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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立法与习俗互动下的西部农村女性权益考察
——基于陕西定边县的调研

2016-04-13马小花

关键词:婚约婚俗彩礼

马小花, 刘 英

(陕西理工大学, 陕西 汉中 723000)



婚姻立法与习俗互动下的西部农村女性权益考察
——基于陕西定边县的调研

马小花, 刘 英

(陕西理工大学, 陕西 汉中 723000)

我国《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婚姻自由、法定婚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民间订婚习俗、早婚早育、彩礼等传统婚俗之间始终进行着一定的互动,陕西定边县的诸多事例显示:西部农村地区婚姻自由与传统订婚习俗、法定婚龄与早婚早育习俗、夫妻财产制与彩礼习俗等之间的矛盾冲突较为严重,这对农村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等权益产生较大影响。有鉴于此,婚姻立法既要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不良婚俗进行必要的规制,同时也需要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尊重一些善良习俗,在立法和习俗之间建立起良性有序的互动来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婚姻立法; 农村婚俗; 互动; 女性权益; 保护

陕北大部地区位于毛乌素沙漠边缘,自然条件相对恶劣,农业生产受到制约,经济较为落后。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使得这里成为陕西新的经济增长点。陕北农村经济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带动下,发展较为快速。经济发展给当地的社会带来较大的冲击,出现了社会信仰的迷失以及拜金主义的泛滥。曾经带着人们美好祈愿的婚俗习惯在崇尚金钱的冲击下骤然变形,物质尤其是金钱成了人们争相追逐的对象。在陕北农村近些年出现的“房押金”、“车押金”等变相彩礼,这些婚嫁费用往往高达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不等,为了达到订婚及结婚的目的,男方不惜高额举债。高额彩礼不仅加重了男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女方婚后在男方家庭中的地位严重失衡,男方就可视女方为自己花钱买来的媳妇,打骂由他,导致农村地区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这也成为当地社会不稳定和家庭不和谐的一个重要的诱因。

本课题组选取陕西定边县为调研对象,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和面谈等方式,对该县当地农村的婚姻习俗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调研。定边县位于陕西省西北部,榆林市最西端,陕甘宁蒙四省(区)交界地带,南部为白于山区黄土丘陵沟壑区,北部为毛乌素沙地风沙滩区。由于全县位于半干旱区,农业产值低,一直是国家级贫困县。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过由于传统经济仍以农业为主,恶劣的自然条件制约着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这一地区的贫富差距悬殊。而四省(区)交汇让当地人口流动性极大,外来文化对当地文化的冲击,让农村婚嫁习俗在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代文明的响应中发生了艰难传承和快速变迁。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该地区婚姻自由与传统订婚习俗、法定婚龄与早婚早育习俗、夫妻财产制与彩礼习俗等之间的矛盾冲突较为严重,这不仅对农村女性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婚姻立法与习俗之间的互动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双重影响,移风易俗并不意味着否认存在的现实问题。如何利用法律规范指引、评价、疏导民众的婚俗行为,减少因法律规范缺位产生的社会纠纷;如何通过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引导人们遵从善良风俗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规制不良婚俗对立法的干扰,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这是目前婚姻法律实务界密切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陕北农村婚俗概况

1.注重财产给付,金钱色彩浓厚

传统婚俗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却又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陕北地区自古以来重视婚姻缔结中的财产给付,男方在缔结婚姻中要支付女方必要的聘金、聘礼,是婚俗中长期淀积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近年来各地进行移风易俗,但总有一些习俗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影响既非强制的又非自觉的,却是正式规范所无法替代的。尤其在农村群众的观念中,认为女儿是为他人抚养的,在出嫁女儿的时候收取一定财物用以偿还父母的抚养费或辛苦费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彩礼的存在显得如此不可或缺。当儿女到了婚嫁年龄,父母便托人给儿女挑选对象,一般经媒人说合后,男女双方会在媒人的安排下见面。这种由男到女家所作的初次访问活动,当地俗称“遇面”(即相亲)。“遇面”在一定程度上让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多少有一些接触和了解,这一环节有助于促进双方好感的形成。在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山区乡镇,“重男轻女”造成一定范围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出现了男多女少的状况。近些年在传统的相亲程序后,有了女到男家去“看家”的程序。一般是由女方家人或女方亲属中的长者带领女方去男方家,看看男方家的经济状况,男方家要盛情款待并依当地的风俗给付女方一定的金钱和财物。这两个环节过后,如果进展顺利,就会进入“订婚”环节(根据《定边县志》记载,定亲,俗称“过礼”,这是完成结婚程序前最重要的环节)。对于彩礼的数额和名目,往往要在双方多次的商谈中才能达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男方往往要做出妥协和让步,依照习俗和女方家的要求给付彩礼(在当地是指给女方父母的辛苦钱)、“房押金”(在当地是指给小两口将来买房的钱)、“车押金”(在当地是指给小两口将来买车的钱)、衣服钱、三金钱、离娘钱等,各项费用加在一起一般都在十多万元,如果女方条件较好(以年龄、相貌甚至生辰来定),费用有可能在二十几万不等。

