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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不讨薪必须平日不欠薪

2016-04-12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期
关键词:管理机制维权工资

卷首

年末不讨薪必须平日不欠薪

时值年终岁末,讨薪话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拿足辛苦赚来的钱回家过个团圆年。工人干了快一年,一分没拿到。当“年底讨薪”现象再次循环往复,说明了农民工的权利救济渠道依然还是阻力重重,亟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亮剑”。

“绝不让农民工兄弟流汗又流泪”,这是从中央到地方对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一致声音。应该看到,这些年在化解农民工欠薪问题上,上上下下做了很多努力:“恶意欠薪罪”入刑了,行政执法更主动,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联动更通畅,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也在完善之中……有各方的重视、有法律的保障、有治理的给力、有制度的支撑,欠薪问题相对过去有所缓解。但在现实之中,在一些地方,这一道道防护墙还是时有失灵,“年底讨薪”年复一年上演,几成顽疾。

拿什么来医治“年底讨薪”顽疾,“年底讨薪”仅仅是靠“年底追查”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健全一套防止欠薪的常态化制度,对欠薪企业和法人代表给予严厉的处罚,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因此,根治“年末讨薪”必须要法律撑开保护伞。

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法律是农民工维权的重磅武器,农民工讨薪问题理应纳入法律的轨道。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又为农民工讨薪上了一道“保护锁”,《意见》中涉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农民工实名制、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其中任何一项都大有可为,更具现实可操作性。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农民工讨薪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原因,不乏工程层层转包分包而分散维权途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恶意欠薪、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而放弃维权。但究其根本,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相关部门监督监管不能落实到位、各部门系统协调思维不健全导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对“年末讨薪”问题,在法律撑开“保护伞”的前提下,更要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从管理机制入手,果决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从治理结构深入,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企业协会、劳动者个体要形成合力,第一时间排除背离法律规章的隐患;从社会认知升华,变年底“一次性数钱”为“功在平时”。

法律是维权的重要武器,但也要看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原因错综复杂,拿起法律武器清欠,门槛不低、成本也不小。作为一个涉及数亿农民工权益的大问题,在法律兜底之外,还必须从管理机制、文化认知、社会结构等更多维度上,全方位、全过程地为这个庞大群体“赋权”——要想年底不集中讨薪,必须致力于平日的不欠薪,这是最朴素的道理,也是最核心的逻辑。

从高度重视到有效根治,并不是发文表个态、出几条规定那么容易,而是既要有系统思维,也要做细致工作,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将“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等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个体身上。

从管理机制上讲,层层分包与转包在建筑业比例非常高,在层层拖欠的责任逃避中,农民工处于最末端,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议价话语权。因此,必须果决有效地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对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和规范,把“不能欠”置于“不想欠”之前。

从治理结构上讲,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企业协会、公益组织、劳动者个体,在各自努力的基础上,更需要形成合力,让每一处背离法律规章的隐患,在第一时间排除。否则,就难免发生“哪里有窟窿就先拿农民工工资去填补,等到年底‘补’不了后跑路逃薪”的情况。

从社会认知上讲,客观上,很多用工形式不规范,农民工往往被视作“零工”“散工”,这也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农民工到年底“一次性数钱”,是一种“理所当然”。对于一个有亿万人的农民工群体,这种“理所当然”应该改变,加强用工规范、保障劳动者权益才是应有之义。

脚手架上的建筑工、寒风里的快递员、忙前忙后的餐厅服务员、流水线上的制造业工人……在一个农民工大国里,关注这些普普通通的劳动者,带着感情去正视解决他们的欠薪问题,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开辟出一条更从容、更安全、更正义的权益守护之路,才会让他们能够带着笑容、带着尊严,播种希望、走向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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