,也无法有力地打击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一些相关做法,如依据台湾的地区做法,其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我国还可以再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把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或者在刑法中直接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罪”。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社会大众对危害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引起相当的重视,假如这时候针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我们设立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保护虚拟财产合法权益。

2.加快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进程

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虚拟财产保护经验,我国可尝试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以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运营商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错综复杂,单靠司法解释可能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而通过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可以对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认可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当前虚拟财产相关问题中还存在的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等问题。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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