2.注重繁多禁忌,歧视女性严重

婚姻的缔结历来被认为直接影响到一个家族、家庭的兴旺发达,所以,结婚虽然是喜事,但会有很多禁忌,因为人们担心在婚姻这一终生大事、家族大事上一旦出现了差错而影响到个人、家庭、家族的利益。婚姻禁忌便是人们在建立婚姻关系中,出于对婚姻神圣性的尊崇和畏惧等各种复杂心理的交织。在陕北地区的婚姻习俗中,有关的婚俗禁忌几乎涉及到从男女建立婚约关系到结婚,举办婚礼甚至婚后生活的各个方面[1]。一是择婚禁忌中有“同姓不婚”禁忌、“异辈通婚”禁忌、“表亲不婚”禁忌;二是议婚禁忌中有关于选择媒人的禁忌、纳彩禁忌、问名禁忌,订婚禁忌中有诸如订婚月份选择禁忌、财礼禁忌等;三是嫁娶禁忌中涉及请期禁忌、婚礼中的禁忌、男亲迎禁忌、迎亲禁忌、送亲禁忌、闹洞房禁忌、听房禁忌等;四是婚后禁忌主要有已婚女性在娘家留宿时间的禁忌、不能在娘家坐月子禁忌等。在这些婚姻禁忌中,有些禁忌体现了人们对建立婚姻的郑重,但也有些禁忌在最初形成时就有对女性的歧视。比如认为女性的出生月份、属相会对丈夫及家人带来厄运而被禁忌,就有“犯月、破月”的说法,对出生在这些月份和属相的女性是不能娶回家的或者与某些属相的人不能结婚,造成这些女性婚姻权益受到影响。而对女性婚龄的禁忌造成当地的早婚现象,当地俗话有“女大不中留,留来留去留成仇”,就是忌讳女儿年龄大了还不嫁人,并且父母担心年龄大了嫁不出去。因此有女孩的家庭,在女孩长到十五六岁,如果不读书了,就开始主动托熟人或通过媒人给女儿“寻婆家”,女孩子年龄越小,越容易找到所谓的家底殷实的好婆家,这使得当地未达法定婚龄而举办仪式“结婚”的状况较为突出。

3.注重男性主导,女性依附明显

中国社会目前依然是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因此,父权统治、男强女弱仍然是中国两性关系的基本格局[2]。有一份以“结婚花费该谁埋单”的调查中,大部分的被调查者认为男方在结婚时花费多是天经地义的[3]。在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下,男性为结婚花费必要的财物成为社会主流认识,而女性也在传统婚俗影响下,在婚姻建立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了附属男性的行列,如婚房的提供被视为是男方家的义务。即便有的女性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能够独立生活,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仍然保持着顽固的财产和人身依附性[4]。在陕北农村的婚俗中比较鲜明的体现了男女依附关系,比如一经订婚,逢年过节男方就要给女方部分财物,俗称“追节”,直至完婚①据定边县志记载,旧时男女订婚后,双方互送礼物谓“订婚信物”。其后,逢年节(如端阳、中秋)男方都给女方送礼,叫“追节”,直至完娶,现在这一习俗依然盛行。。还有婚房由男方提供,女方婚后必须离开娘家到男方家生活等的风俗,都体现了女性似乎理所当然的依赖于男性。在调研中,几乎所有受访女性对彩礼习俗表示不反对。只有约5%的女性反对高彩礼,认为彩礼带来的债务自己婚后迟早都得偿还,不如少要些将来负担轻,要彩礼也是迫于习俗不得已而为之。也有约30%的女性认为婚后男方的经济供养是必须的,因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就是古训,在陕北农村女性的观念中仍流露出较为强烈的对男方的经济依附性。正是因为当地女性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方的现状和观念的存在,造成在赡养老人方面,大多数女性出嫁后因没有经济支配权,所以没有能力对娘家父母尽赡养义务或较少尽义务,她们的精力更多是用在和丈夫共同赡养公婆上。在受访女性中,约60%的女性只在过传统节日时带少许物品回去看望父母,很少能在经济上给父母太大的付出。即使有的女性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依然没有财产继承权,“嫁出门的女,泼出去的水”,父母的遗产几乎都是由家中的男性来继承。在调研中,高达70%的受访对象表示外嫁女不能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财产传男不传女”的封建遗俗依然相当严重。女儿出嫁后根本无权过问娘家的财产,如果女性过多关注娘家事务,还会受到周围舆论的谴责。不少女性自己也认为已经嫁到婆家,娘家的事就与自己无关。所以出嫁后的女儿一般分不到娘家遗产,也不会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 婚姻法与习俗冲突中的农村女性权益状况考察

1.传统订婚习俗与婚姻自由冲突对农村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影响

在陕北的农村婚俗中,男女青年建立婚姻关系,一般要由父母出面主持操办,费用大多也由父母用多年的积蓄负担,因而决策权主要在父母。陕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由来已久,许多家庭在男孩刚刚成年时,父母就开始省吃俭用为儿子的婚事早作打算,“为儿子娶媳妇”几乎是每个有男孩的父母必须完成的使命。在调研中,以石洞沟乡宋圈村的14户家庭来看,父辈全是包办婚姻,在子女的婚配问题上,有11户家庭是托媒人介绍,有3户是男女双方在县城打工认识,经媒人说和而订婚,可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俗在定边农村地区依然盛行。而这一习俗因不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易酿成矛盾和纠纷。笔者在郝滩乡朱圈梁村三组调研时,就遇到一起“新娘逃跑”事件。该村青年王某在腊月二十举办了酒席,三天后新娘张某“回门”,乘家人不备,跟随在外打工期间相恋的男友逃跑了。据了解,张某在出嫁前,曾告知父母自己有男友,并强烈反对嫁到王某家,因王某家能负担起张某家人提出的彩礼要求,张某的父母收取了男方家2万元彩礼和15万的“房押金”,而这起包办婚姻最终酿成新娘逃跑事件。在该村已婚女性中,约70%的妇女是由父母做主或经媒人介绍而结婚,其中有5人在外地打工时曾有恋人,回乡后迫于风俗而分手。

2.早婚早育习俗与法定婚龄冲突对农村女性生育权的影响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当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婚同居现象仍旧较为突出。如定边县红柳沟乡,受访的家庭约有40%的男女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只是按风俗举办酒席待客后就同居生活,有些夫妻会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补办结婚登记,也有些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婚礼程序中,铺床人给新房床上压枣、核桃时口中的“双双核桃对对枣,儿子多来女子少”、小男婴的“滚床”等习俗就表明了陕北农村家庭对传宗接代非常重视,“重男轻女”观念浓厚。人类以隆重的婚礼和严格的婚姻禁忌来化解对死亡的恐惧,通过婚姻达成正式、合法的两性结合来延续自身的血脉[5],因此自然而然发展出“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观念。陕北农村地区历来有男孩偏好,这是由于当地以农业劳动为主和恶劣自然条件下需要强壮男劳力所致。虽然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但他们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男孩。如红柳沟乡某村一组,17户家庭子女均在两个以上,其中6户家庭有三个子女,有12户家庭均有一个男孩。“多子多福”的观念,使得当地农村家庭养育子女的经济负担沉重。子女大多只是接受了义务教育后就外出打工或在家务农,这也是当地女孩结婚较早的原因之一。比如在石洞沟乡张寨子村,近三年已婚的农村女性,年龄平均在19岁,最大的22岁,最小的18岁。因当地人往往习惯用虚岁计算年龄,也就是在周岁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岁,就是当地人认为的年龄,所以许多女孩几乎是在不到19周岁或刚到19周岁就结婚了。在“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下,有些女性因为不能生育和生育几个女孩后仍不能生下男孩而在家庭中地位恶化,时常遭受家庭暴力,而且因为不能生育或生育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的情况也不少见。

3.彩礼习俗与夫妻财产制冲突对农村女性财产权益的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陕北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当地农民收入比以前有了较大增长。经济的发展促使当地的彩礼习俗也发生了变化,在彩礼的数额增加的同时,又出现了“车押金”、“房押金”等特殊的婚嫁费用。以定边县石洞沟乡为例,当地公认的“房押金”不少于15万,条件稍好的家庭还要给女方8~10万元左右的“车押金”等名目的金钱。这些费用中彩礼按习俗是给付女方父母的辛苦钱,而“房押金”、“车押金”则是由夫妻婚后共同支配。当地高额彩礼一般家庭难以承受,但又迫于习俗不得不给。所以这些费用也是男方家人四处举债来给付的,这些债务则由女方与男方婚后共同偿还。由于有部分夫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就彩礼和“房押金”、“车押金”的返还很容易发生争议。当地老百姓认为彩礼金额不大,往往会对后两项费用要不要返还有不同意见,因为这两项费用是给了夫妻两人,而彩礼给了女方父母。从调研来看,陕北农村地区因为崇尚早婚早育造成无效婚姻的情形较多,这使得此类财产纠纷处理难度较大。有部分家庭可能已经将该费用在婚后由夫妻支配或用于购房、购车,并且产权也可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实践中只要男女分手或离婚,男方往往会要求女方返还这两项“押金”。其中对于合法婚姻中将“房押金”、“车押金”用与购置房产和车辆的,就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依据现有司法解释只有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对于陕北农村出现的“房押金”、“车押金”的返还问题,则不宜简单按照彩礼由女方返还。

三、 婚姻立法与习俗互动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1.农村婚约的效力问题

婚约作为男女之间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我国婚姻立法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保护,婚约也不是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的必经程序。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地民众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较为尊崇。在登记结婚前,采用较为正式的订婚仪式来达成将来结婚的约定,这种仪式也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减少了婚约双方另行和他人再次订婚的可能性。婚约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客观上对当事人会产生人身约束力:当地对订婚男青年要求在遇到重大节日时,要到女方家庭进行礼节性拜访,这一活动让双方的婚约关系更具公开性,客观上约束了双方再次建立新婚约的可能性。任何一方要解除婚约都会面临极大的压力,除了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还会有人际关系的恶化及社会风俗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6]。另外是对男方在财产上的约束。从调研来看,男女双方一旦订立婚约,就会依习俗给付彩礼和双方亲友之间的礼节往来。婚约建立后,双方会在农忙时或一些重大活动中,从事一定的农业劳动或负担劳务;一旦建立婚约,双方一般都会信守结婚诺言,且积极履行约定中涉及的彩礼问题。但是,婚约行为难以对当事人在人身方面产生法律约束力,婚约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对婚约的态度。在调研中也发现,因为婚约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矛盾,其中以婚约期间给付的财产即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居多。

2.婚约期间给付的财产的性质及返还问题

关于婚约财产的性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赠与说,该种观点认为男女在婚约存续期间,互赠财物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从财物交付之日起,受赠人即享有财物所有权,且无需因婚约解除而返还财物[7];二是不当得利说,此观点认为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婚约,完全是基于一种民间传统习俗,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婚约是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那么以此为基点做出的彩礼交付行为,就更是缺乏法律依据,当婚约解除后,收受方就应无条件将彩礼全部返还[8];三是附解除条件赠与说,此种观点将婚约的有无看作是赠送彩礼行为的附加条件,如果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让人所有,如果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9]。上述观点的形成均是在目前法律不认可婚约的人身约束性为前提的。

从调研来看,陕北农村地区的订婚行为,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或给付的金钱,反映出当事人在面对习俗时,非自觉、自愿顺从习俗和社会环境的压力所致。依照陕北农村地区传统做法,往往是看谁先提出解约。即使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无法结婚,如果是女方先提出解约,则必须全部退还男方所赠任何物品;如果是男方提出解约则无权要回彩礼以外的其他物品;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还会要求女方赔偿一定的损失。这样的婚俗虽可能会防范一些借婚约骗财的行为,但反映出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平。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婚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应当一致。对婚约存续期间建立的财产关系,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大额或贵重物品,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论婚约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依据现行立法相关规定,原则上男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女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等费用已在两人共同生活中支出的,女方则不再返还;三是对于近些年出现在陕北农村的“房押金、车押金”(有些已经用于购房或购车,登记在男方或双方名下的),需要结合给付该笔费用的时间,如果婚前给付,该费用仍属彩礼性质,女方应该返还或不得主张分割;如果是婚后给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无证据证明只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两人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3.婚约解除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农村地区,纠纷也发生在婚约解除后,对双方尤其是女方造成客观损害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上。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石洞沟乡张寨子村某村村民张某和秦某经人介绍相识,依习俗订婚,当时女方家人提出要2万元彩礼和9万元房押金,男方家人答应,并先给付女方1万元衣服钱,男方即张某外出打工,后在深圳一公司任职。在此期间,张、秦二人时有联系,秦某对张某感情渐深,发誓非张不嫁。为了和张某家人搞好关系,秦某时常在张家帮忙,周围邻居和乡民均以其为张家儿媳。而张某在深圳打工时,认识李某并日久生情,遂背着家人和李某结婚。直至生子返回老家,秦某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外界的议论让秦某感觉自己颜面尽失,加之传统的“从一而终”的思想影响,秦某选择以死来逃避现实。虽经人相救,秦某已在当地无法嫁人,几年后才经人介绍在外县草草结婚。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男方解除婚约未告知女方,使女方仍然善意的维持着婚约,婚约持续较长时间却又解约。由于“重男轻女”观念在当地农村影响依然较大,调研中当地民众对有婚史(包括解除过婚约)、生育史的女性存在一定的歧视。所以婚约解除对农村女性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大,会对她今后的择偶和社会评价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国外据此就有“青春损失费”的赔偿问题,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婚约作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不得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一方的过错违反婚约,造成无过错的原告一方严重的人身或精神损害时,法院可应其要求,判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慰抚金[10]。我国目前无任何此类规定。学界多数观点是不予支持有关婚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我国的国情使得目前尚不能实行类似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应该从保护女性利益的角度,扭转“重男轻女”的愚昧观念,规制农村地区的婚约行为。建议在实践中处理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时,对婚约持续超过1年以上而男方无故提出解约的,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已收取的彩礼等物品时,法院可判决由男方对女方酌情予以金钱补偿,让解约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可视作对无故解除婚约行为的惩罚[6]。婚约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对双方的人身约束性虽然不能起诉要求履行,但是对其具有的财产属性,应体现在解约时的惩罚功能。同时也是尊重农村地区重视婚约习俗的现实,引导当事人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地方法院尝试依据婚约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金额大小确定返还比例和赔偿标准[11]。

我国法律对待传统习俗的态度过于界限分明,试图完全依靠立法树立新型婚姻家庭观念,而忽视了传统婚姻习俗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以婚约习俗来看,立法也是不反对也不禁止,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婚约纠纷却表明我国必须建立新的规范婚约问题的制度。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去法院诉讼并非是当事人的理想选择或必经之路。选择与法律精神一致的婚俗,为其留有空间,尊重具有现实生命力的婚俗,适当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引导人们遵从善良风俗,规制不良婚俗对立法的干扰,来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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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高志雄诉翁美桃解除婚约返还财物案[M]//人民法院案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81-82.

[8]闫波.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EB/OL].(2016-05-20)[2016-06-07].http://www.happycampus.cn/983284067901@hc05/11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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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81.

[11]常淑静,韩玲.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J].山东审判,2010(3):5.

[责任编辑:曹 骥]

2016-06-01

2016-09-17

马小花(1972-),女,甘肃静宁人,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刘英(1974-),女,陕西延安人,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硕士,主要从事法学与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教育部2015年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婚姻立法与习俗良性互动对西部女性权益影响研究”(15XJA820001);陕西省教育厅2013年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人文社科专项)“陕南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研究”(13JK0089)

D923.9

A

1673-2936(2016)04-00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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